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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开展会计师事务所参加2011年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专项审计资质认定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11-10-12 生效日期: 2011-10-12
发布部门: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
发布文号:
  各会计师事务所:

  

  根据《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362号),我委拟开展会计师事务所参加2011年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审计资质的认定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报名申请“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专项审计资质”的中介机构需符合以下条件:

  

  (1)具备独立执业资格,成立3年以上,近3年内无不良记录;

  

  (2)承担认定工作当年的注册会计师人数占职工全年月平均人数的比例不低于20%,全年月平均职工人数在20人以上;

  

  (3)熟悉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的相关政策。

  

  2.已获得专项审计资质的中介机构,报名时请提交以下资料:

  

  (1)2011年5-9月在岗注册会计师人员名单;

  

  (2)2011年5-9月员工社保名单(不少于20人,加盖人力资源及社会保障局公章);

  

  3.新递交申请的中介机构,报名时请提交以下资料:

  

  (1)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服务报名表(纸质版加盖公章,并提交电子版到:sz83938781@126.com邮箱);

  

  (2)会计师事务所简介(加盖公章);

  

  (3)营业执照、执业证书等复印件(加盖公章);

  

  (4)注册会计师证件复印件(不少于4个)(加盖公章);

  

  (5)2011年5-9月份五个月会计师事务所员工社保名单(不少于20人,加盖人力资源及社会保障局公章)、事务所在人力资源及社会保障局的编号。

  

  上述资料请于2011年11月15日前提交到市财政委科工贸金处1002房(联系人:王合南,联系电话:13414490764;杨洪珊,联系电话:83938781)。

  

  附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服务报名表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

  

  二〇一一年十月十二日

  


  附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服务报名表

  

  
会计师事务所名称(加盖公章)
 
会计师事务所成立时间
 
截至2011年9月30日注册会计师名单(含合伙人,填写不少于4人)
 
截至2011年9月30日职工名单(含注册会计师,填写不少于20人)
 
曾经从事过高新技术企业服务
 
联系人:
联系电话:
负责人:
联系电话:
合伙人:
联系电话: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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