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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对“十一五”节能减排工作成绩突出的省级人民政府给予表扬的通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11-09-26 生效日期: 2011-09-26
发布部门: 国务院
发布文号: 国发[2011]3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是我们的基本国策。“十一五”时期,各地区、各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把节能减排工作作为调整经济结构、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推动科学发展的重要抓手和突破口,积极采取有效措施,节能减排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经过各方面的共同努力,全国单位国内生产总值能耗下降19.1%,二氧化硫、化学需氧量排放总量分别下降14.29%和12.45%,基本实现了“十一五”规划纲要确定的节能减排目标,为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提供了有力支撑,为实现“十二五”节能减排目标奠定了坚实基础,为应对全球气候变化作出了重要贡献。

  省级人民政府是本地区开展节能减排工作的责任主体。为表扬先进,进一步推进节能减排工作,国务院决定,对“十一五”期间在节能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北京天津山西内蒙古吉林江苏山东湖北等8省(区、市)人民政府,在减排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山东江苏广东河南浙江辽宁上海陕西等8省(市)人民政府,予以通报表扬。希望受到表扬的地区以此为起点,珍惜荣誉,再接再厉,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各地区、各部门要按照国务院关于“十二五”节能减排工作的总体部署,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不断增强全局意识、危机意识和责任意识,树立绿色、低碳发展理念,把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作为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重要着力点,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确保实现“十二五”节能减排目标。

  

   国务院

  二○一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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