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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国资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组织开展第七批“千人计划”申报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11-08-09 生效日期: 2011-08-09
发布部门: 国务院国资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发布文号:
 各中央企业:

  

  按照中央组织部办公厅《关于开展第七批“千人计划”申报工作的通知》(组厅字[2011]30号)要求,现就中央企业第七批“千人计划”申报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类型

  

  1、创新人才长期项目。

  

  2、创新人才短期项目。

  

  二、申报要求

  

  1、创新人才长期项目申报人须2011年1月1日之后回国(来华)工作;创新人才短期项目申报人须2011年7月1日之后回国(来华)工作。

  

  2、创新人才不得连续申报,最多可申报两次。

  

  3、申报人应客观、如实、完整填写申报材料,不得空项、漏项;用人单位要严格把关。对申报材料弄虚作假的,一经发现将取消申报人的参评资格,并暂停用人单位一年内的申报资格。

  

  申报人选标准和其他要求见《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暂行办法》(中组发[2008]28号)、《关于印发“千人计划”短期项目实施细则的通知》(组厅字[2010]29号)。

  

  三、申报材料

  

  1、《千人计划申报书》原件2份,申报书复印件和附件材料合并装订成册2套。

  

  2、附件材料2份(装订成册):

  

  (1)学历学位证书复印件;

  

  (2)身份证或护照复印件;

  

  (3)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工作合同或意向性工作合同复印件;

  

  (4)在海外任职的证明材料;

  

  (5)主要成果(代表性论著、专利证书、产品证书)复印件或证明材料;

  

  (6)领导(参与)过的主要项目证明材料;

  

  (7)奖励证书复印件;

  

  (8)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3.《申报人其他个人信息表》1份。单页形式报送,无需装订。

  

  4.《“千人计划”申报人选情况汇总表》1份。单页形式报送,无需装订。

  

  上述申报材料文本请登陆“千人计划”网站www.1000plan.org下载。

  

  四、报送时间

  

  请将申报材料的纸质版和电子版(光盘刻录,内容需与纸质版一致)于2011年9月10日前送国资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联 系 人: 王欢喜 孙 鹏 张海琳

  

  联系电话:010-63193704 63192450 63193460

  

  附件:中央组织部办公厅《关于开展第七批“千人计划”申报工作的通知》(组厅字[2011]30号)(略)

  

   国务院国资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1年8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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