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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公安局关于在严厉打击传销非法经营活动中加强租赁房屋治安管理的通告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07-18 生效日期: 2001-07-18
发布部门: 郑州市公安局
发布文号:
  为严厉打击传销和变相传销非法经营活动,进一步加强租赁房屋治安管理,根据公安部《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和《河南省暂住人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现通告如下: 
  一、凡出租房屋供他人居住、使用的单位、个人,必须向当地公安派出所申请登记,申领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许可证。 
  二、不准将房屋出租给无合法有效身份证件的人员以及组织、参与传销和变相传销活动的人员。 
  三、发现可疑物品以及传销和变相传销活动等违法犯罪线索,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四、不得包庇传销和变相传销等违法犯罪活动,不得为其提供场所。 
  五、违反第一、二条规定,经通知拒不改正的,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违反第三、四条规定情节轻微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三日内,房屋出租人要收回传销人员承租的房屋,并向公安机关报告。违反规定者,公安机关将责令停止出租,依法从重处罚。 
  望广大人民群众积极检举揭发传销和变相传销等违法犯罪活动的窝点和人员。举报线索一经查证,将给予表彰和奖励。 
 
 
二○○一年七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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