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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区人民政府、各管理区,市直各单位,中央、省驻永及市属企事业单位:
《永州市安全生产工作考核办法》己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一年五月十九日
永州市安全生产工作考核办法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一系列决策部署,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考核体系,全面加强和改进安全生产工作,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坚决遏制较大及以上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湘发[2009]19号)、《湖南省安全生产条例》、《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安全生产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湘政办发[2010]50号)和《中共永州市委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永发[2010]15号)、《永州市较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办法》(永政发[2010]6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安全生产工作考核坚持科学客观、公正公平、简明有效、奖惩并重的原则,通过考核推动各级各部门各单位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责任,确保安全生产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各县区人民政府、各管理区和市直单位以及中央、省驻永和市属重点企业单位(以下简称责任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考核。各责任单位要向市人民政府递交安全生产责任状。
第四条 安全生产考核工作由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安委办)具体组织实施。考核内容包括重点工作任务和事故控制指标。考核细则、事故控制指标由市安委办制定。考核采取平时考核与年终考核、自查自评与组织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市安委办半年对各责任单位的平时工作考核一次,各责任单位年底前对本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进行自查自评,市安委办12月底之前对各责任单位年度工作进行全面考核。
第五条 各责任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安全生产责任状的承诺,建立健全责任制体系,全面落实“一岗双责”制度,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强化各项工作措施,完成各项工作目标任务,把事故控制在考核指标以内。
第六条 对责任单位年度考核采取100分制计分。
考核结果分为先进单位、合格单位、“通报批评”单位、“黄牌警告”单位和“一票否决”单位五个档次。
(一)先进单位从合格单位中按考核得分从高到低评选。
(二)考核得分在80分以上的,评为安全生产工作合格单位。
(三)考核得分在70分-79分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安全生产工作“通报批评”。
1、县区(管理区)年度内发生一起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
2、中央、省驻永和市属重点企业单位年度内发生二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以及发生其他社会影响恶劣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
3、市直部门其所属企业年度内发生三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一起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
(四)考核得分在60分-69分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安全生产工作“黄牌警告”。
1、县区(管理区)年度内发生二起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
2、中央、省驻永和市属重点企业单位年度内发生二起以上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一起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
3、市直部门及其所属企业年度内发生三起以上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二起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
(五)考核得分在60分以下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实行安全生产工作“一票否决”。
1、县区(管理区)年度内发生一起重大或三起及以上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
2、中央、省驻永和市属重点企业单位年度内发生一起重大或一起以上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
3、市直部门及其所属企业年度内发生一起重大或一起以上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
4、负有重大安全隐患整改的责任单位,在规定期限内对重大安全隐患整治不到位而导致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
(六)其它。市政府挂牌交办的重大安全隐患在规定期限内整治不到位的责任单位,年度考核取消评先资格。
对较大或重大道路交通事故,外省外地(市)车辆负事故全责或主责的不计入被考核单位的事故起数,但死亡人数计入考核指标。
被“一票否决”的单位及其负责人按照《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补充规定>的通知》(湘办发[2009]21号)和《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州市较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办法>的通知》(永政发[2010]6号)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七条 安全生产工作考核结果由市安委办报市委、市政府审定,考核评为先进单位的,予以表彰奖励。考核结果纳入各责任单位绩效评估内容,记入领导干部安全生产履职电子档案。
第八条 本办法发布之日起施行,《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州市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办法>的通知》(永政办发〔2005〕27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