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现将《铜陵市卷烟零售点合理布局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铜陵市人民政府
二○一一年五月十五日
铜陵市卷烟零售点合理布局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合理配置烟草市场资源,规范烟草市场流通秩序,保护消费者和卷烟零售经营户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铜陵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我市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应当符合本规定。
第三条 卷烟零售点合理布局应当合法合理、公平公正,遵循总量控制、优化布局的原则。
第四条 卷烟零售许可实行受理在先、先出后进的原则。当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均符合许可条件和合理布局要求时,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受理申请先后做出许可决定。
第五条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将卷烟零售点的合理布局信息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条 申请卷烟零售许可,应当符合下列卷烟零售点合理布局要求:
(一)城区道路同侧卷烟零售点间距不少于50米;
(二)城区居民生活区按每200户居民设置1个卷烟零售点;
(三)乡镇所在地或城乡结合部集镇,每100户住户设置1个卷烟零售点;
(四)农村卷烟零售点按自然村设置,每50户设置1个(相对偏僻的自然村,可不受此条件限制);
(五)综合市场的卷烟零售点按综合市场楼层设置,楼层经营户在100户以上的,卷烟零售点不得超过5个;楼层经营户在100户以下的,卷烟零售点不得超过3个。
本条款所称的零售点间距,是指两点间可通行距离。
第七条 因对内经营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不受卷烟零售点间距的限制:
(一)营业面积在400平方米以上的饭店、大中型娱乐场所和营业规模在200张床位以上的宾馆,有商品超市或独立的经营场所;
(二)营业面积在80平方米以上的大中型副食品商场;
(三)交通、通讯不便的边远地区零售点;
(四)驻军等特殊场所。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不予设置卷烟零售点:
(一)经营建材、农药、化肥、油漆、服装、烟花爆竹等有毒、易燃、易爆物品的场所;
(二)经营机电维修、粮油、文印等小型服务点;
(三)违法建筑和禁止烟火等影响公共安全的场所;
(四)幼儿园、中小学及其他未成年人集中活动场所内及其出入口半径100米以内范围;
(五)医疗机构内及其门口半径50米以内范围;
(六)自动售货柜机及流动摊点、车、棚,各类回收、寄售商店,典当店铺;
(七)车站、码头等候车(船)室内。
第九条 本规定实施之前已取得且未超过有效期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继续有效,期满后延续申请必须符合本规定要求。
对不符合本规定要求的合法卷烟零售企业和个人,由许可机关根据经营者的经营业态、经营规模、守法经营情况等建立综合评价体系,按照公开、公正、合理、合法的原则逐步调整至符合本规定的要求。
第十条 已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的经营者因经营地址、经营业态发生改变,向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变更登记时,应当符合本规定。
第十一条 卷烟零售经营户所持有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被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注销、撤销和吊销后,在具备法定申请条件后重新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的,应当符合本规定。
第十二条 卷烟零售户因拆迁或其它不可抗力无法在原址经营,重新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且经营业态不发生变动的,可不受本规定第六条有关卷烟零售点间距限制。
第十三条 有正常经营能力的残疾人、低保家庭、军烈属等社会特殊群体因本人经营需要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许可,并可不受本规定第六条有关卷烟零售点间距限制。
第十四条 本规定由铜陵市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市政府2008年7月22日发布的《铜陵市卷烟零售点合理布局管理规定》(铜政〔2008〕28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