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财库[2011]106号
黑龙江、江苏、宁波、安徽、湖北、湖南、云南省(市)财政厅(局),2009-2011年记账式国债承销团成员,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外汇交易中心,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为筹集财政资金,支持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2011年地方政府债券发行安排,经分别与黑龙江、江苏、宁波、安徽、湖北、湖南、云南省(市)人民政府协商,财政部决定代理发行2011年地方政府债券(三期)。现就本期债券发行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发行条件
(一)发行场所。通过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证券交易所债券市场(以下简称各交易场所)发行。
(二)品种和数量。本期债券为3年期固定利率附息债,计划发行面值总额为226.6亿元,其中黑龙江、江苏、宁波、安徽、湖北、湖南、云南省(市)额度分别为34亿元、44亿元、6亿元、45亿元、43亿元、44亿元、10.6亿元。各省(市)额度以2011年地方政府债券(三期)名称合并发行、合并托管上市交易。
(三)时间安排。2011年8月1日招标,8月2日开始发行并计息,8月4日发行结束。
(四)上市安排。2011年8月8日起上市交易。各交易场所交易方式为现券买卖和回购,上市后可以在各交易场所间相互转托管。
(五)兑付安排。利息按年支付,每年8月2日(节假日顺延,下同)支付利息,2014年8月2日偿还本金并支付最后一年利息。财政部代为办理本期债券还本付息,委托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国债登记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证券登记公司)上海、深圳分公司办理利息支付及到期偿还本金等事宜。
(六)发行手续费率。为承销面值的0.05%。
二、招投标
(一)招标方式。招标总量226.6亿元。采用单一价格荷兰式招标方式,标的为利率,全场最高中标利率为本期债券的票面利率。
(二)时间安排。2011年8月1日上午9:50-10:30为竞争性招标时间;竞争性招标结束后20分钟内为填制债权托管申请书时间。
(三)参与机构。2009-2011年记账式国债承销团成员(以下简称承销机构,名单附后)有资格参与本次投标。
(四)发送承销额度及缴款书。招投标结束后,财政部按照地区额度优先、承销机构中标量优先的原则拆分承销机构中标本期债券各省(市)额度及应缴款金额,同时通知黑龙江、江苏、宁波、安徽、湖北、湖南、云南省(市)财政厅(局)(以下简称各地财政部门)拆分结果,并授权国债登记公司通过债券信息自动披露系统向承销机构发送加盖财政部国库司印鉴的承销额度及缴款通知书。
三、分销
(一)分销方式。本期债券采取场内挂牌和场外签订分销合同的方式分销。合同分销部分应于8月2日至8月4日向各交易场所发出分销确认。
(二)分销对象。分销对象为在国债登记公司开立债券账户及在证券登记公司开立股票和基金账户的各类投资者。承销机构间不得分销。
(三)分销价格。承销机构根据市场情况自定分销价格。
四、发行款缴纳
承销机构于2011年8月4日前(含8月4日),按照承销额度及缴款通知书上确定金额将发行款通过中国现代化支付系统分别缴入各地财政部门指定账户。缴款日期以各地财政部门指定账户收到款项为准。承销机构未按时缴付发行款的,按规定将违约金通过中国现代化支付系统缴入各地财政部门指定账户。支付报文中附言为必录项,填写时应当注明缴款机构名称、债券名称及资金用途,如:xx公司2011年地方政府债券(三期)发行款(或逾期违约金)。
(一)黑龙江省收款账户信息。
户名:黑龙江省财政厅
收 款 人:黑龙江省财政厅
开户银行:国家金库黑龙江省分库
账号:271001
汇入行行号:011261000001
(二)江苏省收款账户信息。
户名:江苏省财政厅
收 款 人:江苏省财政厅
开户银行:国家金库江苏省分库
账号:271001
汇入行行号:011301000007
(三)宁波市收款账户信息。
户名:宁波市财政库款
收 款 人:宁波市财政库款
开户银行:国家金库宁波市分库
账号:271000001
汇入行行号:011332000000
(四)安徽省收款账户信息。
户名:安徽省财政厅
收 款 人:安徽省财政厅
开户银行:国家金库安徽省分库
账号:271901
汇入行行号:011361000009
(五)湖北省收款账户信息。
户名:湖北省财政厅
收 款 人:湖北省财政厅
开户银行:国家金库湖北省分库
账号:170000000002271001
汇入行行号:011521000105
(六)湖南省收款账户信息。
户名:省财政厅预算存款户
收 款 人:省财政厅预算存款户
开户银行: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国库处
账号:27115001
汇入行行号:011551000003
(七)云南省收款账户信息。
户名:云南省财政厅
收 款 人:云南省财政厅
开户银行:国家金库云南省分库
账号:275010
汇入行行号:011731000007
五、债权确认
各地财政部门在确认发行款入库后通知财政部(国库司),财政部通知国债登记公司确认总债权和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分销认购人、承销机构自营额度的债权,国债登记公司应当同时通知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公司确认证券交易所债券市场分销认购人和承销机构自营额度的债权。
六、其他
对企业和个人取得的2011年财政部代理发行的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
除上述有关规定外,本次发行工作按《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部代理发行2011年地方政府债券发行兑付办法的通知》(财库[2011]52号)、《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部代理发行2011年地方政府债券招标发行和考核规则的通知》(财库[2011]57号)规定执行。
财政部
二〇一一年七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