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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部关于开展淮河流域河道采砂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11-07-19 生效日期: 2011-07-19
发布部门: 水利部
发布文号: 水建管[2011]379号
淮河水利委员会,江苏安徽山东河南省水利厅:

  根据国务院领导重要批示精神和水利部淮河流域河道采砂专项整治会议部署,经研究,定于2011年7月至11月水利部会同江苏安徽山东河南四省政府集中组织开展淮河流域河道采砂专项整治行动(以下简称“专项整治行动”),坚决打击和遏制非法采砂活动,进一步加强淮河流域河道采砂管理,促进淮河河道采砂管理形势根本好转,切实保障淮河流域防洪安全、航运安全和生态安全。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开展专项整治行动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加强河道采砂管理是一项系统的社会管理,不仅涉及防洪安全、河势稳定,也涉及通航安全、航道稳定;不仅涉及船舶的管理,也涉及人员的转产与分流;不仅涉及河湖岸线的综合管理与利用,也涉及河湖的健康与保护。刚刚闭幕的中央水利工作会议和2011年中央一号文件提出,要进一步加强河湖管理,到2020年基本建成水资源保护和河湖健康保障体系。河道采砂管理是确保防洪安全和河湖健康的重要内容,各地要充分认识加强河道采砂管理工作的重要性、艰巨性、长期性和复杂性,准确把握中央的决策部署,始终将公共安全放在河湖管理首位,将河道采砂管理纳入防汛保安、安全生产和河湖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细化切实可行的措施,在加强日常监管的同时,通过专项整治行动,加大管理力度,探索长效机制,维护河道治理、开发和保护大局,确保淮河流域经济社会和谐稳定发展。

  二、准确把握专项整治行动的工作重点和关键环节

  本次专项整治行动坚持重点打击、综合整治、标本兼治、着眼长效,通过集中专项整治,严厉打击非法采砂行为,查找问题,分析原因,强化措施,建立长效机制。各地要准确把握专项整治的重点,对涉砂船舶、沿线砂场要重点进行清理整顿;对非法采砂行为要重点进行专项打击;对河道采砂管理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管理体制机制、法规制度建设、涉砂船舶管理、采砂规划编制、行政审批许可、日常监管、砂场管理、能力建设和长效举措等情况要重点进行督促检查,注重整改落实。要准确把握专项整治三个阶段工作重点和要求。专项打击阶段,重点是集中时间、集中力量对非法采砂行为进行专项打击,彻底清理水上非法采砂船只和陆上非法转运砂场,恢复河道管理良好秩序。集中检查阶段,重点是由水利部会同淮河流域四省组成4个专项检查组,对各地专项打击效果、责任制落实、管理制度和机构建设、监管效果等方面进行全面检查,查找薄弱环节,督促整改落实。成果巩固阶段,重点是对发现的问题认真整改,切实建立长效管理机制,全面促进淮河流域河道采砂管理依法科学有序可控。

  三、认真组织并扎实开展好此次专项整治行动

  各地要高度重视、周密部署、统筹谋划、突出重点,确保实效;在当地政府的统一组织领导下,各相关部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上下联动、齐抓共管、形成合力,切实抓紧抓好。一是成立组织机构。淮委和四省水利厅要成立相应组织领导机构,加强对专项整治行动的组织领导,根据淮河流域河道采砂专项整治会议要求和部署,结合各自实际,制定好针对性强、操作性强的整治工作方案和计划安排;二是加强宣传动员。向社会宣传专项整治行动的目的、意义,部署专项行动方案,提出相关要求;三是开展打击行动。根据专项整治的重点内容,集中时间、集中人力对重点区域、重点河段组织开展专项打击行动;四是开展自查自纠。对专项打击中违法违规行为要严肃处理,对发现的问题要切实加以整改;五是完善法规制度。从完善体制机制入手,对普遍性问题要研究提出切实可行的措施和办法,着力解决河道采砂管理中的体制机制问题。要及时把专项整治成果转化为规章制度和管理措施,做到既要消除威胁公共安全的突出隐患,又要研究治本之策。

  当前,正值淮河防汛主汛期,此次专项整治行动范围广、时间紧、任务重、要求高,各地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协同配合,落实责任,确保取得实效。整治行动中,各地要建立信息通报制度,及时上报工作信息。整治行动结束后,各地形成专项整治行动报告上报我部。

  

  附件:淮河流域河道采砂专项整治行动方案

   水利部

  二零一一年七月十九日

  


  附件:

   淮河流域河道采砂专项整治行动方案

  


  根据国务院领导重要批示,经研究,定于2011年7月至11月,水利部会同江苏安徽山东河南四省组织开展淮河流域河道采砂专项整治行动(以下简称专项整治行动),特制定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认真落实中央水利工作会议和2011年中央一号文件精神,按照加强社会管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坚持重点打击、综合整治、标本兼治、着眼长效,进一步加强淮河流域河道采砂管理,维护河势稳定,保障防洪安全、航运安全、供水安全和生态安全。

  二、整治目标

  通过专项整治行动,坚决打击和遏制淮河流域非法采砂活动,查找问题,分析原因,强化措施,督促整改,建立长效机制,促进淮河流域采砂管理依法科学有序可控。

  三、整治范围

  淮河流域(含沂沭泗流域)江苏安徽山东河南四省有河道采砂任务的地区。

  四、整治重点

  对涉砂船舶、沿线砂场进行清理整顿;对非法采砂行为进行专项打击;对河道采砂管理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管理体制机制、法规制度建设、涉砂船舶管理、采砂规划编制、行政审批许可、日常监管、砂场管理、能力建设和长效举措等情况进行督促检查,整改落实。

  五、组织安排

  由水利部会同淮河流域四省联合组织进行,整个整治行动分三个阶段用4个月时间完成。

  第一阶段:专项打击(7月17日至8月5日)

  由各省和淮河水利委员会分别组织实施。主要任务:一是由各省和淮委成立相应组织领导机构,根据淮河流域河道采砂专项整治会议要求和部署,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各自专项整治方案和计划;二是加强宣传动员,向社会宣传专项整治行动的目的、意义,部署专项行动方案,提出相关要求;三是根据专项整治的重点内容集中时间、集中人力组织开展专项打击行动;四是自查自纠,对专项打击中违法违规行为严肃处理,对发现的问题切实加以整改。

  淮河水利委员会负责淮委直管河段专项整治行动,负责协调省际河段的专项打击行动。

  第二阶段:集中检查(8月6日至8月20日)

  由水利部会同四省组成四个检查组,分别由部政法司、建管司、安监司、淮委司局级领导和四省水利厅领导带队,对淮河流域四省河道采砂管理情况进行集中检查。检查的重点是:对各省第一阶段专项打击工作情况进行全面检查,按照本整治方案确定的重点内容,对各省重点区域、重点河段、重点环节的整治工作进行检查。检查采取听取汇报、查阅资料、现场查勘等方式进行,检查时间不少于10天,于8月20日前完成,具体检查时间由各检查组组长确定,8月25日前各检查组将检查报告报送水利部建设与管理司。本阶段结束后水利部将汇总各地检查情况向国务院报告。检查方案附后。

  第三阶段:成果巩固(8月21日至11月20日)

  各省和淮河水利委员会对专项打击、集中检查取得的成果全面巩固,对前两阶段工作中发现的各地好的做法和经验认真总结、宣传和推广。对发现的问题要认真分析,采取切实措施加以整改,明确责任部门和责任人,明确整改时限和整改标准。要重点研究治本之策,把专项整治成果转化为规章制度和管理措施,形成加强河道采砂管理的长效机制。

  六、工作要求

  1. 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此次淮河流域河道采砂专项整治行动,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确保取得实效。水利部各相关司局和淮委要按照职责分工和检查分组做好相关工作。

  2. 周密部署,精心组织。江苏安徽山东河南四省和淮委要按照本次整治行动的总体要求和安排,协调各方力量,强化工作措施,切实组织好本次整治行动。

  3. 边查边改,突出实效。要坚持边查边改,对发现的问题,要落实责任,明确要求,限期整改;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依规严肃查处。

  4. 加强宣传,营造氛围。要加强对河道非法采砂危害性和打击非法采砂必要性的宣传报道,宣传专项整治取得的成效,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

  5.认真总结,建立机制。各省和淮河水利委员会要对专项整治行动认真总结,要对非法采砂行为始终保持高压严打态势,坚决遏制非法采砂活动,要坚持专项整治、集中打击和日常监管相结合,建立政府负总责、水利部门牵头、各相关部门协调配合的采砂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落实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完善规章制度,加强日常管理,科学规划、严格审批、强化监管、严肃执法,切实维护河道采砂正常秩序,努力使淮河流域河道采砂管理走上依法科学有序可控轨道。
专项整治行动结束后,各省和淮河水利委员会要形成专项整治行动总结报告,于2011年11月30日前报水利部。

  

   淮河流域河道采砂专项整治行动集中检查方案

  


  根据专项整治行动的总体安排,特制定集中检查方案如下:

  一、检查范围

  江苏安徽山东河南省淮河(含沂沭泗)流域有河道采砂管理任务的地区。

  二、检查重点

  对各省第一阶段专项打击工作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对各省重点区域、重点河段,采砂管理的薄弱环节进行集中检查,重点是:

  1. 责任制。是否建立了采砂管理地方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是否按照依法行政的要求层层建立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度。

  2. 管理体制和机制。是否理顺了采砂管理体制,明确水利部门牵头负责和其他部门协作机制,部门职责是否明确;是否实行日常巡查和监管。

  3. 制度建设。是否出台了河道采砂管理法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

  4. 规划编制和执行。是否编制了河道采砂规划;是否依据已批准实施的规划,严格划定禁采区、规定禁采期和明确开采量;对可采区及禁采区的管理情况,年度审批执行情况如何。

  5. 非法采砂和打击情况。是否存在非法采砂情况,对非法采砂行为的打击和执法情况。

  6. 对采、运船只的管理情况。目前采砂、运砂船的数量、规格型号、主要停靠点;船只证照是否齐全,对非法采、运砂船只和设施是否进行了清理和整顿。

  7. 沿岸滩地砂场管理情况。砂的来源,砂场的数量、规模、分布;占用河道管理范围的,是否经河道主管部门批准;对影响行洪和防汛抢险的砂场是否进行了清理。

  8. 能力建设情况。河道采砂管理机构设置、队伍建设、装备配置和经费落实情况等。

  9.下一步对策和举措。针对当前河道采砂存在的问题,拟采取的举措和对策。

  三、检查方式

  执法检查主要采取听取汇报、查阅资料、现场检查等方式进行。

  1. 听取汇报。听取省市县专项打击工作开展情况和采砂管理工作汇报。

  2. 查阅资料。对专项打击行动的实施方案和相关材料,以及责任制建立、管理办法、规章制度、机构设置、管理经费、采砂规划、审批许可、费用征收、砂场船只、现场监管、能力建设等相关资料进行查阅。

  3. 现场检查。选取采砂、堆砂集中点,以及非法采砂、运砂猖獗、管理难度大的区域和河段进行现场检查。

  四、检查组织

  本次检查由水利部与江苏安徽山东河南四省共同组织,成立四个专项整治检查组,分别对四省进行集中检查。检查组组长由水利部有关司局、淮委和四省水利厅领导担任,成员由水利部有关司局、淮委、省水利厅及省有关部门的人员组成(名单附后)。

  五、检查安排

  检查自8月6日至20日集中进行,时间不少于10天,具体检查时间和计划由各组研究确定。

  

  四省有关部门和市县要提前准备,按检查内容提供翔实的资料,准备书面汇报材料。各检查组要轻车简从,廉洁自律,认真检查,不走过场。检查活动结束后,形成书面检查报告,于8月25日前报水利部建管司汇总。

  

  联系人:水利部建设与管理司 匡少涛(13701271923)

  荆茂涛(13911128586)

  联系电话:(010)63202808 63203224

  传真电话:(010)63204548

  电子信箱:hdc@mwr.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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