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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同安区洪塘镇龙泉村等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用的批复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11-07-11 生效日期: 2011-07-11
发布部门: 厦门市政府
发布文号: 厦府[2011]277号
同安区人民政府:

  

  《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政府关于同安区洪塘镇龙泉村等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的请示》(厦同政〔2011〕16号)收悉。根据《福建省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同意为实施同安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和村镇建设规划,将1.6111公顷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

  

  二、同意征用洪塘镇龙泉村水田0.8123公顷、其他农用地0.2911公顷、居民点及独立工矿用地0.0339公顷;莲花镇窑市村水田0.2513公顷、其他农用地0.0387公顷、居民点及独立工矿用地0.0115公顷;新民镇乌涂村水田0.0717公顷、其他农用地0.011公顷、居民点及独立工矿用地0.0262公顷,梧侣村旱地0.018公顷,西塘村旱地0.009公顷、园地0.027公顷,湖安村园地0.018公顷,洋厝埔村水田0.009公顷,湖柑村园地0.009公顷;大同街道办古庄村园地0.036公顷;祥平街道办西洪塘村水田0.009公顷;共计1.6827公顷集体土地作为村民住宅建设用地。项目建设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镇建设规划,申请用地的村民住宅必须符合一户一宅的规定,并按规定报批。

  

  三、同意呈报的征用土地方案。你区人民政府应在接到征用批准文件10日内,按批准征用土地方案发布公告并组织实施,切实做好被征地群众生产和生活安置工作。

  

  四、本批次项目用地涉及新增建设用地1.6111公顷,计入你区2011年新增建设用地和农转用计划指标。

  

  五、本批次涉及占用耕地1.1803公顷,由省国土资源厅在全省范围内统筹耕地占补平衡。

  

  六、土地征用以及供地的具体手续,由区政府依法办理。自征用批准之日起两年未实施征用土地方案的,本批准文件自动失效。

  

   厦门市人民政府

  二o一一年七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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