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厦府[2011]276号
翔安区人民政府:
《厦门市翔区人民政府关于2011年度第五批次宅基地农用地转用的请示》(厦翔政〔2011〕53号)收悉。根据《福建省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同意为实施翔安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和村镇建设规划,将2.9022公顷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
二、同意征用新店镇下后滨社区水田0.1616公顷、旱地0.1538公顷、园地0.131公顷、其他农用地0.0888公顷、居民点及独立工矿用地0.0144公顷,吕塘社区旱地0.2541公顷、园地0.1952公顷、其他农用地0.0542、居民点及独立工矿用地0.2926公顷,炉前社区旱地0.3261公顷、园地0.3323公顷、其他农用地0.1661公顷、居民点及独立工矿用地0.1547公顷,霞浯社区旱地0.8641公顷、其他农用地0.1749公顷,共计3.3639公顷集体土地作为村民住宅建设用地。项目建设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镇建设规划,申请用地的村民住宅必须符合一户一宅的规定,并按规定报批。
三、同意呈报的征用土地方案。你区人民政府应在接到征用批准文件10日内,按批准征用土地方案发布公告并组织实施,切实做好被征地群众生产和生活安置工作。
四、本批次项目用地涉及新增建设用地2.9022公顷,计入你区2011年新增建设用地和农转用计划指标。
五、本批次涉及占用耕地1.7597公顷,由省国土资源厅在全省范围内统筹耕地占补平衡。
六、土地征用以及供地的具体手续,由区政府依法办理。自征用批准之日起两年未实施征用土地方案的,本批准文件自动失效。
厦门市人民政府
二o一一年七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