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分行,经济特区分行,南京、成都市分行:
现将人银[1988]231号《关于加强对我国金融机构在境外设立机构的审批和管理工作的通知》转发你们,并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行要按照通知要求,严格管理,认真做好在境外设立机构的报批工作。今后,各行根据国际业务发展需要,凡在境外设置机构的(包括与有关单位合资、合作办公司或收购、参股国外银行公司等)均应事先报总行审批。
二、各行应根据人银[1988]231号通知要求,对现有在境外设立机构情况进行一次清查,并于9月5日前将有关情况书面上报总行国际业务部。
附件: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对我国金融机构在境外设立机构的审批和管理工作的通知 (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