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闽政文[2011]216号
福州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提请审批中国历史文化名镇(嵩口)保护与发展规划的请示》(榕政综〔2011〕62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中国历史文化名镇永泰县嵩口镇保护规划(2010~2030年)》(以下简称《保护规划》)。
二、嵩口是中国历史文化名镇,历史悠久,文物古迹丰富,古民居建筑群独具特色,传统街巷和整体风貌保存较好,具有较高的历史价值、文化价值和旅游价值。保护好嵩口历史文化名镇,对于弘扬中华民族优秀文化传统、延续地方历史文脉具有重要意义。要高度重视历史文化名镇保护工作,发掘和继承优秀的历史文化内涵,弘扬历史文化名镇特色,促进历史文化遗产保护。
三、同意《保护规划》确定的嵩口历史文化名镇保护层次和范围。核心保护区包括道南和月阙两个片区,面积34.34公顷;在核心保护区外,沿大樟溪西岸、北岸至钟山西侧、北侧范围设建设控制地带,面积143.91公顷;环境协调区以镇区周边山体为界,面积336.28公顷。
四、处理好历史文化名镇保护与发展的关系。按照《保护规划》的要求,对名镇保护范围内不符合保护要求的用地和建设项目,要按照规划要求逐步调整。城镇的更新改造、基础设施和旅游服务设施建设要严格按照《保护规划》要求进行,并与历史文化名镇的整体空间环境相协调,确保整体风貌的真实性、完整性。
五、严格实施规划。《保护规划》是指导历史文化名镇保护、发展和管理的法定依据。除新建、扩建必要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外,核心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新建、扩建活动。建设控制地带内的新建建筑物、构筑物,应当符合《保护规划》确定的建设控制要求,其造型、体量、色彩等要与所处的环境相协调。
六、福州市人民政府和永泰县人民政府要加强历史文化名镇保护工作,完善地方管理法规,切实做好历史文化名镇的保护和发展工作,并根据本批复精神,认真组织实施《保护规划》。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要加强对《保护规划》实施的指导、监督和检查工作。
二〇一一年七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