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杭建工发[2011]302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建设工程推广应用预拌砂浆管理办法的通知》(杭政办函〔2011〕32号),市建委下发关于发布《预拌砂浆应用技术导则(暂行)》的通知(杭建科发〔2011〕112号)、《关于在施工图设计文件中明确预拌砂浆使用要求的通知》(杭建设发〔2011〕228号),发布杭州市预拌砂浆造价信息,为杭州市全面推广应用预拌砂浆打下了基础。为进一步抓好市政府文件精神的贯彻落实,现就杭州市建设工程推广应用预拌砂浆的有关具体事宜通知如下:
一、我市新建项目必须严格执行上述文件规定,自2011年7月1日起,凡杭州市新招标的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工程,均必须使用预拌砂浆。
二、建设单位在申领施工许可证时,应提交《施工承包合同》和建设工程使用预拌砂浆承诺书,对未提交承诺书的不予核发施工许可证。
三、对于2011年7月1日前已完成招标但尚未开工的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工程,鼓励使用预拌砂浆。各建设单位应创造条件,通过设计调整、工程变更等形式,落实相关费用,推进预拌砂浆的应用。
四、工程招标、造价管理、质量监督等部门以及工程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应按照《杭州市建设工程推广应用预拌砂浆管理办法》的要求,各司其职,加强协调配合,共同推进预拌砂浆的推广应用。
五、加强宣传培训。市城建培训中心协助市商品混凝土管理站做好预拌砂浆推广应用的培训工作(具体安排另行通知)。
六、加强监督检查。由市商品混凝土管理站牵头,加强对杭州市区建设工程现场使用预拌砂浆的监督检查工作,对未按规定使用预拌砂浆的责任主体,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予处罚。各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建设工程预拌砂浆的推广应用和监督管理工作。
特此通知。
杭州市建设委员会
二o一一年七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