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吉建办[2011]37号
各市州、县(市)建委(住房城乡建设局),长白山管委会住房城乡建设局,各市州、县(市)财政局,长白山管委会财政局:
为确保全省“暖房子”工程建设质量,做好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项目的验收工作,依据住建部《北方采暖地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项目验收办法》和省财政厅《吉林省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专项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文件,制定了《吉林省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项目验收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贯彻执行。
附件:吉林省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项目验收办法
二○一一年六月三十日
附件:
吉林省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
及节能改造项目验收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确保全省“暖房子”工程建设质量,做好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项目的验收工作,依据住建部《北方采暖地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项目验收办法》和省财政厅《吉林省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专项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文件,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纳入省里改造计划的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项目,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室内供热系统及温度调控改造;
(二)供热管网平衡改造;
(三)建筑围护结构节能改造。
第二章 验收依据及内容
第三条 工程验收的主要依据:
(一)财政部《关于印发北方采暖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07]957号);
(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北方采暖地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项目验收办法》(建成〔2008〕211号);
(三)《吉林省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专项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吉财[2011]243号);
(四)《吉林省“暖房子工程”技术导则》;
(五)《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程》(gb50411-2007);
(六)《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节能50%)》(db22/t164-2007);
(七)《供热计量技术规程》(jgj173-2009);
(八)《民用建筑外保温工程防火技术规程》(db22/t496-2010)。
第四条 工程验收的主要内容:
(一)遵守建设法规和履行基本建设程序情况,是否依法进行招投标;是否违规收取保证金、抵押金;是否违规要求企业成立分公司等情况;
(二)参建各方责任主体资质情况;
(三)供热计量改造工程的技术文件、资料、安全和功能检验资料,节能产品经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证等情况;
(四)室内供热系统计量及温度调控改造、供热管网平衡改造、建筑围护结构节能改造工程完成情况;建筑围护结构工程质量(包括工程实体检测、观感质量)情况;
(五)室内供热系统计量及温度调控改造、供热管网平衡改造、建筑围护结构节能改造工作量评估及节能效果评估;室内供热系统计量设备及供热管网等与供热企业移交情况。
第三章 验收程序及备案
第五条 项目实施单位完成改造任务后,项目单位组织自检,确定达到验收条件后,向项目所在市、县建设(供热)、财政部门提交验收申请报告。
第六条 市、县建设(供热)、财政部门收到验收申请报告后,由建设单位组织施工、监理、设备厂家、供热企业等,共同组成验收工作组对改造项目进行验收,其中对使用未经认证塑钢窗企业产品的,验收时需住户参与验收并签署意见。
第七条 各市、县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验收的组织形式、程序等按有关规定进行监督。验收合格的项目,经市、县建设(供热)、财政部门汇总后,向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财政厅提交综合验收申请报告。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财政厅按国家及省出台的相关规定及标准组织对项目进行综合验收。
第八条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推荐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单位开展节能效果评估和工程实体检测工作。日常监管阶段可按工程项目总数的40%实施,竣工验收阶段按项目总数的60%实施检测。其结果均作为工程项目验收及省财政对各地清算补助资金的依据。第九条 综合验收申请报告当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的审批文件;
(二)改造项目基本情况(包括工程位置、建筑形式、建筑结构鉴定情况、建筑面积、围护结构形式、工程设计、供热计量及热网平衡情况、改造前能耗情况、实施进度等);
(三)改造项目实施方案和技术要点;
(四)改造项目管理情况(各方参建主体资质化管理情况);
(五)改造项目任务完成情况及工程建设质量情况;
(六)主要建筑材料、设备、构件、产品、计量及调控装置和管网平衡装置的质量合格证明、性能检测报告和进场验收记录、复验报告、设备生产厂家与供热企业售后质量服务承诺及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节能认定证书等;
(七)招投标文件、中标文件、设计图纸;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资质及合同、建设监理工作报告、隐蔽工程施工防火验收记录等有关附件;工程实施安全生产情况。
(八)完成的改造项目面积核实证明文件;
(九)改造项目影像资料;
(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具有相关资质检测单位出具的工程实体检测报告和能效评估报告;
第十条 验收合格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将“验收意见书”及有关资料报项目所在地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备案。
第四章 处 罚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组织项目实施时违反基本建设程序、违反建设招标规定(违规收取保证金、抵押金等)及政策法规的,不按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标准、工艺规范组织实施的,所采用的设备材料未经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证的,资金使用违反国家、省财政规定的不予验收、不拨付资金,已拨付的将予以追回。
第十二条 施工过程中违反国家和省相关法律法规及相关规范的责任方及人员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并计入不良行为记录,在媒体上予以公示。未通过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组织综合验收的工程,不予拨付省级补助资金(含国家奖励资金),已拨付的将予以追回;由于工程质量等问题而没有通过综合验收的,要依据有关规定追究有关单位和相关人员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第十五条 国家有另行规定的,按国家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