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京发改[2011]1060号
各区(县)发展改革委,北京市电力公司,各有关单位:
为改善本市近年来实际用电尖峰负荷与尖峰时段发生偏移的状况,充分发挥尖峰电价的调峰作用,缓解电力供需矛盾,经市政府同意,并报请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准,本市对夏季尖峰电价时段进行适当调整,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将尖峰电价执行期由现行7月、8月、9月三个月调整为7月、8月两个月;将16:00至17:00由平段调整为尖峰时段,20:00至21:00由尖峰时段调整为高峰时段。
二、原尖峰电价实施范围和尖峰电价标准维持不变。
三、未完成电表更换的用户,仍执行原峰谷分时电价办法。
四、因实施尖峰时段调整所发生的电表及换表费用,由市电力公司承担。市电力公司因实施尖峰时段调整产生的盈亏差额,纳入今后电价调整统筹考虑。
五、本通知自2011年7月1日抄见电量起执行。对本通知未作规定的价格和收费政策,仍按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特此通知。
二〇一一年六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