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乌政通[2011]12号
为进一步改善城市环境空气质量,有效控制机动车排气污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乌鲁木齐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乌鲁木齐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管理办法》、《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ⅲ、ⅳ阶段)》(gb18352.3-2005)、《车用压燃式、气体燃料点燃式发动机与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ⅲ、ⅳ、ⅴ阶段)》(gb17691-2005),按照国家环保部《关于国家机动车排放标准第四阶段限值实施日期的复函》(环办函〔2010〕1390号)有关要求,现将我市实施国家第四阶段机动车排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以下简称“国四标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自2011年7月1日起,凡不满足国四标准要求的轻型汽油车、单一气体燃料车及两用燃料车不得销售和注册登记。
二、自2012年1月1日起,除轻型柴油汽车外,凡不满足国四标准要求的压燃式汽车不得销售和注册登记。
三、自2013年7月1日起,凡不满足国四标准要求的轻型柴油汽车不得销售和注册登记。
四、按上述条件对属于《国家机动车排放型式核准目录》中第四阶段排放标准范围内的新购机动车,由市环保部门直接核发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未取得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予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五、机动车销售企业应根据上述实施时间组织安排销售计划,按期停止销售不符合上述要求的车辆,并在销售机动车时向购车者告知本通告的有关规定。
六、登录乌鲁木齐机动车环保网可查询达到国四标准的车型,网址:http://www.wsvecc.org.cn。
七、本通告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二○一一年六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