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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盘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工作的意见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11-06-27 生效日期: 2011-06-27
发布部门: 六盘水市政府
发布文号: 市府办发[2011]50号
各县、特区、区人民政府,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单位,中央、省属驻市行政企事业单位:

  为切实加强我市城市社区建设,加快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和社会管理,推进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提高城市文明程度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10〕27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夯实城市社区基础工作

  (一)加强社区工作队伍建设。按照“优、精、强”的要求,采取民主选举、公开招聘、竞争上岗等办法,依法选聘政治素质高、服务意识好、工作能力强、热爱社区工作的优秀人才到社区工作。严格控制社区工作者人数。提倡社区党组织书记和居委会主任由一人担任,提倡社区“两委”成员交叉任职。切实加强对社区工作者的教育培训,社区党组织书记、居委会主任由市委党校组织培训,每年不少于5天;其他社区工作者由县(区)委党校组织培训,每年不少于3天。鼓励社区专职工作者参加在职学历教育,推行社区专职工作者资格认证和持证上岗制度。加快社区志愿者队伍建设,力争社区志愿者注册人数占社区居民总数的比例逐年提高。

  (二)加强社区居民自治机制建设。推进社区居民自治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选齐配强居民小组长、楼院门栋长、居民代表,形成居委会、居民小组、楼院门栋上下贯通、左右联动的城市社区居民自治组织体系。建立健全社区成员代表大会和社区议事协商会议制度,每年至少召开2次以上社区居民代表大会,讨论决定社区重大事项。加强居务公开,设立居务公开栏,及时公开社会救助、财务收支等居民普遍关心的事项。科学界定政府职能部门、街道办事处与社区的职能职责,凡属政府职能部门、街道办事处职责范围内的事项,不得转嫁给社区居委会;凡需由社区居委会协办的事项,相关单位应为社区居委会提供必要的条件;凡委托给社区居委会办理的相关服务事项,应当权责统一、保障经费。

  (三)加强社区基础设施建设。根据全国和谐社区建设标准,社区办公服务用房不低于300平方米,需配置“三室三中心”,即办公室、警务室、党建活动室和社区服务中心、文化体育活动中心、社区公共卫生服务中心。社区服务中心设置不低于70平方米的“一站式”服务大厅。每万名居民拥有4个以上室外休闲、娱乐活动场地和服务设施。积极开展社区规范化建设活动,统一社区名称标识,统一服务窗口设置,统一工作人员行为规范。社区应悬挂“社区居民委员会党支部”和“社区居民委员会”标识牌。

  各级将社区居民委员会工作用房和居民公益性服务设施建设纳入城市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和社区发展相关专项规划,并与社区卫生、警务、文化、体育、养老等服务设施统筹规划建设。县级政府应对建设资金来源、产权归属和使用管理方式等作出明确规定。市中心城区社区办公服务用房未达标的,采取新建、改建、置换和购买等多种方式,力争在后五年全部达标。

  (四)加强社区服务体系建设。组织动员驻社区单位、社会组织、物业组织参与和谐社区建设,形成共驻共建机制。鼓励社会力量参与社区服务。鼓励企事业单位和机关团体内部服务设施定期向居民开放。依托社区服务中心和社区服务站,积极推进以就业、社会救助、社会保险、社会治安、医疗卫生、计划生育、文化、教育、体育、环境保护等为主要内容的政府公共服务覆盖到社区。大力发展家政、物业管理、居家养老、职业介绍等社区便民服务业,推进服务市场化、实体化、产业化、社会化,不断扩大服务范围,提升服务水平。

  二、改进城市社区管理服务

  (五)深入开展宣传教育活动。积极创办社区居民学校,充分利用各种载体,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引导居民依法维护正当权益,教育居民积极履行法定义务。社区每年要组织社区居民集中学习法律法规,提高居民法律意识,争当守法公民。积极开展主题讨论活动和文明家庭、和睦家庭、卫生家庭、书香家庭等文明创建活动。推广社区居民文化体育活动。
(六)积极调解民间纠纷。由社区居委会主任牵头,成立以老党员、老干部和德高望重的居民代表等组成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及时调解邻里纠纷、家庭纠纷。成立楼道党小组,协助解决居民生活中的各种问题和矛盾,尽量让问题和矛盾不出楼组。社区工作者应经常走访本社区居民,及时收集、整理涉及社区居民利益的突出问题,并争取政府及相关部门及时予以解决。

  (七)协助维护社会治安。设置社区警务室,建立人防、物防、技防相结合的社区防范机制和防控网络,综合治理社区违法行为。社区党组织书记、居委会主任要经常接待处理社区群众来信来访,及时处理不稳定事件,防止群体性事件发生。

  (八)不断优化公共服务。协助政府及其派出机构做好应急管理、公共卫生、计划生育、优抚救济、青少年教育、文明创建等工作,积极开展健康教育、疾病预防、保健、医疗、康复、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六位一体”的公共卫生服务,社区居民健康档案建档率不低于居民总数的60%;配合做好低保入户调查、群众评议,重点优抚对象的优待抚恤和服务工作,劳动就业服务和社区居民的社保医保工作,加强对失业人员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动态管理,及时掌握其就业及收入状况,切实做到“应保尽保”;大力发展社区慈善事业,建立社区“慈善超市”,对困难群众的帮扶率达到100%;鼓励社区志愿者经常为孤寡老人、病困家庭和社区环境保护提供义务服务;设置社区服务热线,整合社区医疗、家政、维修、养老等各种社区服务信息,及时、便捷服务居民;积极开展爱国卫生运动,搞好社区绿化、净化、美化、亮化工作。

  三、强化城市社区建设保障措施

  (九)强化组织领导,充实工作力量,完善社区运行机制。抓住省委省政府出台加强社区建设工作意见的契机,加大工作力度,上下同心,各方支持,形成促进社区建设的整体合力,努力提升我市社区建设整体水平。一是县、乡党委、政府要把社区建设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将其纳入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内容。乡(镇)主要负责人要亲自抓社区建设,调配专人负责,从组织领导上为社区工作提供保证。社区工作人员中大专以上文化程度要占到50%以上,平均年龄不超过50岁,工资补助由本县区自行确定;二是保持社区工作人员队伍相对稳定,经选举产生的社区居委会成员,未经法定程序不能随意被免职、撤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指定、内定、抽调居委会成员。积极探索从优秀社区工作人员中选拔、考录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有效方法,对社区工作者给予适当照顾。

  (十)加大投入,改善社区硬件设施。市、县人民政府利用3年左右的时间,逐步解决我市社区办公用房紧缺的问题。将社区办公、服务(含社区警务室、居民活动场所等)用房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新建的社区办公、活动用房,由城建部门按社区所辖区域选址,进行统一设计,社区办公室、警务室、民主议事室、文化活动室要按要求达到“四室合一”的标准,整体使用面积不低于150平方米。与此同时,着手解决社区办公经费问题,结合本县实际社区办公经费在原有基础上逐年增长。县政府要将以上费用列入财政年度预算以确保社区工作的正常运转。各级财政、民政部门要加强合作,特别是县级民政部门要指导社区建设工作经费使用和管理。财政、审计部门要根据《审计法》、《会计法》的规定,对社区建设工作经费的使用和管理情况,年初纳入审计工作安排,进行一年一审,以确保社区工作经费和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管理得当、有效使用。已建成的社区办公用房和服务用房,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改变其用途,不得利用社区的公共服务设施从事与社区建设无关或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活动,不准出租、出售、抵债、抵押、转让社区办公和服务用房。对确因城市建设需要拆除的社区用房,要按照“拆一还一”原则,由规划、建设、民政等部门会同县社区建设领导协调机构,监督开发单位采取新建或资产置换的方式解决,确保社区资产不流失。

  (十一)建立多渠道的社区工作经费筹集机制。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10〕27号)精神,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和机关作风,按照“权随责走、费随事转”的要求,实行“谁主管、谁负责、谁受益、谁负担”,落实相应的工作经费。政府和有关部门因工作需要社区协助的,要适当解决工作经费补助。各单位、其他社会组织需要社区代办的工作,经自愿协商、合同约定,实行有偿服务。对未签协议分派的工作任务,社区有权拒绝。社区民委员会兴办本辖区公益事业所需经费,经居民会议或居民代表会议讨论,可以根据自愿原则向社区居民收取和向驻社区的受益单位筹集,向社会组织和个人募集。社区可通过开展低偿和有偿的社区服务项目,发展社区经济,补充社区工作经费。通过筹集和有偿服务筹措的社区工作经费管理使用情况要定期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十二)不断改善社区干部福利待遇。各县政府要结合当地实际,建立社区成员生活补贴动态增长机制,尽可能使社区干部的待遇和工作量相符。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社区专职工作人员报酬问题由县级人民政府统筹解决,其标准原则上不低于上年度当地社会平均工资水平。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和社区专职工作人员按国家有关规定参加基本养老、失业、基本医疗、生育、工伤保险,有条件的地方逐步落实住房公积金政策。

  (十三)强化职能部门协调指导。各职能部门要转变观念,强化服务意识,深入社区加强服务与指导,利用自身的优势,从物力、人力和工作上给予指导和帮助。同时,要建立健全自下而上的评议监督制度,定期组织召开评议会,对各职能部门服务社区情况进行评议,提出建议,把评议结果作为考核部门工作的一项重要指标,并作为一项制度长期坚持。

  

   二○一一年六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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