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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转发省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基本药物供货药品样品备案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11-06-27 生效日期: 2011-06-27
发布部门: 青岛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转发省局
发布文号:
各区分局、各市局,机关相关处室:

  

  现将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基本药物供货药品样品备案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鲁食药监市〔2011〕126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请各单位、各部门将此《通知》及时转发辖区内的基本药物中标企业,并督促辖区内的药品生产企业和配送企业认真按照通知要求,做好基本药物供货药品样品备案工作的落实。

  

  二、我市中标基本药物品种生产企业的供货药品样品备案和备案样品的监管工作由市局药品安全监管处负责。相关备案资料在省局规定时间内报市局药品安全监管处。

  

  三、省外中标品种生产企业委托我省和我市批发企业配送,且其备案样品委托我市配送企业存放的,基本药物供货药品样品备案和备案样品的监管工作由市局药品市场监管处负责。

  

  1.上述基本药物供货药品样品相关备案资料由供货企业在省局规定时间内报配送企业注册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配送企业注册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汇总后报市局药品市场监管处。

  

  2.上述基本药物供货药品样品的监管工作,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由配送企业注册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市局药品市场监管处将定期巡查,确保备案样品质量安全。

  

   二〇一一年六月二十七日

  


  附件:《关于印发山东省基本药物供货药品样品备案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鲁食药监市〔2011〕126号)(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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