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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水利厅关于组织申报省级节水型社会建设重点县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11-06-23 生效日期: 2011-06-23
发布部门: 四川省水利厅
发布文号: 川水函[2011]737号
各市水务局:

  2004年初,我省先期选择双流县、什邡市、绵竹市、威远县、营山县、大竹县、青神县、汉源县、攀枝花市仁和区和西区等10个试点地区开展了节水型社会建设的探索与实践。通过典型引路和示范带动,全省节水型社会建设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为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深入探索我省节水型社会建设的模式和经验,全面推进我省节水型社会建设,根据2011年中央和省委1号文件关于加快节水型社会建设的要求以及2011年全省水政水资源工作会议精神,经研究,决定组织开展省级节水型社会建设重点县建设。现就有关申报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省级节水型社会建设重点县以行政县(市、区)为单位进行申报。应具备如下条件:

  (一)拟申报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度重视节水工作,承诺实施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每年安排专项经费支持水资源管理和节水型社会建设,有开展工作的积极性,具有较好的水资源管理和节水工作基础。

  (二)拟申报的县(市、区)水资源管理工作业绩突出,基础工作扎实。近年来曾荣获过市级以上水资源管理(节水)先进单位或奖励。

  (三)拟申报的县(市、区)在本区域内具有典型性和代表性,示范作用突出。

  二、申报方法

  (一)县(市、区)(含扩权县)比照申报条件自主申请,各市出具推荐意见并统一上报。

  (二)请各市依据申报条件在所辖县(市、区)(含扩权县)中择优推荐,每个市最多申请不得超过3个县(市、区)。

  (三)申报材料的主要内容应包括:县(市、区)的基本情况、水资源开发利用情况、面临的主要水资源问题、典型性和代表性分析、水资源管理及节水工作开展情况、试点阶段拟达到的目标等。

  (四)各市在推荐时,应同时附有县(市、区)人民政府关于申报全省节水型社会建设重点县的文件。

  (五)各市应于6月27日前报初步名单,6月29日前将申报县(市、区)的材料一式10份报省厅水资源处,逾期不报,视为自行放弃。

  (六)申报工作要坚持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县(市、区)如对市级推荐意见有异议,可直接向省水利厅反映情况,申请复议。发现弄虚作假的,取消该市的申报资格。

  三、审查评定

  省厅将对各市推荐上报的省级节水型社会建设重点县(市、区)进行审查,进行综合评分,按得分情况综合评定省级节水型社会建设重点县,并予以公布。

  

  联系人:省水利厅水资源处(省节水办) 欧承建

  电  话:028-62129038

  传  真:028-86935322

  电子信箱:szcou@hotmail.com

  

   二〇一一年六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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