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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暖房子”工程质量安全及市场行为监督执法检查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11-06-23 生效日期: 2011-06-23
发布部门: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发布文号: 吉建管[2011]26号
各市州建委(住房城乡建设局)、长白山管委会住房城乡建设局:

  

  为贯彻孙政才书记 “暖房子”工程要“创新方式方法,加大工作力度,加快工程进度,确保工程质量”的重要指示,进一步规范市场秩序,强化工程建设各方主体增强质量安全意识,落实质量安全责任,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决定在全省开展“暖房子”工程质量安全及市场行为监督执法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范围及时间

  

  (一)范围:全省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在建“暖房子”工程。

  

  (二)时间:6月30日-7月15日

  

  二、检查内容

  

  (一)履行基本建设程序情况;

  

  (二)施工企业资质情况,是否存在转包挂靠等非法施工行为;

  

  (三)建筑节能(外墙保温)施工企业管理人员、技术工人持证上岗情况;

  

  (四)工程施工技术资料编制整理情况;

  

  (五)工程实体质量情况(现场拉拔检测)及工程所用节能材料质量情况(现场取样检测);

  

  (六)工程所用节能材料(产品)认定证书情况;

  

  (七)施工现场的吊篮安拆工、电工、焊工等特种作业人员和专职安全员是否持证上岗;

  

  (八)高处作业吊篮是否具有产品合格证和生产(制造)许可证, 是否编制吊篮安拆及使用方案;

  

  (九)施工现场的消防工作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三、检查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招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民用建筑节能条例》。

  

  (二)《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411-2007)、《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标准》(采暖居住建筑部分)、《外墙外保温工程技术规程》(jgj144-2004)、《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及《吉林省暖房子工程技术导则》。

  

  四、检查方式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组织检查组,在全省范围内进行检查。采取随机的方式确定被检项目,检查项目数不少于本地区在建的“暖房子”工程项目的10%。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提供在建“暖房子”工程项目表,以便检查组抽查。(检查小组名单及分组情况另行通知)。

  

  五、工作要求

  

  (一)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开展“暖房子”工程监督执法检查的重要性,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要制定周密工作方案,明确工作目标和责任,做好省检查组的配合工作。除参建各方责任主体参加检查外,节能材料生产厂家(代理商)也需要到现场配合检查工作。

  

  (二)违反建筑节能强制性条文、现场检测达不到基本要求的工程项目,检查组即时下发《行政执法建议书》,责令拆除整改;对不履行基本建设程序、无资质施工、转包挂靠等非法施工行为和安全生产问题严重的企业,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限期整改、罚款、停产停业整顿及取消资质等处罚。

  

  (三)受到处罚的企业将依据《吉林省建筑市场信用评价试行办法》对企业进行信用等级评价,对相关责任人员记入不良行为信用记录,在媒体和建设系统网站上公示,全省通报批评。

  

   二○一一年六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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