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闽政文[2011]191号
连江县人民政府:
《连江县人民政府关于连江县2010年度第二十四批次城市建设用地的请示》(连政地〔2010〕66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将连江县境内农用地28.6309公顷(其中耕地19.0637公顷)、未利用地9.9674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并计入福州市2011年度建设用地计划。
二、同意征收连江县下宫乡可门村旱地18.7154公顷、园地0.3555公顷、林地8.0034公顷、其他农用地0.2784公顷、城镇村及工矿用地5.0083公顷、交通运输用地0.344公顷、其他草地2.7252公顷、其他未利用地7.036公顷,新辉村旱地0.3483公顷、林地0.9299公顷、其他未利用地0.2062公顷,合计征收集体所有土地43.9506公顷,按规划用途使用。
三、连江县人民政府要切实做好被征地单位、农民的生产生活安置和社会保障工作。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耕地开垦费和征地管理费按规定缴纳。
四、连江县人民政府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具体建设项目提供用地,涉及商业、旅游、娱乐、商品住宅和工业等经营性用地必须按规定实行招拍挂出让或租赁。位于地质灾害易发区的建设项目必须进行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供地情况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
五、连江县人民政府必须依法办理建设项目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及供地的具体手续。
二○一一年六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