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闽政文[2011]190号
宁化县人民政府:
《宁化县人民政府关于报批宁化县城市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2010年度第十二批次农用地转用征收土地的请示》(宁政文〔2010〕173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将宁化县境内农用地22.698公顷(其中耕地22.3376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并计入三明市2011年度建设用地计划。
二、同意征收宁化县石壁镇石碧村水田20.2505公顷、旱地0.7931公顷、其他农用地0.1717公顷、城镇村及工矿用地0.1465公顷,杨边村水田1.2116公顷、旱地0.0824公顷、园地0.1887公顷,合计征收集体所有土地22.8445公顷,按规划用途使用。
三、宁化县人民政府要切实做好被征地单位、农民的生产生活安置和社会保障工作。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耕地开垦费和征地管理费按规定缴纳。
四、宁化县人民政府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具体建设项目提供用地,涉及商业、旅游、娱乐、商品住宅和工业等经营性用地必须按规定实行招拍挂出让或租赁。位于地质灾害易发区的建设项目必须进行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供地情况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
五、宁化县人民政府必须依法办理建设项目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及供地的具体手续。
二○一一年六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