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苏府[2011]125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口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市民政局制定的《苏州市老龄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批转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二○一一年六月二十二日
苏州市老龄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
2011~2015年,是苏州市老龄化发展的加速期,也是苏州市全面建设“三区三城”,着力改善民生、实现城乡一体化的重要时期。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不断提升苏州老龄工作水平,不断推动老龄事业发展,根据《苏州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我市老龄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精神,制定本规划。
一、“十一五”期间老龄事业发展取得的主要成就
“十一五”期间是我市老龄事业快速发展的五年。在市委、市政府的关心重视下,全面建立了覆盖城乡各类人员的社会基本养老保障和基本医疗保障体系,各类社会保障水平随着经济发展同步提高。老年社会福利和社会救助制度不断完善,老龄事业发展的支持政策逐步形成。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扎实推进,全市各类养老机构床位数达到2.7万多张,全市所有街道(镇)全部建有居家养老服务中心,1900多个社区(村)建立了居家养老服务站,覆盖率达100%,并探索了各具特色的居家养老服务方式。建立了敬老金制度。老年文化、教育、体育事业稳步发展,老年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工作得到加强,老年精神生活更加丰富,全社会老龄意识明显提高,敬老、爱老、助老的社会氛围更加浓厚。
二、“十二五”期间老龄事业发展面临的形势
到2010年底,全市60周岁以上老年人已达131.7万人,占总人口数的20.7%,预计到“十二五”期末将达到150多万。人口老龄化、老年人口高龄化、高龄人口空巢化日趋严峻,将直接导致劳动年龄人口比例下降,社会供养系数上升,家庭功能弱化,社会养老负担加重,老年基础设施和满足老年人特殊需求的老年产业急需发展,社区照料服务需求迅速增加,老年人对精神文化生活的需求呈现出多样性,给经济社会发展带来广泛深刻的影响。“十二五”期间是我市实现“两个率先”和全面建成“三区三城”的关键时期,也是老龄事业发展的重要机遇期,解决老龄问题,满足老年人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实现老龄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成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一项重要任务。
三、“十二五”期间老龄事业发展的指导思想、总体目标及基本原则
“十二五”期间,老龄事业发展指导思想: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党政主导,社会参与,全民关怀”的老龄工作方针,围绕市委、市政府提出建设“三区三城”的总目标,统筹推进城乡、区域之间老龄事业发展,维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不断丰富老年人的物质和精神文化生活,促进老龄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十二五”期间,老龄事业发展的总体目标:围绕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目标,树立现代老龄理念,深化老龄工作内涵,逐步实现“老有所养”向“老有颐养”、“老有乐养”转变;逐步建立广覆盖、可持续、普惠性的老年社会保障体系;逐步完善家庭养老和社会养老相结合的为老服务网络;逐步健全与人口老龄化相适应、协调高效的老龄工作体制。围绕提高老年人生活水平和生活质量,重点实施“着力建设养老服务设施、精心打造养老服务体系、全面提升养老服务质量”三大工程,使老年人权益保护更加充分,老年人文化生活更加丰富,敬老、爱老、助老和代际和谐的社会氛围更加良好,为在更高层次上实现“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教、老有所为、老有所学、老有所乐”的目标,创造更为有利的社会条件。
“十二五”期间,老龄工作要坚持的基本原则:
1.坚持以人为本。以提高老年人生活品质为第一要务,从解决老年人现实问题入手,努力为老年人办实事、做好事、解难事,努力满足老年人不断增长的物质文化和精神需求。
2.坚持服务均等。稳步提高老年福利水平,合理配置各类养老资源,促进为老服务均等化,逐步实现为老服务由“补缺型”向适度“普惠型”转变,确保城乡老年人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
3.坚持统筹发展。根据城乡一体化的要求,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与老年人口增长相适应的老龄事业发展机制,缩小城乡之间、地区之间老龄事业发展的差距。
4.坚持责任共担。按照“党政主导、社会参与、全民关怀”的要求,进一步理清发展老龄事业权责和分工,努力构建政府、社会、家庭和个人相结合的老龄事业发展格局。
四、“十二五”期间老龄事业发展的主要任务
(一)建设更加完善的社会养老保障体系。
1.巩固家庭养老地位。倡导与经济社会发展和改革开放相适应的新的家庭养老观念,树立社会服务进家庭的意识。建立家庭养老监督和调解制度,形成由基层政府、老年组织相结合的监督、调解网络。倡导邻里之间、老年人之间、亲友之间互相帮助,建立邻里亲友助老网络。积极探索开发老年宜居住宅和代际亲情住宅,鼓励老年家庭成员共同生活或就近居住,对子女与父母“分而不离”的购房模式,探索在政策上给予优惠或贴息贷款的机制,减少空巢现象。探索政府、社会、个人共担机制,帮助居家养老的高龄、失能老人进行家庭无障碍改造。改革完善老年人户籍迁移管理政策,为老年人与赡养人随迁提供条件。强化尊老爱幼家庭美德建设,大力推进“老年温馨家庭”创建活动,提高老年人居家养老的幸福指数。
2.完善养老保障制度。建立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制度。逐步统一城乡老年居民社会养老补贴享受条件标准,并逐年提高待遇。完善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将劳动年龄段的被征地农民、农村劳动力纳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建立征地保养金正常调整机制。探索建立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农村劳动力参加社会养老保险覆盖率达99%以上。发展面向全体社会公众的普惠型老年福利事业,倡导全社会开展帮扶、认养、资助等多形式的救助老年人活动,确保贫困老年人的基本生活。
3.提高医疗保险待遇。推进城乡一体化基本医疗保障制度,2013年实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与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制度并轨,全市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率达到98%以上。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老年人医保范围内报销比例分别达到80%和70%以上,新农合参保老年人住院费用补偿率达到55%,门诊补偿率达到30%。在城乡医疗保障制度建设中,对老年人在个人账户记入、补充医疗保险门诊额度等方面给予适度照顾。对贫困家庭残疾老年人实行免费白内障复明手术、免费安装普及型假肢、免费适配普通型矫形器,免费为老年精神病患者给药。加强医疗资源的整合,发展老年医疗和服务网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要为老年人提供适宜的家庭医疗服务。养老机构要设立配套的医疗服务点。
4.提高老年福利水平。认真落实老年人优待政策,逐步加大公交、地铁、医疗、旅游等方面对老年人的优惠力度。继续落实尊老金制度,对80周岁以上的本地老年人按不同年龄段发放尊老金,并随着我市经济社会的发展水平逐年提高。对低收入的高龄、独居、失能等养老困难的老年人,采取政府补贴的形式,为入住养老机构或接受居家养老服务老人提供支持。逐步扩大不同年龄段老年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凡符合条件并提出申请的低收入住房困难纯老年人家庭,能得到住房保障。城乡困难老年人和重点优抚对象中老年人去世后,免除基本丧葬服务费用。
(二)建设更加完善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
1.加快养老机构建设。到2015年,全市养老床位实现翻一番,由“十一五”末的27355张,增加到6万张以上;全市具有介护性质的养老床位实现翻一番,由7671张,增加到18000张以上,千名老人拥有养老床位达40张以上。其中,到2012年,千名老人拥有养老床位达30张,全市新增养老床位14000张(4650张为护理床位);2014年,千名老人拥有养老床位达35张,新增养老床位10240张(3800张为护理床位)。各县级市(区)建有床位为300~500张的公办示范性养老机构1所;床位分别在100张以上以介护和临终关怀服务为主的护理院2所;集医疗、护理、保健、康复为主的老年病医院或老年病专科机构1所。加快农村敬老院转型升级,改变管理模式,增强服务功能,提升服务质量,使敬老院变成农村老年人聚集、交流和娱乐的场所,并向农村“空巢”老人提供日间托养、配餐等社会化服务。建立市级社会福利网络信息平台。建立养老机构综合责任保险。基本形成示范性、福利性、社会化养老机构并存,全护理、半护理、生活能自理的养老方式共有,初级、中档、高档健全的养老机构建设格局。
2.健全社区照料网络。按照就近就便、小型多样、功能配套的要求,建设和改造一批托老所、日间照料中心等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全市所有街道(镇)建立床位不少于50张的日间照料中心,30%的城市社区和大型居民小区建有为老年人服务的助餐点。全市各类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全部达到省评估标准a级以上,其中,各县级市(区)至少建有1所省级示范性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2a级的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达到50%以上,3a级的达到10%以上。城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场所使用面积不少于300平方米,农村社区不少于450平方米;并配有康复设备,建有康复护理室。大力推广沧浪区“虚拟养老院”模式,90%以上城市老年人和80%以上农村老年人能从社区获得托养、日间照料、康复护理、心理关爱等居家养老基本服务,并有机会和条件参与社区文化娱乐、学习教育、健身等活动,逐步形成多层次、多形式、广覆盖的为老服务网络。建立居家养老护理责任保险。
3.加强服务队伍建设。到2015年,各类为老服务人员持证上岗人数实现翻一番,由“十一五”末的1400人增加到3000人以上。利用高校、职业院校等教育资源和相关职业培训机构,加强对养老服务从业人员的专业培训。对持有苏州市《再就业优惠证》的养老护理员,政府实行免费提供相关职业培训,培训后经职业技能鉴定合格的发给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认定为就业困难的人员,可按规定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等就业扶持政策。各县级市(区)加强对现有从业人员的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不断提高从业人员待遇,维护合法权益,通过各种措施,稳定和壮大养老服务从业人员队伍,提高整体素质。在为老服务队伍中,成立苏州市养老服务协会,加强行业自律和自我管理,充分发挥各类养老机构、社区服务机构的骨干作用和医疗卫生、家政、商业、餐饮、公用事业等机构的参与作用,逐步形成养老服务组织网络。
(三)建设更加完善的老年社会管理体系。
1.建立老年信息化管理平台。以推进老龄工作信息化互联互通、资源共享为目标,按照统一标准、联合建设的原则,将全市各类涉老服务机构的信息纳入到一个数据交换平台中工作,建成连接市、县级市(区)、街道(镇)的老龄工作信息网络系统,构筑集老年人基本信息、身体状况、养老需求、各类为老服务组织为一体的信息平台,实现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家政维修、精神慰藉、康复护理、文化娱乐、办理老年证等服务的信息化,改善为老服务手段,提升为老服务能力。
2.完善老年权益保障机制。各县级市(区)建立老年人法律援助机构,各街道(镇)建立老年人维权示范岗,重点在涉及老年人医疗、保险、救助、赡养、住房、婚姻等方面,为老年人提供及时、便利、高效、优质的法律服务。各县级市(区)要联合有关方面共同做好司法救助、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拓展老年人申请和获得法律援助的渠道,健全老年人信访处理和跟踪督查及应急处置机制。加强老年人权益保障的宣传教育工作,广泛开展“敬老爱老助老主题教育”,认真落实老年人的各项优待政策,增强全社会老龄法制意识。
3.创新老年服务管理机制。按照“党政主导、老年参与、管理规范、服务完善、关系和谐”的要求,以完善老龄政策法规、发展老年群众组织、管理老年社会事务为目标,畅通老年人意见反映渠道,积极回应老年群体的利益诉求、化解涉老纠纷和矛盾、调整代际利益关系,培育敬老、爱老、助老的社会氛围。充分发挥各类老年人自治组织的作用,支持引导老年组织参与为老服务管理事务,倡导和支持老年人广泛开展自助互助,努力探索实现“老有所为”的新形式。鼓励和支持老年人继续参与经济社会发展,支持各类人才中介服务机构把老年人才纳入服务范围,拓宽老年人特别是老年专业技术人员(专家)参与社会的渠道。
(四)建设更加完善的老年生活品质体系。
1.努力改善老年人生活环境。积极开展“老年友好型城市”、“老年宜居社区”创建活动,促进科学发展与代际和谐。继续开展全国无障碍建设城市创建工作,加快推进方便老年人出行和参与社会生活的无障碍环境建设,新建城市道路具备无障碍建设条件的和养老机构场所无障碍率达100%,园林绿地和养老机构(场所)无障碍改造率达到80%以上。加强街道、社区“15分钟老年人生活圈”配套设施建设,为老年人居住、出行、就餐、就医、学习、健身、购物和休闲娱乐提供安全、便捷、良好的环境。充分利用公园、绿地、广场等公共空间,开辟老年人文化和运动健身场所,营造适合老年人养老的人居环境。
2.高度重视老年人精神关爱。实施“快乐晚年精神关爱”行动,每年各级福利彩票公益金留成中安排一定经费,用于文化教育、文艺活动、舆论宣传、心理咨询、疾病康复、志愿服务等方面的关爱活动。积极探索在养老机构和社区中建立社工服务站,及时疏导解决老年人由于个人或家庭纠纷等原因引起的心理障碍。培育扶持老年人心理服务组织,支持引导社会组织对高龄、空巢、独居、病残、临终老人开展电话咨询、当面交谈、团体辅导、主题讲座、晚年生活规划设计、生命回顾访谈等方式的心理关爱和危机干预。引入竞争机制,扩大政府购买精神关爱服务,实现为老年人提供精神关爱多元化方式,增强多层次服务能力,不断满足老年人日益增长的精神文化需求,提高老年人的生活生命质量。
3.大力发展老年教育。坚持“政府办学为主,社会积极参与”的办学体制,加大老年教育保障力度,老年教育经费列入财政预算,确立各级老年大学事业人员编制,积极培养老年教育专(兼)职师资,切实把老年教育纳入终身教育体系,加快各类老年学校和办学点建设,按照苏州教育现代化老年教育办学标准,各县级市(区)建有1所教育现代化老年大学,80%以上的街道(镇)老年大学达到苏州市街道(镇)现代化老年大学办学标准。形成以市老年大学为龙头、各县级市(区)老年大学(学校)为骨干、街道(镇)老年大学(学校)为支撑、社区(村)老年学校(办学点)为基础的四级办学网络,使广大老年人学有场所、学有所教。到“十二五”期末,全市老年人参加各级各类老年教育的人数达到老年人总数的30%。加强老年大学(学校)内涵建设,提升老年教育质量,满足老年人对体质老年教育的需求。
4.丰富老年人文体生活。市、县级市(区)建有老年活动中心。其中,市级老年活动中心建筑面积不小于10000平方米,各县级市(区)建筑面积不小于5000平方米,各类活动中心功能齐全,设施配套;社区(村)建有社区活动室、阅览室、心理疏导室、多媒体影像室等老年活动设施,有条件的地方兴建专门用于老年人室外活动的场地,实现公益性文化设施市、县级市(区)、街道(镇)、社区(村)四级全覆盖。鼓励企事业单位、中小学校的公共文化设施空闲时逐步向社会老人免费开放,提高设施利用率。体育部门在体育彩票公益金中每年安排一定经费,支持开展适合老年人特点的体育健身活动,经常参加体育锻炼人数占老年人口比例达55%以上。各社区(村)建有一支以上富有特色的老年文体队伍,经常开展科学、健康、形式多样的老年文体活动。
(五)初步构建老龄产业发展体系。
1.加强政策扶持。逐步把老龄产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逐步完善引导老龄产业发展的税收、信贷、投资等政策,采取以奖代补、减免费用、信贷支持等措施,积极鼓励、引导和规范个体私营和外资等非公有资本参与老龄产业的发展。对社会力量兴办老龄产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在规划、用地、税收等方面给予政策优惠。积极开发适合老年人的金融、理财、保险等服务项目。支持信息服务、管理咨询、人才培训等社会中介机构的发展。
2.培育老龄产业市场。正确引导老年人的消费观念和消费行为,帮助他们建立健康的消费模式,从一般的衣、食、住、用、行物质享用,向比较高的物质和精神消费转变;从单纯的现金支出消费向现金支付和信用支付相结合的消费模式转变;从重积累、轻消费,重子孙、轻自身的观念,向融入时代、融入社会,不分年龄,人人共享,共同提高生活质量的消费水平转变,注重维护老年消费者的权益,促进老年消费市场的繁荣与发展。
3.构建养老配套产业链。建立政府引导、部门推动、行业管理、社会参与、市场竞争的老龄产业发展机制。从满足老年消费需求出发,扶持引导社会组织参与养老服务,鼓励企业生产门类齐全、品种多样、经济适用的老年用品,逐步形成养老服务与商贸餐饮、医疗康复、教育培训、文化娱乐、体育健身、旅游度假等领域专业服务联系合作的网络,满足老年人多种需求。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党委和政府要适应老龄工作新要求,全面贯彻落实“党政主导、社会参与、全民关怀”的老龄工作方针,加强对老龄工作的领导,把老龄工作纳入议事日程,统一部署,统一检查,统一考核。及时研究解决老龄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形成党政主导、部门尽职、社会参与、老龄委综合协调的大老龄工作格局。
(二)加大财政投入。各级人民政府要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和老龄事业发展需要,按照公共服务均等化要求,加大老龄事业的投入,各级财政每年要按老年人均不低于100元提取老年事业经费,用于发展养老事业,确保老龄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保障老龄工作经费,市财政每年按每位老年人5元标准拨付,并随经济社会发展逐步提高。县级市(区)老龄工作经费可参照市标准提取拨付。福利彩票公益金中要有一定比例用于老龄事业。积极引导社会资金投入老龄事业,逐步形成多元化的老龄事业投入机制。
(三)加强机构建设。健全各级老龄工作委员会及其办事机构,配备与老龄工作相适应的工作人员。县级市老龄工作机构工作人员不少于4人,区不少于2人,街道(镇)配备一名专职的老龄工作人员,社区配备1~2名专(兼)职助老协理员。加强基层老年群众组织建设,规范老年群众组织的活动,充分发挥老年群众组织在管理老年人事务、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等方面的积极作用。
(四)营造良好氛围。各级新闻媒体要高度重视老龄事业宣传工作,充分利用各种方式,宣传党和政府有关老龄工作的方针和政策,宣传老龄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和必要性,宣传老年人对促进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的重要作用,增强全社会老龄意识。通过评选“姑苏老年之星”和“姑苏敬老之星”,大力弘扬中华民族敬老、养老、助老的传统美德,为老年人和老龄事业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五)建立监督评估机制。各地、各部门要根据本规划的要求,结合各自实际和职责范围,研究制定本地、本部门的具体实施方案,将每年工作要点与《规划》发展目标相衔接,制定好年度实施计划认真落实。各级老龄工作部门要充分发挥协调指导作用,会同有关部门,对老龄事业发展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定期检查、评估,对规划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及时认真研究解决,确保《规划》确定的各项工作目标全面完成。
附件
苏州市老龄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实施部门任务分解表
工作目标 |
主要工作任务 |
主要责任部门 |
一、建设更加完善的社会养老保障体系 |
1.巩固家庭养老:(1)积极探索开发老年宜居住宅和代际亲情住宅;(2)探索政府、社会、个人共担机制,帮助居家的高龄、失能老人进行家庭无障碍改造;(3)改革完善老年人户籍迁移管理政策,为老年人与赡养者随迁提供条件 |
市住建局、市财政局、市公安局,各县级市、区政府 |
2.完善养老保障:(1)建立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制度;(2)逐步统一城乡老年居民社会养老补贴享受条件标准,并逐年提高待遇;(3)完善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建立征地保养金正常调整机制;(4)农村劳动力参加社会养老保险覆盖率达99%以上 |
市农办、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各县级市、区政府 | |
3.提高医疗待遇:(1)实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与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制度并轨;(2)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老年人,在医保范围内报销比例分别达到80%和70%以上;(3)参加新农合老年人住院费用补偿率达到55%,门诊补偿率达到30%;(4)发展老年医疗和服务网点 |
市人社局、市卫生局,各县级市、区政府 | |
4.提高福利水平:(1)认真落实《苏州市老年人优待办法》;(2)对8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发放尊老金;(3)对7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免费赠送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
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园林局、市交通局、市旅游局,各县级市、区政府 | |
二、建设更加完善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 |
5.机构养老:(1)全市各类养老机构的床位总数达到6万张以上,其中全护理床位总数达到1.8万张以上;(2)建立养老机构综合责任保险 |
市发改委、市民政局、市卫生局、市规划局、市住建局,各县级市、区政府 |
6.社区照料:(1)所有街道、镇分别建有床位不少于50张的日间照料中心;(2)30%的城市社区和大型居民小区建有助餐点 |
市民政局,各县级市、区政府 | |
|
7.队伍建设:(1)持证上岗为老服务人员达到3000名以上;(2)养老护理人员实行免费培训;(3)成立苏州市养老服务协会 |
市民政局、市人社局、市卫生局 |
三、建设更加完善的老年社会管理体系 |
8.建立信息平台:构建连接市、县级市(区)、街道(镇)的老年信息网络系统 |
市民政局 |
9.权益保障:(1)健全各级老年法律援助机构;(2)健全老年人信访和应急处置机制;(3)开展“敬老爱老助老主题教育活动” |
市文明办、市民政局、市司法局、市教育局、市妇联、团市委,各县级市、区政府 | |
10.服务管理:(1)成立市级老龄协会;(2)支持老年人参与经济社会发展和为老服务管理 |
市民政局、市人社局 | |
四、建设更加完善的老年生活品质体系 |
11.改善环境:(1)开展“老年友好型城市”、“老年宜居社区”创建;(2)巩固无障碍城市创建成果;(3)新建城市道路和养老机构无障碍率达100%,园林绿地和养老机构(场所)无障碍改造率达80%以上;(4)打造“15分钟老年人生活圈” |
市住建局、市民政局、市容市政管理局、市交通局、市残联,各县级市、区政府 |
12.精神关爱:(1)实施“快乐晚年精神关爱”行动;(2)养老机构和社区建立社工服务站 |
市文明办、市卫生局、市民政局、市人社局、市文广新局、市体育局 | |
13.老年教育:(1)加强老年大学(学校)建设;(2)参加各级各类老年教育的老年人数达到30% |
市教育局,各县级市、区政府 | |
14.老年文体:(1)加强市、县级市(区)二级老年活动中心建设;(2)街道(镇)和社区(村)必须建有老年活动室、阅览室、心理疏导室和多媒体影像室;(3)社会公共文化设施向老年人开放,提供服务;(4)老年人体育健身参与率达55%以上;(5)各社区(村)必须建有一支以上的老年文体队伍 |
市民政局、市人社局、市文广新局、市体育局,各县市、区政府 | |
五、构建老龄产业发展体系 |
15.政策扶持:(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政策;(2)把老龄产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3)鼓励和规范个体和外资参与老龄产业发展 |
市发改委,各县级市、区政府 |
16.引导消费:帮助老年人建立健康的消费观念,维护老年消费者权益,促进老年消费市场的繁荣与发展 |
市发改委,各县级市、区政府 | |
17.培育市场:(1)引导企业生产老年用品;(2)开发适合老年人的金融、理财、保险等服务项目;(3)支持为老服务中介机构发展 |
市发改委、市民政局,各县级市、区政府 | |
六、高度重视老龄事业发展 |
18.经费投入:(1)按老年人口数,以每人100元的标准提取老年事业经费,以每人5元标准提取老龄工作经费,列入年度财政预算;(2)福利彩票、体育彩票公益金,每年有一定比例用于老龄事业 |
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体育局 |
19.机构建设:县级市老龄工作机构人员不少于4人,区不少于2人,街道(镇)配备1名专职人员,社区(村)配备1~2名专(兼)职助老协理员 |
市委组织部、市编办、市人社局,各县级市、区政府 | |
20.宣传教育:(1)发挥各媒体作用,增强全社会尊重、关心老龄事业和老年人意识;(2)纳入创建精神文明先进单位活动;(3)表彰先进集体和个人 |
市委宣传部、市文明办、市文广新局、市人社局、市民政局,各县级市、区政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