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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职业培训促进就业的实施意见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11-06-22 生效日期: 2011-06-22
发布部门: 河北省政府
发布文号: 冀政[2011]75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职业培训促进就业的意见》(国发〔2010〕36号)精神,切实加强职业培训工作,全面提高劳动者职业技能水平,促进就业和稳定就业,结合《河北省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要求,现就全省加强职业培训促进就业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切实把职业培训摆在促进就业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位置
   
   (一)充分认识加强职业培训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职业培训是提高劳动者技能水平和就业创业能力的主要途径。大力加强职业培训工作,建立健全面向全体劳动者的职业培训制度,是解决就业总量矛盾和结构性矛盾,促进就业和稳定就业,推动全省劳务经济发展的根本措施;是加快技能人才队伍建设,打造人力资源强省的重要任务;是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提高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力的必然要求;是推进城乡统筹发展,加快工业化和城镇化进程的有效途径。各级各有关部门要从全局和战略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职业培训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把职业培训促进就业工作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重要任务抓紧抓好。
   
   (二)明确加强职业培训的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指导思想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服务就业和经济发展为宗旨,坚持城乡统筹、就业导向、技能为本、终身培训的原则,健全职业培训制度,完善职业培训体系,加强职业培训基础能力建设,不断提高培训质量,全面提升城乡劳动者的就业能力、职业转换能力和创业带动能力。
   
   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职业培训的目标任务是:建立健全适合我省促进就业需求和产业结构调整需要的职业培训制度,为促进就业和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强有力的技能人才支持。“十二五”期间全省开展就业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500万人次、在岗职工普遍得到一次技能提升培训、培养25万名高技能人才,努力实现“培训一人、就业一人”和“就业一人、培训一人”的目标。建立一批不同层次的职业技能实训基地,形成培训、评价、就业一体化的职业培训机制,满足我省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
   
   二、积极开展各种形式职业培训
   
   (一)建立统筹城乡的职业培训制度。适应城乡全体劳动者就业需求和职业生涯发展要求,建立以促进就业为导向的就业技能培训制度、以在岗职工技能提升为重点的企业职工培训制度和以提升创业能力为重点的创业培训制度。建立以职业院校、企业和各类职业培训机构为载体的职业培训体系。通过多层次职业技能培训为提高劳动者技能素质和高技能人才成长创造条件。
   
   (二)大力开展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等群体的就业技能培训。对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城镇登记失业人员,重点开展初级技能培训,使其掌握一技之长,增强就业竞争力;对退役士兵要积极开展免费职业技能培训;对残疾人员等弱势群体开展适合自身特点、针对性强的免费培训,开发适合他们特长的就业岗位,促进稳定就业。初级技能培训一般不少于200学时,专项能力培训一般不少于100学时。
   
   (三)加强院校学生技能培训和劳动预备制培训。职业院校学生要强化职业技能和从业素质培养,使他们掌握中级以上职业技能,鼓励高等院校大力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和就业能力培训,加强就业创业教育和就业指导,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鼓励城乡未能继续升学的初、高中毕业生参加1至2个学期的劳动预备制培训,一般以初级技能培训为主,提升技能水平和就业能力。
   
   (四)广泛开展企业新录用人员岗前培训。企业新录用人员是指与企业签订6个月以上劳动合同的人员。结合就业岗位的实际情况,通过师傅带徒弟、集中培训等形式,以岗位所需技能、安全生产知识和职业道德等为主要内容,以初级技能培训为重点对企业新录用人员广泛开展岗前培训。集中培训主要依托企业所属培训机构、职业院校或各类职业培训机构开展。培训机构要根据生产岗位实际需求,制订教学大纲,配置师资力量。鼓励培训机构聘请企业高技能人才、专业技术人才为新录用人员培训授课。企业应根据生产设备情况,为培训学员创造实训条件。
   
   (五)切实加强企业职工技能提升培训。企业要结合技术进步和产业升级,依托企业所属培训机构或高级以上技工学校、高等职业院校,通过在岗培训、脱产培训、业务研修、技能竞赛等多种形式,加快提升企业在岗职工的技能水平,确保在“十二五”期间,企业在岗职工普遍得到一次技能提升培训。技能提升培训以中、高级技能培训为重点,以培养高技能人才为目标。鼓励有条件的企业通过建立技能大师工作室和技师研修制度,结合企业技术创新、技术改造和技术项目引进,选拔和培养一批技能带头人。通过实施“河北省技能大师培养工程”、“燕赵金蓝领培训计划”等措施,大力培养高技能人才。

  (六)深入开展创业培训。依托有资质的各类职业培训机构,针对创业者特点和创业不同阶段的需求,开展“创办你的企业”等多种形式创业培训,为有创业愿望和创业条件的城乡各类劳动者,提供创业培训、项目支持、开业指导、创业实训、创业咨询、小额担保贷款、优惠政策扶持、后续跟踪服务等,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要通过规范培训标准、提高师资水平、完善培训模式,不断提高创业培训质量。结合全省产业发展和创业项目,根据不同培训对象特点,重点开展创业意识教育、创业项目指导和企业经营管理培训,通过案例剖析、考察观摩、企业家现身说法等方式,提高受培训者的创业能力。
   
   三、切实提高培训质量
   
   (一)大力推行就业导向的培训模式。根据就业需要和职业技能标准要求,大力推行与就业紧密联系的培训模式,增强培训针对性和有效性。全面实行校企合作,创新培训方法,引导职业院校、企业和职业培训机构大力开展订单式培训、定向培训、定岗培训。面向有就业要求和培训愿望的城乡劳动者和企业新录用人员,根据就业市场和企业岗位要求,开展订单式培训或定岗培训;面向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等新成长劳动力的劳动预备制培训,应结合产业发展对后备技能人才需求开展定向培训。在强化技能训练的同时,要加强职业道德、法律意识等方面的教育,提高劳动者的技能水平和综合职业素质。
   
   (二)鼓励各类培训机构开展职业培训。支持各级各类职业院校充分利用自身场地、设施设备、师资等有利条件,积极举办与自身优势专业相关的职业培训。企业所属培训机构应发挥产学结合的特点,开展职工技能培训。企业举办的中等职业学校应同其他中等职业学校一样享受城市教育附加费。民办培训机构在师资培养、技能鉴定、就业信息服务、政府购买培训成果等方面与其他职业培训机构同等对待。充分发挥不同层次职业培训机构的积极性,推动职业培训工作全面开展。
   
   (三)加强职业技能实训基地建设。按照“合理定位、多方投入、功能互补、资源共享”的原则,依托高等职业院校、技师学院、高级技工学校和大型企业培训机构创建提升一批高技能实训基地;依托中等职业学校和劳务输出基地创建提升一批中、初级技能实训基地。有条件的市要建立高技能人才公共实训基地,面向本地区各类职业院校、各类职业培训机构和企业开放,培养区域劳动力市场急需的高技能人才。
   
   (四)加强职业技能考核评价和竞赛选拔。各地要结合不同层次的职业培训,建立健全技能人才培养评价标准,充分发挥职业技能鉴定的引导作用。完善企业技能人才评价制度,指导企业结合国家职业标准和岗位要求,开展企业内职业技能评价工作,形成社会评价与企业评价相结合的技能人才评价体系。在职业院校中积极推行学历证书与职业资格证书“双证书”制度。按照国家职业技能鉴定有关规定和“培训一批、鉴定一批”的原则,为劳动者提供及时、便捷的职业技能鉴定服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完善职业技能鉴定和创业培训考核质量管理体系,确保职业技能鉴定和创业培训结业考核质量。充分发挥技能竞赛对技能人才培养和引导作用,结合我省产业结构特点,每年选择技术含量高、通用性广、从业人员多、社会影响大的职业广泛开展多层次的职业技能竞赛,为发现和选拔高技能人才创造条件。
   
   (五)严格职业培训机构管理。按照“条件公开、自愿申请、择优认定、社会公示”的原则,制定承担政府补贴培训任务的培训机构的基本条件、认定程序和管理办法,每年组织认定一批师资力量强、实训设备先进、诚信度高的各类职业培训机构,承担职业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并建立健全年度评估和淘汰机制。严格执行开班申请、过程检查、结业审核三项制度,加强培训监管。各市要建立第三方监管机制,委托有资质的社会中介组织对培训质量及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评估,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
   
   (六)切实加强就业服务工作。加强覆盖城乡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建设,建立就业供求与职业培训信息对接机制。依托全省公共就业服务信息网络,建成集用人信息、求职信息和培训信息三位一体的信息平台,及时采集、定期发布人力资源市场供求信息和职业培训机构开设的专业信息,为各类劳动者根据市场信息,选择适合自身需要的职业培训提供服务,引导用人单位到职业培训机构选择适合岗位需要的人员,引导职业培训机构根据供求信息及时开展紧缺职业工种的培训以满足用人需求。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劳动保障公共服务平台,要积极收集、发布培训信息和就业信息,动员组织辖区内各类劳动者参加职业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促进其尽快实现就业。

  四、加大职业培训资金支持力度
   
   (一)加大职业培训资金投入。各级政府对用于职业培训的各项补贴资金要加大整合力度,逐步统一纳入就业专项资金,统筹使用,提高效率。各级财政要加大投入,调整就业专项资金支出结构,提高职业培训支出比重,并随着经济发展逐年递增,确保职业培训资金及时足额补贴到位。同时,有条件的地方要安排经费,对职业技能实训基地建设、职业培训教材开发、师资培训、职业技能竞赛、评选表彰等工作给予支持。由失业保险基金支付的各项培训补贴按相关规定执行。
   
   (二)完善职业培训补贴政策。城乡有就业要求和培训愿望的劳动者参加就业技能培训或创业培训,培训合格并通过技能鉴定取得初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未颁布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职业应取得专项职业能力证书或培训合格证书),根据其获得职业资格证书情况或就业情况,按规定给予培训费补贴。由就业专项资金支付的职业技能培训补贴标准为每人每课时4元、最高不超过1600元;企业新录用的符合职业培训补贴条件的劳动者岗前培训按50%给予补贴,不足部分由企业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劳动预备制培训视培训时间给予补贴,对其中农村学员和城市家庭经济困难的学员给予一定的生活费补贴。创业培训补贴标准为每人不超过1000元。对初次参加职业技能鉴定或专项能力考核的,按职业技能鉴定收费标准的60%予以补贴,对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人员给予全额补贴。
   
   (三)落实企业职工教育经费。企业要按职工工资总额的15%至25%足额提取并合理使用企业职工教育经费。所提取的职工教育经费的60%以上应用于一线职工的教育和培训。企业职工在岗技能提升培训、高技能人才培训和企业技能人才评价所需费用从职工教育经费列支。企业应将职工教育经费的提取与使用情况列为厂务公开的内容,定期进行公开,接受职工的监督。对自身没有能力开展职工培训以及未开展高技能人才培训的企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按照“统一征收、专户管理、统筹使用”的原则,对其职工教育经费实行统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统一组织培训服务。
   
   (四)加强培训补贴资金安全监管。根据培训对象特点和培训组织形式,积极推进直补企业、直补培训机构和直补个人相结合的职业培训补贴方式。依据培训补贴资金管理使用有关规定,建立起方便培训对象和培训机构申领、确保资金安全的拨付程序。2012年底前,依托公共就业服务信息系统建立全省统一的职业培训信息管理平台,对承担培训任务的培训机构进行动态管理,对参训人员实行实名制管理,实现地区之间信息共享。按照“每人每年只能享受一次职业培训补贴”的原则,在审核培训对象的资格条件时,根据培训对象的身份证等有效证件信息,在全省范围内检索培训对象领取职业培训补贴情况,防止骗取、套取培训补贴资金。依法定期对职业培训补贴资金进行审计,确保资金安全。监察部门对重大违纪违规问题的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涉及违法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五、加强组织领导
   
   (一)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切实把职业培训促进就业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定期研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建立在政府统一领导下,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统筹协调,有关部门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广泛参与的工作机制,共同推动职业培训工作健康协调可持续发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会同财政部门建立培训质量监控体系,完善培训补贴资金标准和发放程序等具体办法并加强资金监管;发展改革、监察、审计、教育、国资、住房城乡建设、农业和残联、工会、共青团等部门、单位要积极做好职业培训相关工作。
   
   (二)科学制定培训规划。各市要根据本地促进就业、稳定就业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需求,在统筹考虑培训资源的基础上,制定中长期职业培训规划和年度培训计划,并纳入本地经济社会和人才发展总体规划。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结合本地产业结构调整和发展状况、企业用工情况,对劳动力资源供求和培训需求信息等进行统计分析,定期向社会发布。充分发挥行业主管部门和行业组织在职业培训工作中的作用,做好本行业技能人才需求预测,指导本行业企业完善职工培训制度,落实职业培训政策措施。
   
   (三)加大表彰宣传力度。结合“河北省技能大师培养工程”的实施,建立完善高技能人才评选表彰制度。同时,开展“职业培训突出贡献单位”和“职业培训突出贡献个人”的评选表彰。充分运用新闻媒体大力宣传各级关于加强职业培训工作的方针政策,宣传技能成才和成功创业的典型事迹,宣传企业、职业院校和职业培训机构在职业培训方面的做法和成效,积极营造尊重劳动、崇尚技能、鼓励创造的良好氛围。
    二○一一年六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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