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350号令)和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文件精神,按照《合肥市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办法》(合积[2007]77号)和《关于明确我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限的批复》(合公积金委〔2006〕01)号文件规定,现就合肥市2011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按照合肥市统计部门公布的2010年度合肥市区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人均工资,我市2011年7月1日至2012年6月30日期间,职工月缴存住房公积金基数上限为10163元。缴存基数下限按照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规定执行。
请各缴存单位按照规定在7、8两月份及时做好年度基数调整工作,对只涉及到基数调整的单位,请直接携带调整材料到缴存银行办理(在肥东县、肥西县和长丰县缴存的单位直接到县住房公积金管理部办理)。
特此通知。
二〇一一年六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