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粤府[2011]68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打造名镇名村示范村,是加快转型升级、建设幸福广东的重大举措,是统筹全省城乡协调发展的具体行动,对于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和农民生活质量、加快农村社会文明进步、提升全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水平具有重要意义。省人民政府决定,从2011年起,用两年时间打造一批名镇、名村、示范村,通过样板示范,带动全省农村宜居建设。现就广泛深入开展这项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加快转型升级、建设幸福广东,按照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的要求,以完善农村基础设施为基础,以实施农村环境和景观综合整治为突破口,以发掘和拓展各地资源禀赋、整合提升特色优势为基本路径,大力开展名镇名村示范村创建活动,形成一批名镇、名村、示范村,带动全省广大农村地区更好地改善生产生活环境,显著提升群众幸福感和农村宜居水平。
(二)基本原则。一是规划先行,典型示范。注重实用性与前瞻性相结合,认真编制名镇、名村、示范村发展建设规划。选择基础较好的镇村开展试点,以点带面,有序推进,成熟一个,认定一个,逐步扩大全省名镇名村示范村比例。二是立足实际,保持风貌。坚持实事求是,从各地实际条件出发,从解决最迫切、最基本的环境问题入手,充分立足现有基础进行房屋和设施改造,最大限度保留乡土元素,体现农家风情,不脱离实际盲目求大、求新、求洋、求全,不搞大拆大建,不“以城代乡”,片面追求镇村“城市化”。三是突出特色,分类指导。依托各地不同的资源禀赋和比较优势开展创建工作,因地制宜、一村(镇)一策,发掘内涵、培育特色,形成亮点、形象和品牌效应,打造不同主题和类型的名镇、名村,防止千篇一律。四是以人为本,幸福宜居。充分尊重群众意愿,保护群众合法权益,发挥群众在名镇名村示范村建设中的主体作用。着眼加快农村社会文明进步,引导广大农民共建宜居村镇,共享幸福家园,实现安居乐业,提升幸福感受。
二、目标任务和建设要求
(一)目标任务。2011年开始试点,选择一批基础较好的镇和行政村作为示范点进行重点发展建设,其中省选择2个县、各地级以上市选择2个以上镇、各县(市、区)选择2个以上行政村作为示范点;在试点基础上,2012年建成一批名镇名村。从2011年起,全省同步推开示范村建设工作;到2015年底实现全省30%的行政村完成示范村建设,全省10%的镇和行政村完成名镇名村建设,推动全省农村宜居建设、新农村建设和农村地区小康社会建设迈上新台阶。
名村、示范村建设以行政村为主体,以自然村为基础。部分自然村特色特别鲜明,资源条件与行政村内其他自然村差别较大的,可适当将创建主体调整为单个或几个自然村。
(二)建设要求。
1.示范村。示范村指经过农村环境综合整治、乡村景观改造和绿化美化建设,达到卫生村基本标准,村容整洁、环境宜人、设施配套、生活便利,适宜生存发展,具有示范作用的宜居村庄。
示范村建设要求:一是环境生态宜居,村内环境整洁,卫生条件良好,无垃圾乱丢弃、污水乱排放、杂物乱堆放、人畜混居、水道淤塞等现象,绿化美化水平较高;二是基础设施配套,农房整洁美观,道路、饮水、医疗、文化、电力、电视、通信等设施建设比较完善;三是公共服务完善,农村义务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休闲、社会保障、计划生育等基本公共服务较完善,农民享有规定的公共服务保障;四是社会和谐稳定,农村基层党建、村民自治和民主管理制度完善,乡风文明,治安良好。
2.名村。名村指达到了示范村建设要求,并具有一种或多种特色优势,农民生活达到较高的小康水平,拥有一定的知名度和美誉度,代表新农村建设水平和农村改革发展方向,代表我省农村建设成果和形象的村庄。
名村建设要求:列为名村的行政村,所辖的自然村应有一半以上按示范村的建设要求进行改造整治。名村应依托自身条件,做强个性特点,在人文历史、自然生态、民居风貌、农业渔业、乡村旅游、基层建设和社会管理等一个或多个方面突出特色,打造成为主题突出、形象鲜明、内涵深厚、韵味独特的村庄,在保护乡村自然风貌和历史建筑,传承人文气息和传统文化,倡导文明风尚和现代生产生活方式等方面,具有较强的示范带动作用。
3.名镇。名镇指符合小城镇建设发展规律,规划科学合理、主导产业突出、城镇功能完善、生态环境良好、生活水平较高,在产业形态、人文自然、公共服务等方面,特别是在宜居宜业、文明风尚、社会和谐、活力创新上,体现出较强特色和优势,具有较大的影响力和较高的知名度,辐射带动能力较强的镇(乡)。
名镇建设要求:要根据其资源禀赋、区域位置、发展优势等要素条件,找准发展定位,突出个性魅力,形成带动效应,成为体现以工促农、以城带乡的平台,以小城镇发展带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名镇建设要因地制宜,宜工则工、宜农则农、宜商则商、宜旅则旅,着力打造特色工农业名镇、交通枢纽名镇、商贸中心名镇、生态山水名镇、历史文化名镇、特色旅游名镇等不同类型的名镇,壮大特色经济,体现节约集约导向,率先形成现代文明的生产生活方式,成为城市文明向农村地区传导、乡村生态向城市扩展的桥梁。
三、工作重点
(一)科学编制名镇名村示范村建设规划。各地级以上市、县(市、区)要认真编制本地区名镇名村示范村总体发展规划,于2011年7月15日前报省委农办备案。总体发展规划要与本地“十二五”规划及有关专项规划相衔接,明确名镇、名村、示范村建设的工作基础、目标任务、选点布局、内容特色、具体措施和进度安排等内容。对每个拟建的名镇、名村、示范村,要逐一编制具体翔实、操作性强的建设规划。编制规划要广泛听取基层和农民群众的意见,提高规划的科学性、民主性和可行性。要强化规划的规范指导作用,严格按照规划实施建设管理。鼓励有条件的地区采用规划、设计、建设工作“一条龙”的创建模式,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确保一年初见成效。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大对各地建设规划编制工作的指导。省财政对欠发达地区名镇名村示范村建设规划编制给予一定补助。
(二)突出抓好镇村环境“四整治一美化”。整治镇村生活垃圾脏乱现象,形成符合本地实际,有效防治卫生脏乱、环境污染的垃圾处理方法和卫生保洁机制。整治镇村生活污水乱排放现象,利用沼气池、生物氧化池、人工湿地等方式,开展农村生活污水处理,提高水体自我净化能力。整治农村畜禽污染,村庄内畜禽养殖实行人居与畜禽饲养分开、生产区与生活区分离。整治镇村厕所卫生设施,推动镇村内无害化公厕建设,以沼气池建设带动农村改圈、改厕、改厨。全面提高农村绿化美化水平,结合“绿道网”建设、“万村绿”活动,加大村镇道路、河涌堤岸和农家庭院的绿化美化力度,建设公共绿地,拓展绿色空间;推广河道池塘水沟生态整治技术,修复镇村水系水景,形成亲水环境,增强南国水乡特色。
(三)加强镇村基础设施和整体风貌建设。进一步完善村镇道路、供水、排水、供电、通信、网络等基础设施,建设连接名镇名村与周边城市的综合交通体系,加强公用设施配套和公共服务体系建设,提高名镇、名村的承载力和吸引力。结合名镇、名村、示范村建设,统筹考虑和设计本地区的整体风格和形象。加强对农村住宅建设的指引和指导,向农村居民免费提供经济安全适用、节地节能节材、体现地方民居特色的住宅设计方案,形成整村整镇的统一协调风貌。依托山水自然条件,因形就势,合理布局房、田、林、路等元素,提高意蕴品味和审美价值。对经过名镇、名村、示范村的交通干道以及村镇主要出入口,要开展既鲜明醒目又朴素自然、与周边环境融为一体的整体风貌设计塑造,突出岭南风貌和地域特色。
(四)充分发掘、培育和增强特色优势。名镇名村建设,要善于挖掘和整合各地独特资源,促进各方面的资源优势向发展优势转化,在一个或多个领域形成较强的比较优势和创建亮点。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发展现代创意文化,展示当地人文历史。充分发挥物质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作用,切实处理好保护与开发的关系,进一步形成品牌特色,提高各地文化软实力;拥有比较富集的古迹名人、民俗风情、古村落、老街区等资源,能较完整反映某一历史时期的地方特色、传统风貌和民族风情,具有较高历史、文化和艺术价值的镇村,要进一步增强人文特色和文化内涵;拥有光荣历史的革命老区,以及在社会主义建设和改革开放中涌现出的知名镇村,要发展红色旅游,突出爱国主义教育特色;拥有独特的自然生态条件和山水景观,风景秀美、环境良好,能较好地体现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镇村,要进一步增强自然休闲特色;产业基础良好、经济发展优势明显的镇村,要突出培养具有地方特色的“名、特、优、新”产品,形成“一镇一业”、“一村一品”的发展格局,增强特色产业、主导产业的示范带动作用;在农村基层党建、民主管理、社会建设等方面先行先试、创造积累了经验,具有示范推广价值的镇村,要进一步改革创新、增创优势,探索具有时代特征、符合发展规律的新路子。
(五)统筹开展名镇名村示范村建设改造。名镇名村示范村建设是一项系统工程,要与各地开展的历史文化名镇(村)、卫生镇(村)、旅游名镇(村)、综合改革试点镇以及专业镇(村)、中心镇、中心村建设(创建)活动紧密结合,统筹运作,协调推进,取得最大的社会效益、生态效益和经济效益。要将名镇名村示范村建设与不具备生产生活条件贫困村庄搬迁安置、农村低收入住房困难户住房改造建设、地质灾害防治等工作结合起来,在搬迁安置和危房改造中集中建设或改造的自然村,必须按照示范村建设要求进行建设;对其他享受各级财政补助开展住房改造建设的村庄,必须要求村民在住房改造建设中服从本地乡镇、村庄规划以及有关部门的建设指引,确保住房建设、村庄改造后风格统一、整洁美观。
(六)推动名镇名村示范村科学发展。着力培育产业支撑,大力发展个体私营经济,引导企业和要素集聚,发展壮大镇村经济,夯实名镇名村示范村建设的经济基础。不断增强镇村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力,健全村民自治机制,完善村务公开和民主议事制度。深入开展农村普法教育,加强农村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建设平安乡村,创造安定安居的社会环境。推进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加快镇村两级综合服务中心平台建设,提高农村基本公共服务水平。大力弘扬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民族精神和以改革创新为核心的时代精神,发扬艰苦奋斗、自力更生的传统美德,形成文明向上的村镇社会风貌。以建设“六好”(党建好、自治好、管理好、治安好、环境好、风尚好)农村社区为载体,全面提升名镇名村示范村的科学内涵和综合实力,使名镇名村示范村成为农村地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先行者和排头兵。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县级人民政府是打造名镇名村示范村的责任主体,要按照“一年初见成效、两年实现目标”要求,做好推进名镇名村示范村建设的组织实施工作。要加强对名镇名村示范村建设的组织领导,及时协调解决工作中的突出问题。各地可按照本意见要求,结合本地实际,探索不同的建设模式和方法。省委农办(省农业厅)负责全省名镇名村示范村建设的统筹组织和协调指导,省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加强对这项工作的指导和支持,在产业发展、用地保障、生态建设、特色培育等方面加大扶持力度,合力推进名镇名村示范村建设。
(二)加大投入。省财政从2011年起连续5年每年安排1.5亿元用于全省名镇名村示范村建设。省对欠发达地区各县级政府名镇名村示范村建设工作开展考核,省财政根据考核结果给予以奖代补,具体奖补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委农办、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另行制定。各地要加大投入力度,统筹整合有关资金,为名镇名村示范村建设提供资金保障。
(三)民主管理。各地推进名镇、名村、示范村建设,必须加强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保障群众的参与权、知情权、监督权和决策权。名村、示范村建设,必须在村“两委”领导下,按照“四议两公开”(党支部提议、“两委”会商议、党员大会审议、村民代表会议或村民会议决议,实现决议公开、实施结果公开)和“四民主工作法”(民主提事、民主决事、民主理事、民主监督)的程序决策和实施,村委会要切实履行好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的决议,做好名村示范村建设的发动引导、组织实施和管理服务等工作。
(四)广泛动员。各地要积极动员引导工商企业、社会团体、海外侨胞和在外创业的人员,通过多种方式参与名镇、名村、示范村建设,其中公益性项目可采取捐助的形式,经营性项目按规定采取合作的形式。鼓励发达地区的机关、企事业单位与村镇结对挂钩,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大力支持名镇名村示范村建设的良好氛围。加大对名镇名村示范村建设的宣传力度,广泛推介名镇名村示范村建设成果和经验,宣传为名镇名村示范村建设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并及时通报捐助资金使用情况和捐助项目建设情况。
(五)严格管理。要加大对名镇名村示范村建设工作的督促检查力度,省将对各地的工作情况进行不定期督查,并向全省通报。要加强项目建设、财政资金安排使用等环节的监督管理,完善管理制度,确保名镇名村示范村建设全过程合法合规、资金使用安全高效。省委农办(省农业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要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订名镇、名村、示范村具体建设标准,严格依照标准进行认定考核。要探索建立名镇名村的长效管理机制,确保名镇名村建成后不断提高发展水平。
广东省人民政府
二○一一年六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