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厦府[2011]214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经《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厦门市2009年度第一批次城市建设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实施方案的批复》(闽政地〔2009〕357号)批准和《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海沧芦澳路工程(北段部分)建设用地的批复》(厦府地〔2010〕45号文),决定征收海沧街道钟山居委会、渐美村委会集体土地51055平方米,收回国有建设用地111101.986平方米,作为城市建设项目用地。现将相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征收土地基本情况:
征收单位 |
项目名称 |
用途 |
征收面积(平方米) |
被征收单位 |
征地实施单位 |
厦门海沧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
海沧芦澳路工程(北段部分) |
街巷用地 |
51055 |
海沧街道钟山居委会,渐美村委会 |
海沧征地拆迁有限公司 |
111101.986 |
国有土地使用权单位 |
二、被征收土地范围,以厦府地〔2010〕45号文批准的用地红线为准。
三、征收补偿标准按厦府〔2005〕176号、厦府〔2005〕179号、厦府办〔2005〕213号文、厦府〔2011〕41号文、集府〔2011〕164号文及厦海政办〔2005〕68号文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被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人应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所在村(居)委会办理补偿登记手续,超过规定期限未办理的,视为自动放弃应有的权益。
五、自通告发布之日起,严禁在上述征收范围内抢种种植物,抢建建筑物、构筑物,抢养养殖物等,违者不予补偿。
六、被征地单位和个人应服从城市建设需要,积极配合,确保征地工作顺利进行。
特此通告。
厦门市人民政府
二o一一年六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