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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适当调整电价有关问题文件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11-06-13 生效日期: 2011-06-13
发布部门: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
发布文号: 京发改[2011]859号
  各区(县)发展改革委,各有关单位: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适当调整电价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1101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本市燃气发电企业上网临时结算电价每千瓦时提高1分钱,由现行0.528元/千瓦时调整为0.538元/千瓦时,自2011年4月10日起执行。

  

  二、为支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和运行,对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供水用电执行农业排灌用电价格。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由区县及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认定,并向当地供电部门申请后,自2011年7月1日起执行。

  

  三、本市销售电价不作调整。

  

   二〇一一年六月十三日

  


  附件: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适当调整电价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1101号)(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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