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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贯彻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若干意见(试行)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11-06-03 生效日期: 2011-06-03
发布部门: 南昌市政府
发布文号: 洪府发[2011]1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南昌市贯彻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若干意见》(试行)已经市政府2011年第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二〇一一年六月三日

  


   南昌市贯彻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若干意见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通知》赣府厅字[2011]63号文件精神,使我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规范有序开展,切实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结合本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是本市房屋征收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各区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是各区房屋征收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市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各开发区、新区管委会负责本辖区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城镇房屋拆迁安置办公室更名为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公室,作为市房屋征收部门的办事机构;各区应当成立或确定相应不以营利为目的的事业单位负责本辖区的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

  

  二、国家、省、市发展改革部门批准、核准并由市级以上财政出资以及跨区的公共利益建设项目,由市人民政府下达房屋征收决定,市房屋征收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各区发展改革部门批准、核准的公共利益建设项目,被征收人600户以上的,由市人民政府下达房屋征收决定,区房屋征收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被征收人600户(含)以下的及市人民政府下达由各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的公共利益建设项目,由各区人民政府下达房屋征收决定,区房屋征收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

  

  各开发区、新区辖区内的公共利益建设项目,由市人民政府下达房屋征收决定,各开发区、新区管委会在委托范围内负责组织实施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三、财政、工商、税务、国土资源、城乡规划、发展改革、城管执法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积极配合房屋征收部门,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监察部门应当加强对参与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政府和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监察;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征收补偿费用管理和使用情况的监督,并公布审计结果。

  四、为了公共利益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房屋的,由项目建设单位向房屋征收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发展改革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批准或者核准文件,城乡规划部门出具的拟征收范围用地符合城市总体规划要求的证明,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拟征收范围内土地用途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要求的证明,以及房屋征收补偿初步方案、征收补偿费用足额到位证明、建设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和征收项目是否符合公共利益需要等相关材料,其中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还应报维稳部门备案。

  

  五、房屋征收部门收到项目建设单位提交的申请及相关材料后,应当对相关材料进行复核审查,对符合公共利益建设要求的,在5个工作日内,应当在将要进行房屋征收的范围内张贴房屋征收预告书,告知被征收人的权利和义务,并委托征收实施单位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未经登记建筑等情况进行调查登记,被征收人应当予以配合。

  

  六、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根据调查登记情况拟定房屋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区人民政府。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组织发展改革、建设、城乡规划、国土资源、房产管理、环境保护、文物保护、财政等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或房屋征收部门的门户网站进行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被征收人需提交意见的,应当在征求意见期限内以书面形式提交。

  各区房屋征收部门拟定的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在征求公众意见前,应当向市房屋征收部门备案。

  

  七、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意见修改的情况及时公布。

  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多数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组织召开由被征收人、被征收房屋所在地街道乡、镇和社区组织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有关部门代表等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八、房屋征收决定涉及被征收人1000户以上或征收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上的,应当经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九、市、区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公告。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调查登记情况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十、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书面通知城乡规划、建设、国土资源、工商等部门暂停办理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工商营业注册及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行为的手续;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

  

  十一、房屋征收补偿费用应当包括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和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十二、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并申请廉租房、公共租赁房、经济适用房、限价商品房的,应当优先给予配租、配售,被征收人可以不轮候。

  

  十三、房屋征收决定公布后,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在被征收房屋范围内公布具有房地产估价资质评估机构的名单,由被征收人选择,被征收人应当在公布之日起5日内自行协商选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若协商不成的,在期限届满后3日内以多数被征收人的意见确定;若被征收人仍无法形成多数意见的,则在期限届满后由房屋征收部门通过公开抽签或摇号等方式随机选定。公开抽签或者摇号时,应当邀请被征收人代表、被征收房屋所在区监察部门、街道乡、镇和社区组织代表等参与并监督。

  十四、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独立、全面、客观、公正、准确地进行评估并出具评估报告。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未依照约定及时出具评估报告的、出具虚假或者有重大差错的评估报告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其列入不良信用档案,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十五、在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城乡规划部门应当组织城管执法、国土资源、发展改革、房产管理等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

  

  十六、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确定的签约期限一般为下达征收决定之日起3个月内,房屋征收部门也可根据征收项目的大小,适当延长或缩短签约期限,具体期限应当在项目征收补偿方案中明确。

  

  被征收人缩短签约期限搬迁的,房屋征收补助和奖励最高标准不变。

  

  十七、各县人民政府可参照本意见执行。

  十八、本意见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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