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厦府[2011]210号
市国土房产局:
《厦门市国土房产局关于土地与房屋补偿相关问题的请示》(厦国土房〔2011〕108号)收悉。为解决我市土地房屋征收工作中出现新问题、新情况,规范土地房屋征收补偿,有序推进土地房屋征收,经市政府研究,现将临时占用土地和钢结构房屋重置价补偿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关于临时占用土地补偿问题。同意城乡建设临时占用农村集体土地的,其补偿标准按照土地所在区的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同安区、翔安区含调剂费)、按期交地奖励费、复垦费(1500元/亩)及工作经费(4000元/亩)执行,并实行包干制度。
二、关于钢结构房屋重置价补偿问题。同意停止执行《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调整我市征地拆迁有关政策意见的通知》(厦府〔2010〕57号文)第四条所附的《厦门市房屋拆迁补偿重置价格表》表ⅴ中关于钢结构房屋重置价的规定,改由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确定其重置价。
三、上述规定自本批复印发之日起施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
二o一一年六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