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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烈士遗属优待工作的意见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11-06-01 生效日期: 2011-06-01
发布部门: 重庆市政府
发布文号: 渝办发[2011]160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在长期革命斗争和社会主义建设中,无数先烈英勇牺牲,为民族独立、人民幸福和国家富强作出了巨大贡献。为褒扬烈士无私奉献、忘我牺牲精神,提高烈士遗属生活保障水平,激励全市人民为保卫祖国和建设祖国英勇奋斗,促进经济社会和谐稳定发展,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做好我市烈士遗属优待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范围界定及申报程序。本意见所指烈士遗属是指户口在重庆市内的烈士父母、配偶和子女。烈士遗属凭烈士遗属优待证享受本意见规定的相关优待。烈士遗属向户口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有单位的烈士遗属向所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由所在乡镇、街道或单位报户口所在地公安部门核实其户口及申请人与烈士的法定关系后,报户口所在地区县(自治县)民政局核发烈士遗属优待证。

  

  二、发放烈士遗属优待金。从2011年7月起,为重庆解放前牺牲烈士的遗属发放烈士遗属优待金每人每月900元(“11?27”烈士遗属仍按渝民发〔2011〕52号文件第一款执行),为重庆解放后牺牲烈士的遗属发放烈士遗属优待金每人每月600元,并从2012年起参照国家当年烈士遗属抚恤金增长比例进行调整。所需经费列入当地区县(自治县)财政预算安排,市财政对困难区县(自治县)给予适当补助,并由区县(自治县)财政局会同民政局按月打卡发放。

  

  三、进行医疗优待。帮助没有基本医疗保险的烈士遗属参加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开通烈士遗属就医“绿色通道”,免收挂号费,在市、区县(自治县)二级以上医院就医的,其住院诊疗费和护理费减半收取,手术费减免40%;建立烈士遗属特别健康档案,优先享有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按属地管理原则,每年免费为烈士遗属体检一次,并根据需要开展上门诊疗服务;所需经费由卫生单位承担。

  

  四、其他优待。将符合条件的烈士遗属,优先纳入廉租房、公租房等住房保障范围,并享受相关优惠政策。对年满60周岁且生活特别困难的或身患重大疾病且生活不能自理的烈士遗属,由本人自愿申请,可免费入住光荣院、敬老院、福利院等市内公办福利机构,但不再享受烈士遗属优待金。对按规定承担免费供养烈士遗属任务的市内公办福利机构,由市级或所在区县(自治县)财政局分别按福利机构预算级次将所需经费纳入预算。对择校就读户口所在地范围内的中、小学校的烈士子女,当地教育行政部门予以积极协助;对家庭经济困难的,优先纳入贫困学生资助范围,对寄宿学生给予生活补助。为户口在重庆市内未就业的烈士遗属,免费提供技能培训、职业技能鉴定、职业介绍,并积极帮助其解决就业问题。烈士遗属凭烈士遗属优待证免费参观游览市内公园、博物馆、名胜古迹等。对需迁移户口的烈士遗属,积极给予支持帮助。

  

  五、弘扬烈士精神,倡导社会关爱。全市各地要在清明节等重要节日期间,按相关规定开展烈士墓地祭扫和悼念活动。做好烈士陵园等纪念设施的建设和维护管理,打造爱国主义教育基地。鼓励社会各界共同关心爱护烈士遗属,将烈士遗属纳入当地城乡群众节日慰问长效机制,建立帮扶档案,按照“属地负责、优先优厚”的原则,对烈士遗属反映的困难和问题,及时进行帮助解决。
    二○一一年六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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