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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银行关于加强国债交易业务管理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5-09-01 生效日期: 1995-09-01
发布部门: 交通银行
发布文号: 交银发〔1995〕320号
交通银行各分、支行: 
  去年以来,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信贷资金管理办法,全行按照稳健经营的原则,努力发展国债交易业务,既保证了资金的安全性,又优化了资产结构配置,取得了较好的经营效益。但也发现极少数分支行在国债交易中存在着违规操作的现象,个别行已造成不良后果。为了保证国债交易业务的健康发展,现就进一步加强我行国债交易业务管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开展国债交易业务必须严格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证监会颁布的一系列有关国债交易的政策和规定执行。 
  二、国债交易业务的范围目前只限于国债现券交易和国债回购交易两项。 
  三、国债交易限于通过上海、深圳、武汉、天津四个证券交易所进行。不具备条件在上述四个交易场所进行国债交易的分支行,一律委托总行国债交易操作室进行,严禁场外交易。 
  四、在国债现券交易中,严禁任何形式的买空卖空。融资方必须在证券结算公司持有100%的抵押券,以避免回购交易中因不足券抵押而产生的巨大风险。债券到期兑付或中途卖出的收益率,不得低于同期人行备付金存款利率。 
  五、各分支行在国债交易中必须建立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落实岗位责任制,实行有权责任人审批制度,加强帐务核算,以实施对国债交易的品种、数量及价格的效管理。 
  六、分支行不得代理个人及系统外任何单位的国债现券交易和回购业务,也不得参与任何形式的国债交易民间团体或组织,维护正常的金融秩序,规范国债市场操作。 
  七、坚决煞住国债交易业务中的违规操作现象。已办理国债交易业务的分支行要按规定对业务情况作一次全面检查,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措施,限期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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