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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高标准农田验收认定办法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11-06-10 生效日期: 2011-07-01
发布部门: 四川省政府
发布文号: 川办函[2011]132号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高标准农田建设,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建设1000万亩高标准农田工程规划纲要(2011-2015年)的通知》(川府发〔2011〕9号)和《四川省高标准农田建设技术规范》,参照省质监局《四川省粮田建设等级标准》,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验收认定适用范围

  

  国家投资、社会投资及其他投资新建的高标准农田。

  

  第二条  验收认定申报及材料提交

  

  项目实施单位和县级建设管理单位向所在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高标准农田建设牵头协调部门申请验收认定,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验收认定申请表。

  

  (二)建设任务和投资完成情况。

  

  (三)耕地质量检测报告。

  

  (四)工程运行管护情况。

  

  第三条  验收认定组织工作

  

  (一)高标准农田验收认定与部门项目验收同步进行。

  

  (二)高标准农田验收认定工作由县(市、区)人民政府负总责,具体工作由农业部门承担,市(州)农业部门负责督导检查,省高标准农田建设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重点抽查。

  

  第四条  验收认定专家组成及工作内容

  

  县级农业部门会同相关部门组织5-7人(市州1-2人)的专家组,以听取汇报、实地核查、查阅资料、访问农户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核实高标准农田建设完成的数量及其质量,并填写《高标准农田验收认定实地调查表》,形成《高标准农田验收认定报告》。专家组成员应在《高标准农田验收认定报告》上签名确认,并报县(市、区)人民政府审定。

  

  第五条  验收认定成果运用

  

  经县(市、区)人民政府审定合格的高标准农田,报所在市(州)农业部门和省高标准农田建设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备案,以此作为各级人民政府完成高标准农田建设目标任务数量,并纳入全省高标准农田数字管理信息系统进行管理。

  

  第六条  验收认定异议处理

  

  申请单位对验收认定结论有异议的,应当在收到《高标准农田验收认定报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省高标准农田建设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提出书面复查申请。省高标准农田建设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在5个工作日内组织或委托市(州)组织复查,并及时做出复查结论。

  

  第七条  本办法由省高标准农田建设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办法自2011年7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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