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粤办函[2011]324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机构:
《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的通知》(国发〔2010〕4号)下发以来,各地、各有关部门和各级水利普查机构按照国家和省的统一部署,精心组织,开展了大量深入细致的工作,普查工作总体进展顺利。但是,个别地区和单位对开展水利普查工作的重要性和艰巨性认识不足,行动迟缓或被动应付,经费落实不到位,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全省水利普查工作的整体进度。为确保我省水利普查工作顺利进行,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做好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增强做好水利普查工作的紧迫感
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是一项重大的国情国力调查,是贯彻落实今年中央一号文件的重要基础性工作。全面查清我省江河湖泊基本情况,准确掌握水资源开发、利用、保护和水利行业能力建设状况,摸清经济社会发展的水资源需求,有助于为全面部署我省水利改革发展提供科学依据,对于加快全省水利改革发展,充分发挥水利事业在“加快转型升级、建设幸福广东”中的重要作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此次普查涉及范围广、技术难度大、质量要求高、时间安排紧、工作任务重,是一项艰巨而复杂的工作。各地、各有关部门务必高度重视,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国家和省的部署上来,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树立全省水利普查“一盘棋”的思想,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扎实有效地开展水利普查各项工作。
二、严格把握时间节点和工作进度
国发〔2010〕4号文要求,2011年要完成清查登记、台账建设和现场调查工作;2012年要完成普查填表上报、数据处理、审核验收和普查成果验收、汇总发布和资料开发工作。为确保按时保质完成上述工作任务,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以下时间节点落实好工作进度:一是今年6月底前,各地级以上市及所辖县(市、区)必须完成清查对象名录汇总、审核、抽查、验收工作,并逐级上报;省水文局必须完成河湖基本情况的清查工作。二是今年12月底前,各地级以上市及所辖县(市、区)必须完成全部普查数据采集和普查数据的预处理任务;省水文局必须完成河湖普查表填报及汇总工作。三是2012年5月底前,各地级以上市及所辖县(市、区)必须完成普查成果汇总、审核、协调及逐级上报工作。四是2012年8月底前,各地级以上市必须完成对其上报的普查数据成果的查补工作,确保2012年年底前全省完成普查任务。
三、认真落实水利普查工作责任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全国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地方分级负责、各方共同参与”的原则,把水利普查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认真组织实施。各级政府分管领导要及时了解普查进展情况,检查工作进度,研究解决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各地要建立健全分级负责、层层把关、责权明确的工作责任制,确保责任落实到位。各级水利普查机构要制订周密的工作计划,提前做好工作预案,落实水利普查相关政策,加强业务指导和督促检查,确保各项普查工作高效有序地推进。
四、切实保障水利普查工作经费
各级政府要按照“分级负担、分级测算,全面完整、足额核算,实事求是、勤俭节约,加强管理、严肃纪律”的原则,将水利普查经费列入相应年度财政预算。2011年度的水利普查经费必须于今年6月底前到位,坚决避免因经费不到位而影响普查工作进度和质量的现象。要制订普查经费使用管理办法,规范资金使用行为,加强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确保经费使用合规、安全、高效。
五、强化水利普查数据质量管理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切实把普查数据质量放在第一位,加强调查研究,采取切实可行的质量控制办法,着力解决影响普查质量的各种问题,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有关规定和此次普查的具体要求,确保水利普查数据全面准确。凡在普查范围内的各对象都要依法提供客观真实的普查所需资料,主动参与和支持普查工作。任何地方、部门、单位和个人都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普查资料。对普查中的涉密资料和数据,必须严格履行保密义务。对有违法违纪行为的,将严肃查处。
六、加强对水利普查工作的检查督促
各级普查机构要加强对下级特别是基层普查工作的业务指导,组织开展检查。对工作进度滞后的地区和单位,要提出整改意见,督促其制订整改方案,倒排工作计划,抢时间、保进度。对限期内整改落实不到位的,要进行通报、约谈。各相关部门也要加强系统内的督导检查和工作指导。省近期将组织工作组对各地水利普查工作进展情况进行检查。
七、强化宣传动员和舆论氛围营造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水利普查的宣传动员工作。要按照《广东省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宣传工作方案》的要求,制订宣传计划,充分利用各类媒体,围绕普查工作各个阶段的具体要求,组织开展宣传活动,使广大人民群众和社会有关方面充分了解本次水利普查,切实提高公众的参与意识,形成全社会关心和支持这项工作的良好局面。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一年六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