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闽经贸技术[2011]388号
各设区市经贸委(经委、经发局)、财政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经发局、财政金融局,有关县(市)人民政府,省直有关部门、集团(控股)公司:
经研究,现就省经贸委、财政厅《关于印发2011年省工商发展资金软件产业发展专项项目申报指南的通知》(闽经贸技术〔2011〕301号,以下简称“301号文”)申报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
一、“重大嵌入式软件开发应用”类项目,由嵌入式软件开发企业申报,或由嵌入式软件集成产品制造企业联合嵌入式软件开发企业组建产业技术战略联盟申报,项目完成后可实现软件产值部分年新增销售收入达5亿元以上。“加大软件应用市场培育力度”类项目,原则上由软件开发企业作为项目实施单位并联合用户企业申报。以上两类和“支持数字服务创意软件开发”类项目技术水平应居全国领先水平。
二、县(市)项目由县(市)人民政府向省经贸委申报,同时上报省财政厅,并抄送省信息化局、设区市经贸和财政主管部门;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项目由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经贸主管部门向省经贸委申报,同时上报省财政厅并抄送省信息化局及同级财政部门;省属项目由省直主管部门或其所属省集团(控股)公司提出意见后向省经贸委申报,同时上报省财政厅,抄送省信息化局。省经贸委会同省财政厅、省信息化局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并会同省财政厅、省信息化局下达专项资金。
三、申报材料一式五份(其中送省经贸委3份、省财政厅1份、省信息化局1份),并附电子文档。
四、301号文中相关内容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福建省财政厅
二○一一年六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