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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社会保险管理服务局关于做好2011年杭州市区社会保险费年中结算有关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11-06-09 生效日期: 2011-06-09
发布部门: 杭州市社会保险管理服务局
发布文号: 杭社险综[2011]23号
  各参保单位:

  根据《杭州市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市府第219号令)文件精神,为做好2011年社会保险费年中结算,确保社会保险工作顺利进行,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2011年缴费基数启用

  1、2011年企业缴费单位职工个人和其他缴费单位及其职工个人的缴费基数,从2011年7月起启用。

  2010年浙江省全社会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30650元。单位申报的职工本人2010年月平均工资收入低于2010年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60%(1532.5元)的,按60%确定;高于300%(7662.5元)的,按300%确定。

  对未按规定时间上报2010年职工工资收入的单位,其缴费基数暂按2010年12月缴费基数的 110% 确定。在此基础上再按2010年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及300%确定上下限。

  2、个体工商户以单位形式办理参保登记的,其单位及雇工个人的缴费基数从2011年7月起启用。

  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工伤保险的缴费基数最低按2010年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 80%(2043.33元) 确定,其他险种的缴费基数最低按60%(1532.5元)确定;高于300%(7662.5元)的,按300%确定。

  3、2011年缴费基数启用后,对参保单位2011年1月至6月按2010年缴费基数预收的各项社会保险费,同时进行差额补收或退收,具体结算按本通知第二条和第三条规定执行。

  4、2011年1月至6月新增退休(含退职,下同)、且退休时间在2010年12月31日后的人员,按退休时申报的缴费基数为准。补收费用向退休时所在单位征收。

  二、关于企业缴费单位社会保险费年中结算

  1、结算范围

  2011年6月正常结算的企业缴费单位中,下列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职工个人缴费属结算范围:

  (1)2011年6月仍在参保,非当年新增参保人员。

  (2)2011年1月至6月新增退休、且退休时间在2010年12月31日后的人员,包括办理退休手续时已进行补退处理的,但退休时申报的缴费基数仍低于2010年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或高于2010年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人员,以及在核定基本养老待遇时的当年缴费基数与预缴基数存在差额的人员。

  (3)2011年1月1日后新增、再就业时申报的缴费基数低于2010年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人员,以及申报的月平均工资收入高于2010年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人员。

  (4)对于2011年1-6月兼并、合并、分立的单位,按现行单位主体进行年中清算。

  2、结算方式

  参保单位职工2011年1月至6月的社会保险费,应按2011年缴费基数征收,对上半年已按预缴基数征收的社会保险费差额多退少补。

  参保单位2011年上半年结算后补收(退收)的社会保险费,在2011年7月《杭州市社会保险基金结算表》中对应的险种“补退调整”栏反映。

  3、结算公式

  基本养老保险费个人缴费结算额 = ∑[(职工2011年月缴费基数-对应月预缴基数)×8%]

  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结算额 = ∑[(职工2011年月缴费基数-对应月预缴基数)×2%]

  失业保险个人缴费结算额 = ∑[(职工2011年月缴费基数-对应月预缴基数)×1%]

  三、关于其他缴费单位社会保险费结算

  1、结算范围

  2011年6月参保的其他缴费单位,人员范围与企业缴费单位相同。结算险种根据单位职工2011年1月至6月实际参保险种确定。

  2、结算方式

  其他缴费单位的结算方式与企业缴费单位相同。

  3、结算公式

  参保险种单位、个人缴费结算额 = ∑[(职工2011年月缴费基数-对应月预缴基数)×对应险种单位、个人缴费比例 ]

  各险种缴费比例按规定执行(详见《杭州市社会保险基金结算表》)。

  四、关于参加生育保险单位生育待遇年中结算

  1、结算范围

  2011年6月正常结算的企业缴费单位以及其他缴费单位中,下列人员的生育待遇属结算范围:

  生育及享受生育津贴待遇时间为2011年1月至6月,且2011年6月仍在生育时所在单位正常参保缴费的人员,不包括办理生育待遇支付时已进行费用补退的人员。

  2、结算方式

  参保单位2011年1月至6月生育的职工生育津贴费用,应按2011年缴费基数核定,对上半年已按预缴基数核定发放的生育津贴差额多退少补。市社保局负责拨付2011年上半年应补发参保单位的生育津贴费,参保单位应退还的2011年上半年生育津贴费与2011年7月应拨生育保险补偿费的差额由地税负责征收。

  参保单位2011年上半年结算后应补发或退还的生育津贴费,在2011年7月单位结算汇总信息中的生育保险“费用调整”栏反映。

  3、结算公式

  参保单位生育待遇年中结算额 = ∑[(生育职工2011年月缴费基数-生育津贴计发时的月预缴基数)×生育津贴计发时的产假月数](∑指该单位所有生育职工年中结算额的总和)

  五、结算清单查询方式

  用人单位可凭单位介绍信根据参保隶属关系,到市或区社保经办机构查询社会保险费结算清单。已办理劳动保障网上认证的用人单位,可登录杭州市劳动保障信息网 www.zjhz.lss.gov.cn 查询社会保险费结算清单。
 二〇一一年六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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