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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督促检查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和应急周转金制度建设落实情况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11-06-07 生效日期: 2011-06-07
发布部门: 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
发布文号: 宁政办发[2011]98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监察厅、住房城乡建设厅:
   
   为切实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确保2011年民生计划为民办实事落到实处,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从6月初开始,对全区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和应急周转金制度建设落实情况进行督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督查依据

  

  2011年自治区10项民生计划、《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民工工资清欠工作的通知》(宁政办发〔2010〕30号)、《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主席办公会议纪要》(2011·第2次)、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在全区建立农民工工资应急周转金制度的通知》(宁人社发〔2011〕114号)。

  

  二、督查对象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

  

  三、督查内容

  

  (一)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建设部门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收缴、应急周转金建立情况。

  

  (二) 没有按规定及时足额缴纳保证金的工程项目要说明原因,列出工程项目名称、审批责任部门、工程造价款、涉及农民工人数、减免保证金批准人、减免保证金原因及下一步措施。

  

  四、督查方式

  

  (一)听取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对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收缴和应急周转金建立情况的汇报;

  

  (二)实地抽查未缴纳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的企业。
   
   五、督查组织
   
   督查工作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监察厅牵头组织开展。督查组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监察厅、住房城乡建设厅抽调人员组成。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监察厅各1名厅级领导分别带队,对银川市、石嘴山市、吴忠市、固原市、中卫市及所辖县(市、区)进行督促检查。督查工作的具体时间和日程安排由牵头部门通知。
   
   督查工作结束后,要将相关情况书面报告自治区人民政府。
    二〇一一年六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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