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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开发银行关于做好贷款利息收取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5-09-06 生效日期: 1995-09-06
发布部门: 国家开发银行
发布文号:
各有关局: 
  根据1995年8月25日行信贷办公会议精神,我行与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就1995年9月20日到期的我行各类贷款利息的收取问题,已分别向借款单位和代理经办行下发了通知,要求借款单位和代理经办行按规定支付和收取贷款利息。为做好我行内部工作,确保贷款利息的正常收取,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各信贷局应在9月8日前测算出各借款单位的应付贷款利息数(约数),以此作为汇拨相应贷款基金的参考依据,同时抄送综合计划局、财会局、资金局各一份。并在9月15日前填制好汇拨凭证(汇拨凭证用途栏必须注明“收息专用”字样),审核无误后送财会局。 
  2、综合计划局应根据信贷局提供的数据,经综合平衡后,安排贷款指标,在9月11日前下达给有关代理行。 
  3、资金局应根据信贷局提供的数据,在9月15日前筹足相应的资金,并及时调度资金。 
  4、财会局收到信贷局送达的汇拨凭证,经审核无误后,分批将贷款基金汇至代理经办行。 
  5、对于尚未签订借款合同的贷款,各信贷局除按有关规定加快合同签订工作进度外,应在结息日前给代理经办行发送电报,明确贷款利率(电报格式见附件)。 
  对既无借款合同又来不及下达利率电报的贷款项目,各信贷局暂不汇拨“收息专用”贷款基金,预留本行,待借款合同签订或发出利率电报后,再行汇拨。 
  6、信贷局要认真做好跟踪考核工作,特别要对大中型项目的利息收取、上划情况进行跟踪、登记和考核,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贷款利息收取工作是我行当前的一项重要工作,各有关局应加强协调,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各信贷局、综合计划局和资金局应指定一名处级干部作为收息工作联系人,与财会局保持密切联系,及时反映情况和问题。财会局应认真做好组织协调工作,及时反馈收息信息,认真解决存在的问题,保证收息工作顺利进行。 
  附件:贷款利率电报通知(格式) 
 
  附件 
 
 
贷款利率电报通知(格式) 
 
××××(代理经办行名称或电报挂号): 
  我行与××××(借款单位或项目全称)××××贷款的借款合同尚未签妥,为保证我行9月20日贷款利息的正常收取,该项目贷款利率暂按年息××%计算收取。 
  特此通知。 
 
 
国家开发银行 
一九九×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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