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浙土资发[2011]36号
各市、县(市、区)国土资源局:
现将国土资源部《关于坚持和完善土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的意见》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坚持土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严格落实房地产市场调控各项政策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拍挂出让制度是市场配置国有经营性建设用地的基本制度,它建立了反映市场供求关系的价格形成机制,体现了公开公平公正竞争和诚实信用的市场基本原则,有利于优化配置土地资源和抑制行政权力干预土地市场,有利于从源头上防止土地出让领域腐败现象的发生,必须予以坚持和完善。
当前,我省房地产市场出现了积极的变化,房价过快上涨的势头得到初步遏制,但少数城市商品住房土地出让仍存在着地价非理性上涨的可能。在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各地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必须以“保民生、促稳定”为重点,坚持土地招拍挂出让制度,严格落实中央关于房地产调控的各项政策,严防出现高地价,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
二、调整完善土地招拍挂出让政策,充分发挥土地出让政策的调控作用
为进一步落实中央关于房地产市场调控各项政策和工作要求,各市、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要创新和完善招拍挂出让土地政策和措施,主动解决商品住房建设项目供地和监管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充分发挥招拍挂出让土地政策在稳定市场、优化结构、促进地价合理调整的作用。一是完善住房用地公示制度,加快普通商品住房用地供应。各市、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要根据年度住房用地供应计划,在确保11月底前完成全部保障性安居工程用地供应的基础上,加快普通商品住房用地供应速度,实现年度计划目标任务。各地要根据出让进度安排,进一步细化拟出让地块的规划和土地使用条件,及时向社会公布出让信息,公开接受用地申请。单位和个人对列入出让计划的具体宗地有使用意向并提出符合规定的申请后,应及时组织实施土地招拍挂出让。二是调整和完善住房用地出让方式,实现房地产市场预期控制目标。各地要根据土地市场的现状,对出让宗地选择恰当的土地出让方式和政策。房价高的地区,要增加限价商品房等政策性商品住房用地供应量,并按照国土资源部《关于坚持和完善土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的意见》的要求,同规划、建设部门紧密配合,主动采取“限定房价或地价”、“限定配建保障性住房建设面积”、“土地利用综合条件最佳者中标”等方式出让住房用地,实现本地区房地产市场预期控制目标。
三、完善土地出让合同,严格建设用地批后监管
各市、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要加强对土地出让合同的管理,对附加各类开发建设销售条件的政策性商品住房用地出让合同,应当将开发建设销售条件一并纳入出让方案报经政府批准,并根据政府批准的出让方案增加出让合同限制性条款,完善土地出让合同。为保证政策性商品住房用地及时开发利用,各市、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可以在出让合同中明确约定不得改变土地用途和性质、不得擅自改变规划条件、不得擅自降低保障性住房建设标准、保障性住房先行建设和先行交付、不得违规转让土地使用权等内容,对违反规定或约定的,可在出让合同中增加“收回土地使用权并依法追究责任”等相关内容。
各市、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应当加强对政策性商品住房用地出让合同履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反合同约定的,应当及时会同有关部门依法处理并追究用地单位的违约责任。
二〇一一年六月二日
附: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坚持和完善土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意见的通知(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