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黔价监调[2011]98号
各市(州、地)物价局(发改委)、财政局、民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调查队:
我省cpi一至三月累计涨幅为5.1%(连续3个月超过3%),按照《关于印发贵州省最低生活保障和失业保险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黔价监调<2011>3号)的规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决定启动我省联动机制,发放临时性价格补贴。现就启动联动机制和发放临时性价格补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省统一启动最低生活保障和失业保险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按照《关于印发贵州省最低生活保障和失业保险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黔价监调<2011>3号)的规定,全省统一启动联动机制。向城乡低保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发放一至三月临时性价格补贴。四月起全省提高城乡低保标准,按照发改价格<2011>431号文件规定,停止发放城乡低保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临时性价格补贴;四月后如cpi涨幅超过3%,则对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逐月发放临时性价格补贴,直至cpi涨幅低于3%或提高失业保险金标准后,停止发放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的临时性价格补贴。
二、发放临时性价格补贴的标准。补贴标准按照全省cpi一至三月累计涨幅5.1%进行测算,考虑到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的实际涨幅应大大高于居民消费价格指数的情况,并根据我省社会保障资金的情况适当上浮,以确保低收入群众生活水平不因物价上涨而受到影响。其中,城镇低保对象、农村低保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按统一的标准发放临时性价格补贴,一至三月每人共50元;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一类地区补贴标准为30元/人·月,二类地区补贴标准为27元/人·月,三类地区补贴标准为24元/人·月。一至三月一次性补发到位。
三、发放临时性价格补贴所需资金。临时性价格补贴所需资金按现行资金渠道解决。城乡低保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临时性价格补贴资金由各级财政统筹安排,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临时性价格补贴所需资金由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
四、督促检查。由省物价局会同省监察厅、省财政厅、省民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国家统计局贵州调查总队等部门对各市(州、地)启动联动机制和发放临时性价格补贴的情况进行督促检查,确保政策落实到位。
联系人:李国亮 电话:(0851)5252881 13984168355
二○一一年五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