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海关总署公告2011年第37号
为加强和规范稀土以及稀土相关产品的出口管理,在稀土及相关产品出口时(具体商品见附件),除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商品规范申报目录》(2011年版)要求的要素填报外,还应在报关单“规格型号”栏,填报本公告涉及的商品总的稀土元素重量百分比含量,以“[a]”表示,具体为:“[a]:%”。
本公告内容自2011年6月1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稀土及相关产品目录
二○一一年五月二十七日
附件:
稀土及相关产品目录
稀土产品 |
商品编码 |
稀土金属矿 |
25309020 |
钍矿砂及其精矿 |
26122000 |
稀土金属,不论是否互混合或熔合 |
280530项下 |
稀土金属及其混合物的无机或有机化合物 |
2846项下 |
用作发光体的稀土产品 |
32065000 |
铈铁及其他引火合金 |
36069011 36069019 |
其他编号未列名的稀土产品 |
38249099 |
钕铁硼合金 |
72029911 72029912 72029919 |
其他稀土铁合金 |
72029991 72029999 |
稀土合金废碎料 |
72044900 |
稀土合金颗粒 |
72051000 |
稀土合金粉末 |
72052100 |
稀土永磁体 |
850511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