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工商市字[2011]110号
一、市场组织管理健全
1、市场经企业法人登记,相关证照、手续齐全;已纳入工商部门市场信用分类监管,并被定为a类市场。
2、市场管理内设机构健全,职责清晰,人力、物力配备充足,工作人员具备相应的服务和管理能力。
3、市场管理制度健全,对实行进货查验、台账登记、市场公示、先行赔偿、质量承诺、合同管理、商品退市、信用管理的要求明确具体,相应设置的台账记录及时、内容完整。
4、建立创建组织机构,制定创建方案计划,场内经营者和工作人员积极参与创建活动。
二、硬件设施配套完备
1、市场内外环境整洁,基础设施条件和环境卫生状况良好。各类设施设备运行正常,配备专人负责日常维护管理。
2、各种公示栏、电子显示屏设置规范、醒目,内容更新及时。
3、市场设停车场地,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实行分类停放管理,进出有序。
4、市场内交易区布局合法合理,有平面示意图和指引标识,并视情况分区设立服务台。
三、市场开办者管理到位
1、依法审查入场经营者资格,加强日常管理,完善市场应急预案。
2、建立健全场内经营者基本信息台账,做到及时更新、电子化管理,与有关监管部门实现数据关联。
3、定期对场内经营者经营环境条件、商品质量、落实政策法律规定和市场要求等进行检查。加强驰名、著名商标等知名商品经营准入管理和不合格商品退市管理。食品市场开办者严格依法落实食品安全管理责任。农产品市场开办者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抽查检测机构。
4、在日常检查或接受投诉举报中发现有涉嫌违法问题的线索,及时报告或移交有关监管部门处置。积极配合监管部门依法查处扰乱市场秩序的违法行为。
5、注重正面引导和预警防范,定期开展有关政策和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
6、通过信息化手段对场内经营者实施信用管理。
四、场内经营者行为规范
1、依法办理并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悬挂相关证照,按照核准的经营范围和方式进行经营,不无照和超范围经营。
2、自觉做到诚信、守法经营,遵守市场的规定和与市场开办者的约定,接受监管部门和市场开办者的监督管理。
3、不经营国家禁止销售的商品,经营需要前置审批方可经营的商品,应当依法取得前置审批许可。不经营假冒伪劣和“三无”商品,不对商品质量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欺骗消费者。对不合格商品主动下架退市,依法退款或赔偿。
4、落实商品进货查验、索证索票和有关进销台账制度,明码标价,出具销货凭证,落实“三包”制度。知悉并认真落实食品安全责任。畜禽肉等鲜活农产品,凭检验检疫合格证明入市销售。
5、不强买强卖、短斤少两、欺行霸市。不囤积居奇、哄抬物价。
6、严格执行国家“限塑令”的规定,不销售或使用不合格塑料购物袋,不无偿提供塑料购物袋。
五、信用建设管理有序
1、场内经营者全部签订诚信经营承诺书,承诺内容全面、具体,针对性强。
2、经常性开展信用建设管理培训,加强宣传教育引导。
3、制订场内经营者信用评价实施办法,将市场管理要求转化为评价标准和评分细则。
4、组织开展对场内经营者的信用信息征集和评价,并公示信用评价结果。
5、结合信用评价,定期开展星级信用商户评比活动,并挂牌公示星级,可公开查询星级。
6、在摊位续租及摊位费优惠等方面落实奖惩措施,形成信用激励约束机制。
六、消费维权措施有力
1、设有12315消费者投诉举报工作站(点)等投诉举报受理、调处机构,调解处理满意率90%以上;在醒目位置公布投诉举报电话;建立投诉举报处理档案;定期公布不合格商品和违法违规行为。
2、建立消费者投诉先行赔偿基金,实行先行赔偿制度。
3、开展消费者满意度调查,收集有利于改进市场管理的意见建议。
4、主动接受新闻媒体与社会各界监督,及时纠正存在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