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农机发[2011]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机管理局(办公室)、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精神,落实安全生产措施,强化农机安全生产工作,农业部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决定,“十二五”期间继续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创建平安农机,促进新农村建设”活动。现将《“十二五”创建“平安农机”活动方案》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方案的要求,加强组织领导,采取有效措施,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落实方案,积极推进创建“平安农机”活动,进一步完善农机安全监管长效机制,保障农业机械化安全发展。
农业部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二○一一年五月二十六日
“十二五”创建“平安农机”活动方案
自2006年以来,各地按照农业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的部署,积极组织开展“创建平安农机,促进新农村建设”活动(以下简称创建“平安农机”活动),有效地提高了农民群众安全意识,减少了农机事故的发生,保障了农机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促进了农业机械化又好又快发展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为了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精神,落实安全生产措施,强化农机安全生产工作,农业部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决定,“十二五”期间继续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创建“平安农机设”活动,并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五中全会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牢固树立科学、安全、和谐发展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以预防和减少农机事故为目标,以创建“平安农机”示范县、乡(镇)、村和户(合作社、协会、作业公司)为载体,以提高农机安全监管能力和农民群众安全生产意识为着力点,落实农机安全生产责任制,完善农机安全监管网络,强化农机安全生产措施,夯实农机安全生产基础,构建农机安全生产长效机制,进一步促进农机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保障农业机械化又好又快发展,为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做出新贡献。
二、工作目标
2011年至2015年,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下简称各省<区、市>)结合各地情况,继续开展创建“平安农机”活动,评选“平安农机”示范县、乡(镇)、村和户(合作社、协会、作业公司),通过示范典型的建设,在广大农村营造浓郁的创建“平安农机”氛围。在此基础上,农业部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每年推出一批100个全国“平安农机”示范县(区、市),具体名额分配参照《全国“平安农机”示范县(区、市)名额分配表》(附件1),其余5个名额择优分给创建工作力度大、成效突出的地区。
通过5年的努力,达到以下目标:农机安全生产责任明确,农机安全生产考核制、责任倒查制、过错追究制得到切实落实;农机安全宣传教育工作进一步加强,农机所有者、驾驶操作人员和农民群众的安全意识和技术水平得到明显提高;农机安全监理规范化建设水平不断提升,农机免费实地安全检验不断推进,农机牌证管理不断规范,源头管理得到加强;农机安全生产措施不断完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登记率、检验率及驾驶人持证率逐步提高,农机事故隐患明显减少;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基础设施和装备建设及配置水平明显提升,农机安全监理公共服务能力得到显著增强;构建农机安全生产的源头管理、执法监控、宣传教育“三大防线”,有效提高农机安全监管能力,实现农机安全生产的全程监督管理。
三、工作重点
(一)争取政府重视,加大安全投入。积极争取地方政府进一步重视和支持,把创建“平安农机”工作纳入政府安全生产考核目标体系之中,将创建工作列为农机化工作考核内容和农机安全生产重要抓手,不断深入推进创建活动。要积极主动与当地财政部门协调,贯彻《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有关“保障农业机械安全的财政投入”的规定,将农业机械安全监理工作经费、人员经费、牌证费、检验费等纳入财政预算,进一步加大农机安全投入,保证创建工作持续开展。
(二)发挥基层作用,夯实创建基础。将开展创建“平安农机”活动的着力点、工作重心放在乡村。充分发挥县、乡两级政府在创建活动中的作用,通过政府协调公安、安全监管、交通、教育以及村级组织等各方面管理资源,确保乡村推进创建“平安农机”活动的深入、持久开展。调动农机合作社、农机作业公司等新型农机服务组织的积极性,进一步完善农机安全网络,使创建工作真正深入到村户。
(三)加强宣传教育,营造社会氛围。各地制定创建“平安农机”活动宣传计划,充分利用各种媒体,采取各种形式,广泛宣传创建“平安农机”活动的重要意义。继续做好“六个一”的宣传活动,即每年:在每个乡镇组织一次“平安农机”宣传教育活动,给每个农机手送一封创建“平安农机”倡议信,为广大农机手和群众放映一部“平安农机”教育警示片,向每个村送一套“平安农机”安全宣传挂图,给每个农机户送一本“平安农机”知识手册,在每个村及中小学校上一堂“平安农机”知识课。要把宣传工作落到实处,切实增强农民群众和农村中小学生的安全意识,营造全社会关注农机安全生产的良好氛围。
(四)严格考评标准,推广先进经验。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按照农业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制定的《全国“平安农机”示范县、乡、村、户创建标准》(农机发[2009]4号文件印发),进一步完善申报、考评等程序,开展好各项考核评审工作,推出示范典型。把握示范单位的创建工作特点,认真总结,积极推广先进经验。采取考察、观摩、现场会等形式,组织辖区内有关单位到示范单位学习交流,互相取长补短,鼓励先进,鞭策后进。
四、主要措施
(一)加强领导,明确目标任务。开展创建“平安农机”活动,是农业部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为强化农机安全生产工作、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组织开展的一项具体活动。各地农机化主管部门和安全监管部门要提高认识,积极向当地党委、政府汇报,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制订工作方案,明确阶段性目标和任务。要把创建“平安农机”活动与当地“三农”工作结合起来,与推进农业机械化工作结合起来,与创建平安畅通县区工作结合起来,采取有效措施,切实促进农机安全生产,增加农民收入,保障农村社会和谐发展。
(二)加强协作,形成监管合力。创建“平安农机”活动是一个系统工程,需要相关部门的支持和配合。农机、安全监管等部门要建立协作机制,明确责任,形成合力;要充分发挥县乡政府、村委会以及各种协会等中介组织作用,共同做好重要时段、重点地区、重点农机具的安全生产检查;要与有关部门配合,严格查处违章操作、违法载人、超速超载、无牌行驶、无证驾驶等行为,认真排查事故隐患,减少或杜绝农机事故的发生,努力形成政府统一领导、农机主管部门和安全生产综合监管部门依法监管、各部门协作配合、广大农民群众广泛参与的农机安全生产格局。
(三)加强指导,提升创建水平。各地要根据创建“平安农机”活动各阶段重点,加强工作监督检查,把创建活动落到实处。农机管理部门和农机安全监理机构要强化服务意识,牢固树立“以民为本,为民服务,帮民解难,助民增收,保民平安”的“五民”观念,组织农机监理人员深入基层,办牌办证到乡村,送检送审到村屯,维修服务到田头,宣传动员到农家,扎实推进创建“平安农机”活动。要加强创建活动的日常检查指导,认真总结、宣传典型经验,全面提升创建“平安农机”活动总体水平。
(四)加强监督,确保创建实效。各级农机化主管部门和安全监管部门要进一步建立健全监督机制,加强督查,确保创建“平安农机”活动取得实效。要加强示范单位申报、推荐、考评等工作的督查,杜绝弄虚作假行为。要严格对照创建标准,定期开展“创建回头看”,加强对“平安农机”示范单位的督查,确保各项工作不松懈、不退步。对示范县有关工作存在缺项、不到位、退步的,要促其整改;对农机安全监理“三率”等不再符合标准的,要及时予以撤销,收回示范牌匾。
五、具体安排
农业部农机化管理司、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监管二司共同成立全国创建“平安农机”活动考评领导小组,组织、指导全国创建“平安农机”活动,并对各省(区、市)推荐的“全国‘平安农机’示范县”进行抽查、审定。各省(区、市)农机、安全监管部门要成立本省(区、市)创建“平安农机”活动考评领导小组,组织、指导本地区创建工作,并按照《全国“平安农机”示范县(区、市)考评标准》(附件2),组织考评、推荐本省(区、市)的全国“平安农机”示范县(区、市)。
全国示范县按照县级自评申报、省级复评推荐、两部门抽查审定的程序评定。具体程序安排如下:
(一)县级自评。每年4月至5月,各县(区、市)农机、安全监管部门按照《全国“平安农机”示范县(区、市)考评标准》进行自评。达到85分以上的县(区、市)可向地(市)推荐。地(市)农机、安全监管部门可组织对申报单位进行审核,对符合要求的向省级推荐。
(二)省级复评。6月至7月,省(区、市)级考评小组对推荐单位进行检查、复评,按分配名额择优向全国创建“平安农机”活动考评领导小组推荐,并将有关材料报送至农业部农机化管理司。
(三)两部门审定。8月至9月,两部门组成的全国创建“平安农机”活动考评领导小组对各省(区、市)推荐的示范单位进行抽查、评审、公示,最终确定全国“平安农机”示范县(区、市)。
各省(区、市)按照考评程序和时间安排,采取听取汇报、查看资料、调查走访等方式,严格对照《全国“平安农机”示范县(区、市)考评标准》进行考评,并于每年7月30日前完成考评申报工作,以正式文件将推荐的各示范县申报表(附件3)和考评计分表(附件4),一式三份,报送农业部农机化管理司安全监理处。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农展馆南里11号,邮编:100125;将电子文档发至邮箱:njhsajc@agri.gov.cn;联系电话:010-59193363。
附件:1.全国“平安农机”示范县(区、市)名额分配表
2.全国“平安农机”示范县(区、市)考评标准
3.全国“平安农机”示范县(区、市)申报表
4.全国“平安农机”示范县(区、市)考评计分表
附件1:
全国“平安农机”示范县(区、市)名额分配表
省 份 |
名额(个) |
备注 |
北 京 |
1 |
|
天 津 |
1 |
|
河 北 |
4 |
|
山 西 |
4 |
|
内蒙古 |
4 |
|
辽 宁 |
4 |
含大连市 |
吉 林 |
3 |
|
黑龙江 |
4 |
|
上 海 |
1 |
|
江 苏 |
4 |
|
浙 江 |
4 |
含宁波市 |
安 徽 |
4 |
|
福 建 |
3 |
含厦门市 |
江 西 |
3 |
|
山 东 |
4 |
含青岛市 |
河 南 |
4 |
|
湖 北 |
4 |
|
湖 南 |
4 |
|
广 东 |
3 |
|
广 西 |
4 |
|
海 南 |
1 |
|
重 庆 |
1 |
|
四 川 |
4 |
|
贵 州 |
3 |
|
云 南 |
3 |
|
西 藏 |
1 |
|
陕 西 |
4 |
|
甘 肃 |
3 |
|
青 海 |
2 |
|
宁 夏 |
1 |
|
新 疆 |
4 |
|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
1 |
|
合计 |
95 |
|
附件2:
全国平安农机示范县(区、市)考评标准
一、农机安全监管组织领导
1.加强农机安全管理组织领导
(1)县(区、市)政府重视农机安全生产工作。成立农机、安全监管等相关部门参加的农机安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或建立联席会议制度,部门职责分工明确;(2)制定农机安全管理工作计划,明确创建目标,辖区内达到“平安农机”示范乡(镇)标准的占乡镇总数的30%以上;(3)定期召开联席会议,每年不少于2次。
2.保障农机安全的财政投入
(1)将农业机械安全监理工作经费、人员经费、牌证费、检验费等纳入财政预算;(2)逐步加强农机安全监理基础设施和装备建设,辖区内装备设施配置水平明显高于平均水平;(3)安排必要的资金,保障创建活动持续开展。
3.落实农机安全生产责任制
(1)将农机安全生产纳入政府安全生产考核内容;(2)县、乡、村三级农机安全监管网络健全,实行目标责任管理;(3)农机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健全,落实到位。
4.建立农机安全生产应急预案
(1)制定农机安全生产应急预案,进行应急演练;(2)公开事故报告电话,建立24小时值班制度。
5.建立信息通报制度
(1)农机部门定期向公安部门通报拖拉机登记、安全检验和驾驶证发放等情况;(2)农机部门定期向安全监管部门通报农机事故情况;(3)公安部门定期向农机部门通报农机道路交通违法和交通事故情况。
6.重视农机安全监管工作
(1)农机化主管部门将创建活动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将农机安全生产工作与农机化中心工作同部署、同检查;(2)农机安全监理岗位设置科学合理,人员配备满足岗位设置要求,分工明确;(3)农机安全监理标识使用规范。
二、农机安全宣传教育
7.开展农机安全宣传教育情况
(1)农机安全宣传工作有计划;(2)开展“六个一”的宣传活动;(3)结合农时特点、节假日和“安全生产月”活动,有针对性地开展农机安全宣传;(4)在业务大厅和农机考试、检验场地,设置农机安全宣传资料。
8.普及法律、法规及安全常识
(1)全年组织农机驾驶操作人员开展《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等法规知识学习活动、安全教育活不少于2次;(2)农机驾驶操作人员的法律、法规、安全常识普及率达到80%以上。
三、农机安全管理
9.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登记
(1)严格按照《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拖拉机登记规定》(农业部令第43号)、《联合收割机及驾驶人安全监理规定》(农业部令第72号)的有关规定和gb16151-2008标准,进行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登记;(2)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注册登记率达到85%以上;(3)建立农业机械台帐。
10.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安全技术检验
(1)严格按照《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拖拉机登记规定》(农业部令第43号)、《联合收割机及驾驶人安全监理规定》(农业部令第72号)的规定和相关安全监理检验技术规范,对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进行安全技术检验;(2)农机安全技术检验人员持证上岗,操作规范;(3)检测设备能够满足检测要求;(4)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年检率达到85%以上。
11.农机维修行业管理与维修质量监督检查
(1)严格按照《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农业机械维修管理规定》(农业部令第57号)规定,做好本辖区的农业机械维修和配件经营的监督管理工作;(2)农机维修网点必须取得资格证书;农业机械维修人员必须具有从业资格,持证上岗;(3)无因维修质量或配件质量引发的农机事故。
四、农机驾驶操作人员管理
12.拖拉机驾驶培训管理
(1)拖拉机驾驶培训机构必须具备培训资格;(2)严格按照《拖拉机驾驶培训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41号)的规定和有关培训教学计划、大纲的要求,统一培训教材,规范驾驶人培训工作;(3)教学人员持证上岗;(4)学员驾驶证考试通过率达到90%以上。
13.拖拉机、联合收割机驾驶证核发
(1)严格按照《拖拉机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农业部令第42号)、《联合收割机及驾驶人安全监理规定》(农业部令第72号)的规定,应用全国农机驾驶人理论考试系统考试或从系统题库中抽题考试,核发驾驶证;(2)考试员持证上岗;(3)驾驶人持证率达到85%以上;(4)建立驾驶人台账。
14.驾驶证的审验及换证
严格按照农业部规定进行驾驶证的审验和换证。
五、农机安全执法检查
15.农机安全检查
(1)加强与有关部门配合,加大对拖拉机及其驾驶操作人员违法行为查处力度,有效遏制无牌行驶、无证驾驶、酒后驾驶、违法载人、超载超速等违法行为;(2)在“三夏”“三秋”等农时季节,依法开展农机安全行政执法活动,搞好农田、场院等场所的农机安全检查。
16.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1)排查拖拉机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和联合收割机号牌、行驶证的发放情况,拖拉机、联合收割机驾驶证申领情况,进一步规范牌证核发行为的措施和落实情况。(2)排查驾驶员超速、超载、非法载客、无证驾驶、违章操作和无牌行驶等违法行为的措施和落实情况;防范人身机械伤害措施落实情况。(3)排查农机事故报告制度建立情况和农机事故统计、上报等工作情况;对已发生的农机事故按“四不放过”的原则调查处理情况;对有关负责人的责任追究和整改落实情况。
17.开展便民服务
(1)实行执法依据、办事程序、收费项目标准、办事人员、办事结果五公开;(2)培训办证、年审检验、维修服务和宣传工作到乡村;(3)利用媒体或简报等形式发布农机安全生产信息。
六、农机安全生产状况
18.农机事故情况
(1)拖拉机、联合收割机事故万台死亡率控制在3.0以下;(2)农机事故档案规范,事故勘查设备齐全。
19.农机事故统计分析
(1)应用农机事故报送分析系统,按时进行农机事故月报,农机事故统计数据真实;(2)对农机事故进行半年、全年分析,并将事故统计分析情况、整改措施向上级部门报告。
20.农机安全生产成效
(1)无牌行驶、无证驾驶等重点违法、违规现象呈下降趋势;(2)农机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和专项整治工作成效显著。
七、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参评资格
21.近3年内,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的农机事故。
22.存在伪造、变造或使用伪造、变造的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现象。
23.违规异地办理拖拉机牌证。
24.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注册登记率、检验率及驾驶人持证率有一项达不到85%。
25.辖区内达到“平安农机”示范乡(镇)标准的乡镇少于乡镇总数的30%。
附件3:
全国“平安农机”示范县(区、市)
申报表
申报单位:××××县农机局
××××县安监局
填表时间:××××年×月×日
全国创建“平安农机”活动考评领导小组制
申报单位 |
||
平 安 农 机 创 建 工 作 总 结 |
| |
申报 基本 情况 |
县级自评得分情况 |
|
省级复评得分情况 |
||
全省考评得分的名次 |
申报单 位意见 |
(盖章) 年月日 |
市级农机部门意见 |
(盖章) 年月日 |
市级安监部门意见 |
(盖章) 年月日 |
省级考评小组意见 |
(盖章) 年月日 |
全国考评领导小组意见 |
(盖章) 年月日 |
全国“平安农机”示范县(区、市)考评计分表( 省县)
省级考评单位(盖章): 填表日期:年 月 日
考评项目 | 考评内容 | 考评方法 | 自评得分 | 省级考评得分 | |
一、农机安全管理组织领导(24分) | 1.加强农机安全管理组织领导(5分) | (1)成立农机、安监等相关部门参加的农机安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职责分工明确。(1分) | 查看文件材料,缺项不得分。 | ||
(2)领导小组由分管县(区、市)领导担任负责人。(1分) | |||||
(3)政府下发农机安全管理工作文件,“平安农机”创建活动目标明确。(1分) | |||||
(4)辖区内“平安农机”示范乡(镇)达到30%以上。 (1分) | |||||
(5)建立健全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联席会议,每年不少于2次。(1分) | 有会议纪录,缺项不得分。 | ||||
2.保障农机安全的财政投入(4分) | (1)将农业机械安全监理工作经费、人员经费、牌证费、检验费等纳入财政预算。(2分) | 查看文件材料,缺一项扣0.5分,扣完为止。 | |||
(2)逐步加强农机安全监理基础设施和装备建设,辖区内装备设施配置水平明显高于平均水平。(1分) | 查看材料,缺一项扣0.5分,扣完为止。 | ||||
(3)安排必要的专项资金,保障创建活动持续开展。(1分) | 查看相关文件,没有专项资金不得分。 | ||||
3.落实农机安全生产责任制(3分) | (1)将农机安全生产纳入政府安全生产考核内容。(1分) | 查阅有关材料(政府关于安全生产的文件),没有不得分。 | |||
(2)县、乡、村三级实行农机安全目标责任制管理。(1分) | 查阅责任书,缺项不得分。 | ||||
(3)有事故责任追究、倒查、岗位责任等制度。(1分) | 查材料,缺项不得分。 | ||||
一、农机安全管理组织领导(24分) | 4.建立农机安全生产应急预案(3分) | (1)制定农机安全生产应急预案并进行应急演练。(2分) | 看文件,查看图片和文字记录,缺一项扣1分。 | ||
(2)公开事故报告电话,建立24小时值班制度。(1分) | 查看资料,缺一项扣1分。 | ||||
5.建立信息通报制度(3分) | (1)农机部门定期向公安部门通报拖拉机登记、安全检验和驾驶证发放等情况。(1分) | 查看相关资料,达不到要求的不得分。 | |||
(2)农机部门定期向安监部门通报农机事故情况。(1分) | |||||
(3)公安部门定期向农机部门通报农机道路交通违法和交通事故情况。(1分) | |||||
6.重视农机安全监管工作(6分) | (1)农机管理部门将创建活动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将农机安全生产工作与农机化中心工作同部署、同检查。(2分) | 查看相关资料,达不到要求的不得分。 | |||
(2)农机安全监理岗位设置科学合理,人员配备满足岗位设置要求,分工明确。(2分) | 实地查看,座谈了解,达不到要求不得分。 | ||||
(3)农机安全监理信息化管理和办公自动化等仪器设备齐全,农机安全监理行业标识使用规范。(2分) | 实地查看,达不到要求不得分。 | ||||
二、农机安全宣传教育(11分) | 7.开展农机安全宣传教育情况(7分) | (1)农机安全宣传工作有计划。(1分) | 有文字材料,没计划不得分。 | ||
(2)开展“六个一”的宣传活动。(3分) | 查看相关资料等内容,缺一项扣0.5分。 | ||||
(3)结合农时特点、节假日和“安全生产月”活动,有针对性地开展农机安全宣传。(1分) | 查看活动记录,达不到要求的不得分。 | ||||
(4)在业务大厅和农机考试、检验场地,设置农机安全宣传资料。(1分) | 实地查看,达不到要求不得分。 | ||||
(5)宣传教育仪器设备齐全。(1分) | 实地查看,达不到要求不得分。 | ||||
二、农机安全宣传教育(11分) | 8.普及法律、法规及安全常识(4分) | (1)全年组织农机驾驶操作人员学习《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等法规活动不少于4次。(2分) | 查看学习记录。缺一次扣0.5分。 | ||
(2)农机驾驶操作人员的法律、法规、安全常识普及率达到80%以上。(2分) | 抽查,达不到要求不得分。 | ||||
三、农业机械安全管理(21分) | 9.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登记(9分) | (1)严格按照农业部43号令、72号令和gb16151-2008的规定,进行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登记。(3分) | 抽查近3年的档案10份,其中2份以上不合格的不得分。 | ||
(2)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注册登记率达85%以上。(5分) | 查看报表,登记率为85-90%得1分,每增加5个百分点加1分。 | ||||
(3)建立农业机械台帐。(1分) | 检查台帐,没有不得分。 | ||||
10.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安全技术检验(8分) | (1)严格按照农业部有关规定和安全监理检验技术规范,对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进行安全技术检验。(1分) | 检查相关文件和检验表格,一项不合格扣1分。 | |||
(2)农机检验人员要具备检验员资格,持证上岗;实施检验时,检验人员不少于2人。(1分) | 查看相关人员和检验登记表等资料,一项不合格不得分。 | ||||
(3)应用先进的农机安全检测装备开展安全检验工作,操作规范。(1分) | 实地查看检测装备,抽查检验记录,不合格不得分。 | ||||
(4)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年检率达到85%以上。(5分) | 查看报表,检验率为85-90%得1分,每增加5个百分点加1分。 | ||||
11.农机维修行业管理与维修质量监督检查(4分) | (1)严格按照农业部、国家工商管理总局57号令规定,依法实施农业机械维修和配件经营的监督管理工作。(1分) | 检查相关文件和表格,达不到不得分。 | |||
(2)农机维修网点取得技术合格证。(1分) | 抽查维修网点,不取得不得分。 | ||||
(3)农业机械维修人员按规定具有从业资格。(1分) | 查看农业机械维修人员资格,达不到不得分。 | ||||
(4)无因维修质量或配件质量引发的农机事故。(1分) | 查农机事故记录,有此类事故的不得分。 | ||||
四、农机驾驶操作人员管理(16分) | 12.农业机械驾驶培训管理(4分) | (1)农业机械驾驶培训机构必须经过资质认定。(1分) | 查看相关资质认定文件,达不到不得分。 | ||
(2)教学人员持证上岗。(1分) | 查看人员资格,达不到不得分。 | ||||
(3)严格按照农业部41号令的规定,拖拉机联合收割机驾驶员培训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的要求,统一拖拉机联合收割机驾驶人员培训教材。(1分) | 查看教学计划,检查培训记录,达不到不得分。 | ||||
(4)学员驾驶证考试通过率达到90%以上。(1分) | 检查考试记录,达不到不得分。 | ||||
13.拖拉机、联合收割机驾驶证核发(10分) | (1)严格按照农业部规定核发驾驶证,应用全国农机驾驶人理论考试系统考试或从系统题库中抽题考试。(2分) | 抽查驾驶人档案10份,其中2份以上达不到要求的不得分。 | |||
(2)考试员持证上岗。(1分) | 抽查考试员,达不到不得分。 | ||||
(3)应用先进的考试装备开展理论和操作技能考试。(1分) | 实地查看考试场地和装备,达不到要求不得分。 | ||||
(4)驾驶人持证率达到85%以上。(5分) | 查看业务报表,持证率为85-90%得3分,增加5个百分点加1分。 | ||||
(5)建立驾驶人台帐。(1分) | 实地检查,没有不得分。 | ||||
14.审验及换证(2分) | 严格按照农业部规定进行驾驶证的审验和换证。(2分) | 抽查驾驶人档案10份,其中2份以上不合格的不得分。 | |||
五、农机安全执法(15分) | 15.农机安全检查(6分) | (1)农机部门加强与公安部门配合,开展经常性的农机安全检查,全年检查天数不少于100天。(2分) | 检查记录,达不到要求不得分。 | ||
(2)在重要农时季节,依法开展农机安全行政执法活动,搞好农田、场院等场所的农机安全检查。(2分) | 查看文件,检查记录, “三夏”“三秋”缺一项扣2分。 | ||||
(3)配有农机安全检查专用车及相关检查设备。(2分) | 实地查看执法装备,达不到要求不得分。 | ||||
16.隐患排查治理工作(4分) | (1)排查登记证书和牌证发放情况。(1分) | 查验文件,检查记录,未开展活动不得分。 | |||
(2)排查措施得力、成效显著。(2分) | 查验文件,检查记录,未开展活动不得分。 | ||||
(3)对已发生的农机事故按“四不放过”的原则调查处理,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落实整改措施。(1分) | 查验文件,检查记录,未开展活动不得分。 | ||||
五、农机安全执法(15分) | 17.开展便民服务(5分) | (1)实行执法依据、办事程序、收费项目标准、办事人员、办事结果五公开。(2分) | 实地检查,每缺一项扣0.4分。 | ||
(2)培训办证、年审检验、维修服务和安全宣传等工作到乡村。 (2分) | 走访机手,达不到不得分。 | ||||
(3)利用媒体或简报等形式发布农机安全生产信息(1分) | 检查材料,达不到不得分。 | ||||
六、农机安全生产状况(13分) | 18.农机事故情况(5分) | (1)拖拉机、联合收割机事故万台死亡率控制在3.0以下。(2分) | 计算农机事故万台死亡率,达不到要求的不得分。 | ||
(2)农机事故档案规范。(2分) | 查看档案,达不到要求不得分。 | ||||
(3)事故勘查设备齐全。(1分) | 实地查看装备,达不到要求不得分。 | ||||
19.农机事故统计分析(6分) | (1)按时进行农机事故月报。(2分) | 查看相关报表,不按时上报的不得分。 | |||
(2)农机事故统计数据真实。(2 分) | 调查,不真实不得分。 | ||||
(3)及时对农机事故进行半年、全年分析,并将事故统计分析情况、整改措施向上级部门报告。(2 分) | 查看分析报告,半年报和年报缺一项扣1分。 | ||||
20.农机安全生产成效(2分) | (1)无牌行驶作业、无证驾驶操作等违法、违规现象呈下降趋势。(1分) | 查看记录,违法、违规现象呈上升趋势或保持平稳的不得分。 | |||
(2)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和专项整治工作成效显著。(1分) | 查看整治工作总结,不按时上报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表的不得分。 | ||||
得分合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