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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食品药品放心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10-01 生效日期: 2003-10-01
发布部门: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湘政办发[2003]30号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省卫生厅、省药监局、省公安厅、省农业厅、省经贸委、省工商局、省质监局、湖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长沙海关制定的《湖南省食品药品放心工程实施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三年十月一日 
   
 
湖南省食品药品放心程实施方案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食品药品放心工程的通知》(国办发[2003]65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实施食品放心工程主要措施 
  (一)强化对食品源头污染的治理 
  农业部门要加强农业投入品的管理,全面实施“无公害食品行动计划”。严格农药、兽药、渔药、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登记审批,发布禁用、限用农药品种公告,加强市场监督检查,禁止禁用农药、兽药、渔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上市销售,查处无证生产经营行为和禁止使用不合格的农药、兽药、渔药和饲料。会同质监部门组织农产品安全质量抽检,组织大中城市开展蔬菜、瓜果、茶叶、大米、油料、农药(以有机磷农药为主)残留抽检和畜禽水产品药物(盐酸克伦特罗、氯霉素、呋喃唑酮、雌激素等)抽检,并及时公布抽检结果。对生猪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经营者,生猪饲养者,生猪贩运商和屠宰户进行全面检查,坚决铲除非法制售“瘦肉精”窝点,严厉查处使用“瘦肉精”行为。 
  卫生部门要会同质监、工商、经贸等部门督促食品生产经营服务单位确保食品及其原料的质量安全。结合对学校单位集体食堂和宾馆饭店。食品批发零售单位(特别是食品批发商、食品超市)、食品生产加工单位的日常监督检查,严格执行食品及其原料采购索证索票制度,建立食品及其原料购销台账。质监部门要加强对食品生产加工和销售企业的日常监管,制定强制抽查目录,组织责任监督抽查,发布抽查结果公告。要建立健全食品生产企业质量管理体系,严格对食品生产企业、生产条件的审查,围绕原材料进厂、生产设备、工艺流程、产品标准、检验设备与能力、环境条件、储运、包装等方面进行审查,把好食品出厂质量关。 
  (二)严格市场准入,规范经营行为 
  农业部门要积极推行农产品市场准入制度,加强无公害食品生产基地建设。按照国家和行业标准要求,抓紧修订和完善蔬菜、茶叶、水果、油料、大米、畜禽水产品等地方标准。引导和支持农产品生产基地建立以自检为主的速测网络,对无公害食品生产基地开展采收前检测和对进入市场的农产品开展检测,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制度,把好农产品市场准入关。指导和支持建立6个无公害农产品标准示范区,100个无公害农产品生产基地,260个无公害农产品品牌。会同工商部门抓好农产品批发市场准入关,重点抓好长沙市和农业部13个定点批发市场,推行农产品分级包装和标识上市。 
  卫生部门要继续推行餐饮业食品卫生量化分级管理制度,根据宾馆。酒楼、餐馆、西式快餐、酒吧茶楼和学校单位集体食堂不同规模与食品加工制作特点,实行量化分级管理。加快保健食品生产企业良好生产规范审查工作。今后,凡是申请保健食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的,必须先通过GMP审查;已经申领保健食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的,2003年底前50%的企业通过GMP审查,到2004年底前必须全部通过GMP审查,否则,注销保健食品生产许可项目。在部分行业开展食品生产加工企业HACCP管理试点工作,进一步清理规范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严格产品审查备案制度,对未经批准擅自生产食品添加剂或擅自扩大生产品种范围的,依法予以处罚。加大市场食品添加剂监督检查力度,对不符合卫生规范要求的食品添加剂依法予以查处。 
  质监部门要全面推进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2003年底完成对米、面、油、酱油、醋等5类食品所有生产企业的审查、发证,并逐步扩展到对肉制品、乳制品、饮料、调味品、方便面、饼干、罐头、冷冻饮品、速冻面米食品和膨化食品等10类食品生产企业的审查、发证。严格食品地方标准的审查和备案,及时发布强制性地方标准。围绕湖南农业优势和结构特点,修(制)订茶叶、黄花菜、蔬菜、腊制品、熟食、米粉等一批具有地方特色的农产品地方强制性标准。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和完善省、市、县农产品、食品质量监督检查体系。 
  工商部门要加强对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主体资格审查,把好市场主体准入关。对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进行一次排查,对无照或超范围生产经营的,坚决予以取缔。凡未取得食品卫生许可证的,不得发放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过期失效的,责令补办有关手续。逾期不办的,责令办理变更注销登记手续。 
  经贸部门要加强对食品流通领域的行业指导与管理,整顿和规范食品流通秩序,推进食品流通体制改革。加快建立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和保障食品安全的行业自律机制,强化食品生产经营法人、食品市场主办者、大型超市经营者的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的意识,实施上市销售食品安全市场责任制。建立具有保障食品安全质量、符合环保要求的销售网络体系,总结推广食品销售“场厂挂钩”和“场地挂钩”,在长沙市建立样板市场,在其他地级市城市积极推行农贸市场改食品超市,在县市级城市基本实现农贸市场“退路进厅”。 
  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要加强进口食品的检疫审批,把好进口畜禽产品的检疫审批关。严禁从有疯牛病等病症的疫区进口食品。加强对进口婴幼儿食品和保健食品检验检疫,未经检验检疫和不合格的进口食品不予签发放行证书。协同卫生、工商等部门严厉打击非法进口食品,重点是冷冻畜禽产品、饮用酒和保健食品的违法行为。 
  (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食品违法犯罪活动 
  各级政府要组织工商、卫生、质监、农业、经贸、城管、公安等部门对城乡结合部进行一次普遍检查,取缔非法的米粉、豆腐及豆制品、酱淹菜、腊制品、熟食、儿童食品等加工经营窝点,彻底清除无证照食品生产经营行为。 
  要针对群众反映强烈的食品品种,如霉变陈米加矿化油抛光的大米、用病死猪肉加工的腊肉、泪水中提取的食用油、用工业酒精掺兑的白酒等,实行集中整治,查处一批加工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添加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等违法案件,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察。 
  (四)落实餐馆服务行业食品卫生安全措施 
  卫生部门要对餐饮服务单位进行全面监督检查,帮助餐馆服务单位建立健全食品卫生安全责任制。加强学校周边餐馆店、建筑工地临时食堂等的监督检查,对不符合卫生条件的,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或仍达不到卫生要求的,依法予以处罚,直至责令停止经营服务活动。 
  教育部门要建立学校食品卫生安全岗位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把学校食品卫生安全的责任落实到学校主要负责人。加强学校食堂建设,增加食堂建设投入。 
  二、实施药品放心工程主要措施 
  (一)严厉查处无证生产经营行为,打击制售假劣药品医疗器械违法活动 
  1、加强医疗器械生产、经营和使用的专项整治。对医疗器械产品标准、使用说明书以及临床验证资料进行严格审查;对机理不确切、临床上根本不具备治疗功效的产品以及部分日常生活用品冠以医疗作用的产品进行清理,禁止这些产品广告宣传,已注册的应立即撤销其注册证。以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许可证年检为主要手段,加强日常监管。依法查处无证生产经营医疗器械,擅自降低生产条件和产品标准,经营、使用无产品注册证、无合格证明、过期、失效、淘汰的医疗器械以及重复使用一次性医疗器械等违法行为。 
  2、加强医疗机构药品监督管理,查处医疗机构药品管理中的违法违规问题。检查医疗机构药品、医疗器械购进渠道是否合法,严厉查处从无证企业或个人手中采购药品、医疗器械。加强对医疗机构药品储存条件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对使用变质、被污染、超过有效期的药品的违法违规行为。加大对医疗机构未凭本单位医疗处方对外销售药品特别是开架销售药品的检查力度。加大对个人开办的门诊部、诊所超过使用120种药品品种的查处力度。查处违规使用医院制剂行为。 
  (二)开展对中药材专业市场整治 
  有关市县政府要根据国家有关部门的文件要求,制定中药材专业市场整治工作方案;要健全内部质量与经营管理体系,加强市场设施建设,建立健全市场管理制度;要尽快解决中药材专业市场以路为市、管理混乱的问题。 
  药监部门要坚决打击中药材专业市场内制售假劣中药材、中药饮片、中西成药等违法违规行为,规范中药材经营行为。在2003年9月底前,完成对中药材专业市场中固定门店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中药材经营证》的核发工作。凡是中药材专业市场的经营户销售毒性中药材、濒危动植物中药材以及销售中药饮片的,一律依法严厉查处。对全省药品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开展一次中药饮片购销渠道检查,清除药品批发企业、中药饮片生产企业在中药材专业市场设立的销售点,对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及各级医疗机构从中药材专业市场购入中药饮片的,一律进行严肃查处。严厉打击制假团伙,深挖制假窝点,在专项整治期间对重大的违法案件实行随查随报,逐级管理。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中药材专业市场的规范化管理,规范市场经营主体和市场准人行为。要将中药材专业市场纳入企业登记管理范畴,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配合有关部门做好中药材专业市场的转制工作,明晰市场开办者的法律责任。 
  (三)规范药品生产经营秩序,推进农村药品监督供应网络建设 
  1、对药品批发企业进行检查。重点查处买卖、出租、出借或变相买卖、出租、出借《药品经营许可证》,吸纳他人挂靠经营等违法违规行为。 
  2、开展全省性二类精神药品专项检查,对违规销售和使用二类精神药品的予以查处。 
  3、积极推进流通领域药品分类管理工作。2003年底前,市州以上城市零售连锁企业和中型零售企业必须达到分类管理要求;零售药店销售粉针剂、大小容量注射剂和其他必须凭处方销售的品种做到凭处方销售。 
  4、加快GMP、GSP、GAP认证步伐。2003年完成对全省大中型药品批发、零售连锁企业以及大型零售企业的GSP认证,促使全省市州级以上城市的药品批发、零售连锁企业以及中型药品零售企业实施GSP并完成GSP认证。加快GMP认证步伐,完成药品生产企业GMP认证工作。启动中药饮片生产企业GMP认证工作,对省内申办的4家中药饮片企业,按照GMP标准进行设计与施工,培育、扶持一批中药饮片加工企业的发展。启动中药材种植基地的GAP认证,积极促进GAP基地发展,争取将我省中药材基地列入国家第二批GAP认证试点单位。 
  5、加强农村药品供应网络建设工作。鼓励。支持已通过GSP认证的药品批发企业向县以下药品批发企业输出品牌、管理、资金、网络、配送,以推动农村药品供应网络的发展。鼓励、支持已通过GSP认证的药品零售连锁企业跨地区建立直营连锁或特许连锁经营网络,促使药品零售连锁向农村延伸。 
  (四)严格药品审批和管理,从源头上确保上市药品质量 
  建立科学的药品审评机制,实现药品审评公开、公正。进一步强化对药品申报资料和原始试验资料的真实性、规范性、完整性的审查,建立药品研制现场考核程序和考核要点指南,加大对药品研制现场的考核力度,加强药品注册监管,对药品研制过程中的违法行为依法进行查处。严格执行药品标准,依法取消药品地方标准,在2003年底停止地方标准药品的上市流通。加强药品不良反应监测管理,指导和促进全社会合理用药。 
  三、实施步骤 
  全省实施食品药品放心工程分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10月上旬至10月中旬,为动员部署阶段。各市州和省直有关部门要根据本方案制定行动计划,并报省整顿和规范办公室。 
  第二阶段:10月中旬至12月中旬,为集中整治和督查指导阶段。各市州和省直有关部门按照实施方案和职责分工,认真开展排查,全面开展整顿和规范工作。省直有关部门将组织督查组分赴各地进行督查指导。 
  第三阶段:12月下旬,为总结验收阶段。各市州和省直有关部门进行自我检查,省整顿和规范办公室将统一组织对各市州各部门进行验收。各市州和省直有关部门将本地区本部门开展食品药品放心工程情况于2003年底前报省整顿和规范办公室。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搞好协调。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实施食品药品放心工程的领导,明确牵头单位和办事机构,协调指导本地区本部门的专项整治工作。省建立食品药品放心工程协调会议制度,省卫生厅、省药监局、省农业厅、省经贸委、省公安厅、省工商局、省质监局、湖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长沙海关为协调会议成员单位。省整顿和规范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全省实施食品药品放心工程,其中食品专项整治行动由省卫生厅会同省质监局牵头,药品专项整治行动由省药监局牵头。 
  (二)强化责任,严肃纪律。食品药品放心工程实行地方政府负责和部门责任制。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实施方案提出的整治目标,分级分部门落实责任,把各项整治目标和工作任务落实到部门到单位。对工作不力,措施不到位,不能实现预期目标,特别是实行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庇护、纵容制假售假违法犯罪活动,造成恶劣影响的,要追究主要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三)搞好宣传,全面发动。要大力宣传实施食品药品放心工程的意义,动员全社会关心、支持、参与食品药品放心工程。要发挥新闻媒体作用,普及食品药品安全知识,增强人民群众消费维权意识和责任意识,宣传食品药品打假专项行动成效,宣传名牌企业和名牌产品,加大典型案件的曝光力度。要公布举报电话,鼓励和引导消费者举报制假售假违法犯罪行为。 
  (四)突出重点,力求实效。各级各有关部门要紧紧抓住与人民群众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重点食品、重点环节、重点场所,集中时间,集中力量,抓好各项专项整治。要突出抓好大案要案的查处,严格执法,加强办案协作,切实提高执法效能。对跨地区、跨部门的大案要案,要及时报上一级政府协调组织地区间和部门间的联合行动。 
  (五)标本兼治,着力治本。要正确处理专项行动与日常监管、阶段性任务与建立长效监管机制的关系,通过专项整治,促进综合治理,坚持边整、边改、边规范。要积极探索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的模式和途径,实行食品药品生产经营企业承诺制,建立食品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诚信档案和不良记录档案,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发挥行业协会、学会的作用,引导行业制定行业行为规范,加强行业自律和企业自律。从体制、机制、制度上堵塞漏洞,建立和完善食品药品生产经营者的行为规范、标准体系、准入制度、市场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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