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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四川省农业厅关于转发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加强和完善永久基本农田划定有关工作通知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11-05-13 生效日期: 2011-05-13
发布部门: 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四川省农业厅
发布文号: 川国土资发[2011]40号
 各市(州)国土资源局、农业局(委),各扩权试点县(市)国土资源局、农业局:

  

  现将《国土资源部 农业部关于加强和完善永久基本农田划定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218号)转发你们。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贯彻落实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工作安排

  

  (一)准备工作阶段(2011年2月-2011年5月底)

  

  1.成立组织领导机构

  

  基本农田划定工作以县级行政区域为单位,在县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会同同级农业部门组织实施。县级人民政府要成立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在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设立办公室,负责具体实施。

  

  2.编制实施方案

  

  各县(市、区)在5月20日前编制完成《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实施方案》并报省厅备案。实施方案按照省国土资源厅、省农业厅统一时间安排制定工作计划,明确组织领导机构和职责分工,落实专项工作经费和保障措施。实施方案经县级人民政府审定后,按照县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审批权限报批。

  

  (二)划定实施阶段(2011年6月-2011年7月)

  

  1.内业上图建库

  

  各县(市、区)在二调基本农田上图成果基础上,根据县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成果,建立基本农田数据库。

  

  2.外业调查核实

  

  按照《基本农田数据库标准》要求,实地调查补充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信息、基本农田土地质量信息和承包经营信息等。

  

  3.内业成果整理汇总

  

  按照相关要求和技术标准,对各种内业成果进行整理、汇总。

  

  (三)落实永久保护措施阶段(2011年8月-2011年9月底)

  

  1.设立基本农田保护区标志牌和标识;

  

  2.集中连片程度较高的基本农田保护片(块)设立界桩;

  

  3.更新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书,健全基本农田保护台帐;

  

  4.将基本农田标注到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上。

  

  (四)成果验收阶段(2011年10月-2011年12月底)

  

  各县(市、区)在10月底前完成自验,各市(州)11月中旬前完成市级验收,各市(州)11月底前统一将各县(市、区)划定成果报请省级验收。省级验收在12月底完成,12月底前由省国土资源厅统一报国土资源部复核。

  

  (五)国土资源部复核、省级确认阶段

  

  通过国土资源部复核的,由省国土资源厅核发验收确认函。

  

  (六)成果报备阶段

  

  基本农田划定成果经省级验收确认后,各地应将基本农田保护信息逐级备案。各地应在乡级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完成后四个月内,完成基本农田保护信息逐级备案工作。

  

  二、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地要高度重视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工作,成立永久基本农田划定领导小组,加强对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工作的领导。

  

  (二)明确分工,落实责任

  

  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和同级农业部门要明确分工,落实责任。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会同农业部门编制《基本农田调整划定方案》;各级农业部门要提供基本农田质量数据,负责建设基本农田质量数据库;各级农业部门要根据基本农田划定成果,逐步将基本农田标注到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上。

  

  (三)落实工作经费

  

  永久基本农田划定是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的后续工作,也是各级人民政府耕地保护目标责任考核的重要内容,各级人民政府必须高度重视,及时落实工作经费,保障工作顺利开展。各市(州)、各县(市、区)工作经费由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农业部门共同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解决。

  

  (四)加强技术指导和督办

  

  省国土资源厅将会同省农业厅加强技术指导,加大工作推进督办力度。自2011年4月起,各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农业部门每季度末向省国土资源厅、省农业厅提交工作进度情况报告。

  

  (五)严格考核

  

  我省将该项工作纳入今年省政府对各市(州)、县(市、区)耕地保护目标责任考核。划定成果被国土资源部认定为验收不合格的,责成整改纠正,全省通报,取消评优资格;未按时完成划定的,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不合格。
    二○一一年五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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