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苏政办发[2011]69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省环保厅、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切实加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二○一一年五月二十一日
关于切实加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意见
(省环保厅、省发展改革委)
2009年10月1日,国务院《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国务院令第559号,以下简称《条例》)正式施行。这是我国环境立法的重大进展,标志着环境保护参与综合决策进入了新的阶段。为认真贯彻落实《条例》,进一步加强规划环璄影响评价(以下简称规划环评)工作,提高规划的科学性,从源头上防止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促进全省经济、社会和环境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和《省政府关于依法开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通知》(苏政发〔2005〕114号)精神,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增强开展规划环评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省委、省政府十分重视规划环评工作。1999年以来,相继出台一系列政策措施,积极推进、依法开展规划环评,力度不断加大。特别是2007年被列为全国首批试点省份以后,开展了江苏沿海地区发展规划、沿江开发规划、“十一五”高速公路网规划等一批重点规划的环评工作,有力促进了全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但由于少数地方和部门的认识不够到位,规划环评工作的推进不平衡、不深入,导致区域性、结构性环境问题不断产生。“十二五”时期,是我省建设更高水平小康社会、向着基本现代化迈进的重要时期,是加快转变发展方式、推进经济转型升级的攻坚时期,也是全力建设生态省、全面提升生态文明水平的关键时期。大力推进规划环评,有利于从宏观上处理好经济社会发展与环境保护的关系;有利于科学进行城市定位、产业布局、资源配置;有利于控制污染物排放总量,平衡区域环境容量;有利于解决区域性、流域性、结构性环境问题,防止生态破坏,确保环境安全。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从全局和战略的高度,清醒认识严峻的环境形势,充分认识规划环评的重要性、紧迫性,切实增强责任感,总结试点经验,以贯彻实施《条例》为契机,结合编制各级各类“十二五”规划,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完善机制,规范程序,依法加大规划环评工作力度,进一步提高各级政府决策的科学性和全省科学发展水平。
二、进一步明确规划环评工作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环保优先方针,以推动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为主线,以生态省建设为载体,统筹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坚持在发展中保护环境,通过保护环境优化经济增长,把规划环评作为环境保护参与发展综合决策的有力手段,对项目开发、生产力布局、环境资源配置提出更为合理的战略安排,努力构建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促进全省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基本原则
1.综合平衡,协调发展。规划环评既要注重经济指标,也要注重资源、环境指标;既要关注规划实施可取得的经济、社会效益,也要关注规划实施将带来的环境影响。一切开发活动既要按经济社会发展规律办事,也要按自然生态规律办事,建立在资源环境承载力基础之上。
2.规划先行,环评同步。发挥规划环评作用,在制定规划时,同步开展规划环评,充分考虑规划的环境合理性和可行性,通过规划环评进一步调整和完善规划,促进规划更加科学、合理。
3.重点突出,全面推进。根据各地发展现状和资源环境禀赋,着力抓好重点流域、重点区域、重点行业的规划环评工作。同时,全面推进本地区相关规划的环评工作。
4.积极引导,广泛参与。规划环评涉及的环境权益面广、时间长,是一项新的法律制度。应通过宣传和公众参与等多种形式,积极引导政府各部门和社会各方面广泛参与,形成良好工作氛围,切实保护好广大群众的环境权益。
三、进一步加大规划环评工作的推进力度
(一)明确规划环评具体范围。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县级人民政府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对其组织编制的土地利用有关规划,应当编写环境影响篇章或者说明;对其组织编制的涉及重要环境要素和产业布局的区域、流域、海域的建设、开发利用规划,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对其组织编制的工业、农业、畜牧业、林业、能源、水利、交通、城市建设、旅游、自然资源开发等有关专项规划,应当编写环境影响报告书,其中,指导性专项规划可编写环境影响篇章或者说明。省环保主管部门要会同发展改革及相关部门,梳理出需要开展环评的“十二五”综合性规划和专项规划名录,并结合我省经济、社会和环境保护发展需要,适时予以调整。
(二)抓好重点领域规划环评。切实加强区域、流域、海域规划环评,把区域、流域、海域生态系统的整体性、长期性环境影响作为评价的关键点。严格县级以上各类开发区(工业园区)规划环评,在规划编制的同时应组织环境影响评价,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并把开发区(工业园区)布局、产业结构和环保基础设施建设方案的环境合理性作为评价工作重点。对钢铁、水泥、平板玻璃、化工、印染、酿造、多晶硅及涉重金属等高污染高能耗产业、产能过剩行业,以及铁路、公路、港口及城市轨道交通等交通基础设施建设规划要进行规划环评,未进行规划环评的,应根据国家规定,暂缓受理审批相关项目环评文件,避免无序、重复建设引发新的区域性环境问题。
(三)优选规划环评编制机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规划编制机关编制或者由规划编制机关采取公开竞争方式组织环境影响评价技术机构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技术机构应当具有国家规定的资质。规划编制机关应当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质量负责。环境影响篇章或者说明编写,优先由具有环境影响评价岗位资质证书的人员承担;环境影响报告书编写,应当由具有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的机构承担。规划环评费用在规划编制费用中列支,收费标准参照国家发展改革委、环保总局《关于规范环境影响咨询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2002〕125号)执行。
(四)严格规划环评编制要求。规划的环境影响篇章或者说明和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应严格按照《条例》要求和国家规划环评技术导则及技术规范编制。规划环评文件编制完成后,规划编制机关对规划草案作出重大调整的,应当及时组织规划环评文件的具体编制机构,对规划环评文件进行补充或者修正。
(五)规范规划环评审查权限。规划环评实行同级审查原则,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批的专项规划,在审批前由其环保主管部门组织有关部门代表和专家对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审查。设区的市、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审批的专项规划,由有关部门会同同级环保主管部门对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审查。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审批的专项规划,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查办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省级开发区及化工、印染、电镀、酿造等重污染定位的开发区(工业园区)发展规划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由省级环保主管部门组织审查。各级环保部门要切实担负起召集审查小组对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审查的职责,并最终出具审查意见。
(六)落实规划环评审查意见。规划环评审查意见应作为规划草案优化调整及规划审批机关批准规划的重要依据。规划审批机关对环境影响报告书结论以及审查意见不予采纳的,应当逐项就不予采纳的理由作出书面说明,并存档备查;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可以申请查阅。
(七)强化规划环评公众参与。严格按照《条例》规定,开展规划环评公众参与。充分考虑规划及规划环评的特点,对于政策性、宏观性较强的规划,要广泛征求、充分采纳相关部门和专家的意见;对于内容较为具体的开发建设规划,还要征求直接环境利益相关群体的意见。
四、进一步提高规划环评工作的组织领导水平
规划环评涉及面广、政策性强,推动难度较大。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加大协调推进力度,确保相关法律法规得到全面贯彻实施,确保规划环评工作取得实实在在的成效。
(一)建立统一监管机制。环保部门为规划环评工作的统一监管机构,全面负责规划环评实施工作。各级环保部门要依法加强对规划环评工作的监管,政府相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共同做好规划环评工作。
(二)建立齐抓共管机制。为加强对规划环评工作的组织领导,各级人民政府要建立规划环评推进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建立环保部门与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科技、商务、住房城乡建设、国土资源、交通运输、农业、水利等部门的联动机制,推进规划环评早期介入、与规划编制互动,协调部门、地区之间的规划环评工作。
(三)建立与项目环评联动机制。规划环评是项目环评的基本依据,项目环评应当符合规划环评要求。对按规定应进行环评而未进行环评的规划所包含的建设项目以及在规定时限内未完成规划环评的各类开发区(工业园区),环保部门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不予受理审批项目环评文件。已经批准的规划在实施范围、适用期限、规模、结构和布局等方面进行重大调整或修订而未重新环评的,环保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不予受理审批其项目环评文件。
(四)建立跟踪评价机制。各地要有重点地选取行业、地区,与有关部门联合推动开展规划环评跟踪评价(回顾性评价),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总结经验,为相关规划的编制提供指导。
(五)建立联合督察机制。各级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规划环评工作,切实加强规划环评责任追究力度。从现在起,依法应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规划均应开展规划环评工作,对未进行规划环评的,应依法追究责任。省环保厅与监察厅应建立联合督察机制,由省环保厅、监察厅牵头,省有关部门配合,定期组织全省规划环评执行情况联合督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