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人口办流管[2011]1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口计生委,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口计生委:
为深入贯彻《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全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工作规范》(以下简称《全国规范》),促进流动人口服务管理行风建设,提升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水平,切实维护流动人口合法权益,我委定于从2011年5月起,开展《条例》贯彻落实情况,尤其是流动人口服务维权情况的专项检查。现将《条例贯彻落实情况专项检查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根据方案要求,结合本地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联 系 人:国家人口计生委流动人口司 徐水源 徐玮
联系电话:(010)62030797 62030773
附件:《条例贯彻落实情况专项检查工作方案》
国家人口计生委办公厅
二○一一年五月十七日
附件: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贯彻落实情况专项检查工作方案
国务院《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颁布实施以来,各地认真贯彻落实《条例》,在宣传贯彻、推进流动人口服务维权等方面取得了积极进展。为进一步深入贯彻《条例》和《全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工作规范》(以下简称《全国规范》),促进流动人口服务管理行风建设,提升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水平,切实维护流动人口合法权益,我委定于从2011年5月起,开展《条例》贯彻落实情况,尤其是流动人口服务维权情况的专项检查。具体实施方案如下:
一、专项检查的指导思想和目的
按照建设服务型政府的要求,认真查找《条例》和《全国规范》贯彻落实中存在的突出问题,督促现居住地和户籍地切实落实法定的流动人口服务管理职责,切实维护好流动人口合法权益。
二、专项检查的主要内容
(一)法规规章制度制定情况。
1.《条例》出台以来,各省(区、市)修订和制定本省(区、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法规情况;
2.清理清查与《条例》和《全国规范》要求不符的规章制度的情况;
3.出台与《条例》和《全国规范》相配套的地方政府规章和相关制度情况。
(二)便民措施落实情况。
1.现居住地为流动人口生育第一个子女办理一孩生育服务登记情况;
2.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办证范围缩小为成年流动育龄妇女规定落实情况;
3.严格禁止要求已婚育龄妇女返乡孕检等规定落实情况;
4.取消由已婚育龄妇女本人邮寄避孕节育报告单,改由现居住地和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相互通报、核实已婚育龄妇女避孕节育信息等规定落实情况;
5.涉及流动人口隐私的相关信息保密工作情况。
(三)合法权益维护情况。
1.服务和奖励优待落实情况。流动人口户籍地依法落实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和奖励、优待情况;为独生子女家庭办理独生子女服务光荣证并落实相关奖励情况;为符合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少生快富”工程和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条件的家庭落实奖励政策情况。
流动人口现居住地免费为流动人口组织开展有关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生殖健康知识普及活动情况;依法免费提供避孕药具、国家规定的其他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情况;落实晚婚晚育或者在现居住地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流动人口,按照现居住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较大市的规定,享受休假等优待政策情况;落实实行计划生育的流动人口,按照现居住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较大市的规定,在生产经营等方面获得支持、优惠,在社会救济等方面享受优先照顾的情况。
2.是否存在行政违规情况。户籍地在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二孩生育证过程中是否存在乱收费、搭车收费、收取押金保证金、故意刁难等行为;现居住地落实流动育龄妇女避孕节育情况检查服务、国家规定基本免费项目服务时是否存在乱收费行为;征收流动人口社会抚养费时是否有重复征收、打白条或不出具任何手续票据、随意更改征收标准等行为;是否存在强制流动育龄妇女施行绝育手术、以罚代扎、随意更改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办证范围和有效时间等不作为、乱作为的情况。
三、专项检查的步骤和注意事项
(一)宣传启动(2011年5月)。
启动《条例》贯彻落实情况专项检查活动,对活动进行动员部署。各省(区、市)人口计生委要做好宣传发动工作,创造有利氛围,保证活动的顺利进行。
(二)自查自纠(2011年6月-9月)。
各省(区、市)人口计生委要紧密结合本次活动所确定的主要任务,结合地方实际,制定方案,认真查找在执行《条例》和《全国规范》过程中出现的突出问题。对与《条例》和《全国规范》精神相违背的规章制度、侵害流动人口合法权益的行为认真分析,研究提出整改措施,并按照任务要求,形成自查报告,于6月30日前报国家人口计生委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司。
(三)国家检查(2011年10月-11月)。
国家人口计生委将在各地自查自纠的基础上采取入户调查、电话调查、专项督察等多种形式进行检查。
(四)总结通报(2011年12月-2012年1月)。
各省(区、市)人口计生委结合国家人口计生委检查意见,于2011年12月30日前将自查整改情况报送国家人口计生委流动人口司。2012年1月初,国家人口计生委将在全国“一盘棋”工作会上总结通报专项检查结果,并印发各省(区、市)人口计生委。
四、专项检查的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
贯彻落实《条例》,做好流动人口服务维权工作,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是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稳定低生育水平的基本要求;是引导人口有序流动、合理分布,统筹城乡发展,推动城镇化进程的迫切要求。开展《条例》执行情况专项检查,对加强流动人口工作,推进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全国“一盘棋”具有重要意义。
国家人口计生委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领导小组直接领导此次专项检查,国家人口计生委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司、驻委纪检组监察局具体负责专项检查的组织、协调和联络等日常工作。各省(区、市)人口计生委要根据本地区实际,切实加强对专项检查的组织领导。
(二)加强监督指导,落实相关责任。
各省(区、市)人口计生委要结合本方案的要求和各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自查方案,明确工作流程,加强对基层开展自查活动的监督和指导。针对查找出的突出问题研究制定整改方案,并督促基层逐项落实。对于不积极开展自查整改的单位,要追究责任。
(三)舆论引导,营造氛围,畅通服务维权渠道。
各省(区、市)人口计生委要积极做好舆论宣传工作,为专项检查营造良好社会氛围。要畅通服务维权渠道,注重方式方法,切实深入群众,引导流动人口参与监督《条例》的贯彻落实。加强行风建设,大力宣传专项检查工作中的先进典型,树立人口计生部门服务维权良好形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