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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叶黄素酯使用问题的复函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11-05-17 生效日期: 2011-05-17
发布部门: 卫生部
发布文号: 卫办监督函[2011]449号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
   
   你厅《关于低浓度叶黄素酯使用问题的请示》(内卫监字〔2011〕331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叶黄素酯为我部公布的新资源食品。通过微囊化和稀释工艺生产的低浓度叶黄素酯,可以作为食品原料使用,其食用量应当按产品浓度折合计算。
   
   专此函复。
    二〇一一年五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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