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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物价局关于印发《陕西价格信息网》网上信息发布责任制度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11-05-16 生效日期: 2011-05-16
发布部门: 陕西省物价局
发布文号: 陕价监发[2011]66号
  各处室及局属单位:
   
   经局长扩大会议研究,现将我局《陕西价格信息网》网上信息发布责任制度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五月十六日

  
    陕西价格信息网》网上信息发布责任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陕西价格信息网》网络信息管理工作,提高网站的管理质量和管理水平,保障发布的信息内容及时、准确、真实。结合我局实际,现制定本制度。
   
   一、各处室、局属单位按照《陕西省物价局价格信息网信息发布规定》在陕西价格信息网上所发布的信息,信息提供单位和信息制作人为信息责任人。
   
   二、信息责任人要及时登录网站,查看所发布的信息,发现需要更改补充的内容要尽快通知网站管理人员。
   
   三、各处室、局属单位需要上网公布的信息,按《陕西省物价局价格信息网信息发布规定》程序进行上网公布。信息责任人应同时提供电子、纸介质文本。
   
   四、价格监测分局网站管理人员负责将有关信息上网公布,并根据信息责任人的要求及时更改、补充信息内容。一般信息内容应在三个工作日内上网公布。
   
   五、信息责任人负责确认信息内容。因提供信息错误,造成网上公布信息内容出现错误,而信息责任人未能及时发现更正的,由信息责任人负责。
   
   六、建立网络信息公布、更改、补充情况登记制度,由网站管理人员按照《陕西省物价局价格信息网信息发布规定》进行信息公布登记,并留存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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