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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洛阳市获得全国性综合荣誉单位主要负责人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11-05-13 生效日期: 2011-05-13
发布部门: 洛阳市政府
发布文号: 洛政办[2011]5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洛阳新区管委会办公室,各有关单位:
   
   《洛阳市获得全国性综合荣誉单位主要负责人奖励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〇一一年五月十三日

   
洛阳市获得全国性综合荣誉单位

  主要负责人奖励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努力实现“福民强市”总体目标,鼓励和引导全市各单位按照“真学真干”、“创先争优”、“环境创优”的要求,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转变机关工作作风,促进洛阳经济社会更好更快发展,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市各级机关、企事业各单位,在党中央、国务院、国家各部委开展的评比达标表彰活动中,获得全国性综合荣誉的,适用本办法。

  

  全国性综合荣誉特指在党中央、国务院及国家各部委开展的评比达标表彰活动中获得的先进集体或先进单位荣誉称号。
 第二章 奖励等级

  第三条  在党中央、国务院开展的评比达标表彰活动中,全市各级机关、企事业各单位获得综合性荣誉的,给予单位主要负责人记二等功一次。

  

  第四条  在国家各部委联合开展的评比达标表彰活动中,全市各级机关、企事业各单位获得综合性荣誉的,给予单位主要负责人记三等功一次。

  

  第五条  在国家各部委单独开展的评比达标表彰活动中,全市各级机关、企事业各单位获得综合性荣誉的,给予单位主要负责人记嘉奖一次。

  

  第六条  因同一事由获得多次全国性综合荣誉的,按奖励级别最高的执行,原则上不重复奖励。

  

  第七条  以领导小组名义表彰的先进集体或先进单位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章 组织实施

  第八条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奖励的组织实施,具体程序如下:

  

  (一)获奖单位提出申请;

  

  (二)对全国性综合荣誉进行认定;

  

  (三)市纪检(监察)、组织、人社、绩效、综治、计生和信访部门对被表彰对象进行资格审查;

  

  (四)提出奖励建议,报请市政府研究批准实施;

  

  (五)组织填写《洛阳市奖励审批表》并颁发奖励证书。
 第四章 附 则

  第九条  有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撤销表彰奖励情形的,审批机关应撤销奖励。

  本暂行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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